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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吧丨掰开揉碎说《民法典》知识产权:从专有权到专用权

郭振兴 吹IP
2024-08-26

《民法典》俗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关涉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鼓励全民创新的当下,更是一部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创新、繁荣社会文化生活的法典。笔者零散的记录了一些关于第123条的思考,掰开揉碎说给你听。






《民法典》第123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本条并没有直接规定什么是知识产权,也没有直接规定知识产权的权利特征,而是直接将知识产权与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一同列为重要的民事权利,从权利客体的角度对知识产权予以概括性规定。由于《民法典》分编未纳入“知识产权编”,关于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则可参考相应的单行法。


“过去时”专有权



单看123条的条文内容,需要关注的一个点就是“专有的权利”一词。本条的前三项属于历史比较悠久、传播影响较大的知识产权类型,例如,“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权保护的范畴,“商标”属于商标权保护的范畴。但你好像不能说“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这样的称谓给人的感觉就是怪怪的。

这时,“专有的权利”就可以派上用场了。例如,你可以说“地理标志专有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等。


“现在时”专用权



对应的,已经被废止的《民法通则》第96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44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出质的权利包括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此处的“专用权”特指商标权,没有什么问题,商标权就是供权利人合法使用的标志。但如果在《民法典》123条中也用“专用权”来概括指代所有的知识产权类型就显得不够严谨。就拿技术性较强的专利权来说,专利权保护的是权利人的“排他权”,并不保护权利人的“专用权”。由于涉及从属专利的诸多问题,专利权人在很多情形下不能安然的使用实施自身拥有的专利权,因为自己的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可能落入在先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

专有权,在英文表述中,应该是指exclusive right。专利权、注册商标权、著作权等法定的知识产权都拥有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专利技术、文艺作品、商业标识的权利。这里的“使用权”就含有专有权的性质,任何人只要未经许可进入法定的专有权的范围(其实质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可以控制他人实施的行为),就构成了侵权行为(infringement),而无需考虑什么主观过错,也无需考虑什么实际损失。正是因为侵权的法律构成无需过错的考量,所以知识产权才被叫做专有权。

从“专用权”到“专有权”的一字之差,体现了语意上的继承性,透露了许多的法律含义,体现了法条措辞的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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