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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吧丨原因找到了!集成电路产品为什么难获得专利法保护?

郭振兴 吹IP
2024-08-26

众所周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上是一种图形设计,但并非是工业品外观设计,不能适用于专利法的保护。但在实操中,集成电路产品也有机会能受到专利法保护,那么集成电路产品为什么难获得专利法保护?什么样的集成电路产品才能受到专利法保护呢?



什么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是由一系列半导体元件和连接这些元件的细微线路组成,以三维的形状体现或分布在半导体芯片上,并在接通一定电流的条件下具有数据处理和存储的功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者的工作,首先是按照一定的数据处理和存储的功能要求,将众多半导体元件连接在一起,然后再将由此形成的集成电路设置在芯片中。在一个具体芯片产品中,含有的半导体元件越多,或者说含有的集成电路越密集,则该产品所具有的数据处理和存储的功能也越强。

根据有关资料,英特尔公司1971年生产的第一个微处理器,仅含有2300个半导体元件及线路。而到了目前最新的酷睿i9处理器,其已经集成了约5.8亿个晶体管。与此对应,英特尔(Intel)创始人之一戈登.摩尔提出了著名的“摩尔定律”,即当价格不变时,集成电路上可容纳的元器件的数目,约每隔18-24个月便会增加一倍,性能也将提升一倍。换言之,每一美元所能买到的电脑性能,将每隔18-24个月翻一倍以上。这一定律揭示了信息技术进步的速度。

如何合理有效的依据一定功能要求,将尽可能多的半导体元件设置或布图在芯片上,或者将尽可能多的集成电路设置或布图在芯片产品上,就是布图设计者所面临的挑战。

布图设计与著作权作品类似,但又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存在较大差异。二者最大的区别是,布图设计的三维配置不存在任何艺术价值,也不表达任何思想。因此,布图设计难以被直接作为“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同时,布图设计也很难获得专利保护。布图设计中融入了电子工程技术,虽然也可将其归入技术方案,但不同的布图设计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各个元件位置的变动和差异,很难满足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要求。

作为一种既具有工业实用性又容易被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很难将布图设计直接纳入著作权法或专利法的保护范畴之内。因此,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是对其进行专门立法保护。

布图设计的专利立法肇始于美国,1984年11月8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半导体芯片保护法》。从立法形式来看,美国对布图设计的保护更接近于版权法,同时又具有特殊性。在美国对布图设计进行专门立法之后,日本和欧洲各国也陆续对布图设计采取了专门的立法保护。自此,一种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型诞生了。

另外,还有一种江湖传闻说,当初美国之所以未采用版权的形式对布图设计进行保护,还另有原因。因为20世纪80年代的集成电路是属于日本的时代,松下、索尼、日立等日本半导体巨头正如日中天,占据了世界半导体的最大份额,相反美国企业则相形见绌。所以,为了本国利益,作为世界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者,美国绝不允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期如版权一样长达几十年。


很难得到专利法保护


原则上讲,凡工业产品只要满足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就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但是,由于集成电路产品自身的特点,使其大多数难以满足专利的授权条件。专利法要求受专利保护的权利要求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集成电路对于实用性和新颖性基本没有问题,最大的问题是难以满足创造性的要求。创造性要求具体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换句话说,如果集成电路满足创造性的要求,需要从设计上不是显而易见的。这一要求导致大多数集成电路无法得到专利法的保护。


具体原因分析


具体原因包括:

第一,集成电路的制造者和使用者最为关心的是集成电路的集成度或者集成规模的大小,也就是一个集成电路芯片(chip)上所包含的电子元器件数量的多少。集成规模的大小不仅是集成电路本身技术水平高低的标志,而且计算机划代也是以其硬件所采用的不同规模集成电路为标准的。半导体存储器从大规模到超大规模,继而再到特大规模、巨大规模,尽管在设计方案会有一些改进,但从存储器整体上看,其基本技术在相当大程度上仍为已有技术。因此,其未必能够符合专利法的授权条件。集成电路中用来衡量技术发展水平的标准——集成度,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标准间的关系并不协调。集成度高的集成电路未必就具备专利法上的创造性。

第二,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尤其是设计一些较大规模电路时,设计人常常采用一些现成的单元电路进行组合。目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全部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方法,有关的常规单元电路均被收入CAD工具之中。这些单元电路在工程实践中已被人们熟知,有的已经是最优化设计,其表现形式是有限的,甚至是唯一的。有时设计人为了追求电路的最佳功能状态可能只有采用这些已经成型的单元电路的唯一一种选择。

现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几乎都是以“搭积木”的方式将现有的单元电路组合而成。在专利法中,由各种现有单元电路模块组合而成的集成电路可被视为一种组合发明。这类单元电路组合所得结果,在通常情况下根据已有知识可以预测得到,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要求。

以上两种情况在集成电路设计中是十分常见的,这使众多集成电路因为创造性达不到要求而不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尤其是第一种情况,可能会导致最先进、最尖端的基础电路得不到专利保护。


创新性高有机会获得专利保护


当然,这绝不意味着所有集成电路的发明创造都不能获得专利授权,那些确实具备创造性的集成电路仍可申请专利。例如,第一个发明CCD(Charge-Coupled Device,电荷耦合器件)的发明人便可申请专利,因为CCD在其发明时与原有的其他器件相比确实具有实质性特点。应当承认,专利法作为保护技术方案的知识产权法,在保护力度上十分强,如能获得专利保护,仍不失为集成电路的上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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