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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深了丨对专利侵权的限制和例外(上)

李可 吹IP
2024-08-26

在专利侵权成立之通常原则之外,为更好地平衡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各国还做出了诸多限制性规定和例外规定,即,对某些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实施给予侵权豁免,例如,规定特定实施不构成侵权、不视为侵权,或者免除部分或全部侵权责任。有时并未形成明确规定,仅体现为司法操作惯例。

有很多豁免规定形成了国际通例,但各国的规定,尤其在操作层面,呈现较大差异,企业应专门咨询代理机构。

本文总结了10项对专利侵权的限制和例外,上下篇各提供5项。


1私人行为或非商业使用


出于平衡公众利益和伦理等考虑,构成专利侵权的专利实施主要限于商业性、规模化实施,各国多对私人行为或非商业使用加以排除。具体规定因国而异,灰色地带和不确定性较大。

主流趋向是就私人行为、非商业性使用给予更大豁免。

以中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对非商业性使用给予了豁免,但未对个人商业使用提供豁免。有少数主要国家扩大了豁免范围,例如,俄罗斯,除了对非商业性使用给予豁免,对于私人使用、家庭使用,无论是否属于商业使用均予豁免。较多的主要国家只给予较小范围的侵权豁免:仅豁免私人或个人的非商业行为,因而对专利权人更加友好。对专利权人最为友好的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对私人行为或非商业使用均未在法律规定上直接给予侵权豁免。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私人或个人行为通常会被豁免。基于维权可操作性和商业伦理,专利权人不向个人性质、不成规模的实施提出侵权指控已经是惯例,尽管这些实施依照相应国家的法律规定确属专利侵权。此类维权主张亦常难以实际获得司法或行政裁判的支持。

例如,个人使用手机,在非商务私人使用之外,广泛存在处理工作事务而使用的情形,明确属于商业性或生产经营性使用。手机落入诸多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使用手机时,会不可避免地实施诸多通信等技术领域的专利方法。如若未经授权、未被豁免,个人日常使用手机的行为必然构成专利侵权。而专利权人通常不会向个人使用者发起维权,仅会向手机生产商、经销商、电信运营商及其上游供应商提出侵权指控和维权主张。

尽管对私人行为未在法律规定上直接提供豁免,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在有关案件的法官意见中曾表示,不应使个人消费者因正常使用所购买的商品而面对或承担专利侵权的风险和责任,否则对消费者将显失公平。这一精神在美国司法实际操作中被普遍遵循。

中国也没有针对个人商业实施明确给予侵权豁免,但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尚未出现,例如,认定消费者个人商业性使用手机构成专利侵权,并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判例。


2实验科研使用

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对实验科学使用普遍给予豁免,即以专利技术为实验和科学研究对象的专利实施不构成专利侵权。

该豁免的意义在于,鼓励对技术的研究、开发、改进,使之免受到专利侵权威胁。这对专利权人也存在有利的方面:利于专利技术的潜在使用者了解、评估专利技术,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并产生许可收益。

实验科研使用仅限于以专利技术为实验研究对象,例如,检验其性能,探索改进办法等等。如果以专利技术为工具去研究其他对象,则不享受豁免。


3准备处方药


一些国家对药房依照医生处方为病人配药的行为及所配药品给予豁免。

包括中国在内的诸多国家并没有在法规中直接做出该豁免规定。但是,倘若专利权人针对这种情形提出专利侵权主张可能引发商业伦理问题。现实中,此类案例实属罕见,且侵权主张难以受到支持。


4先用权


包括中国在内的诸多国家提供先用权豁免。

先用权指善意行为人在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开始实施专利技术或已经为实施做了实质性准备,则可以在该规模、范围之内继续实施而不构成专利侵权。

通常,倘若先用权范围内的实施规模有所缩减,则缩减部分之先用权即被消灭且不可恢复。所以,倘若实施规模再度扩大,任何扩大的部分因不再享有先用权,会构成专利侵权。



5临时过境的外国交通运输工具中的特定使用


依照《巴黎公约》,各国应对临时过境的外国交通运输工具中的特定专利实施给予侵权豁免。

豁免的范围通常涵盖支持交通运输工具核心、基本功能的技术,包括核心设备及其运行、必要备件、维修维护工具、维修维护方法之实施等等。

少数国家甚至对航天器、人造卫星的临时过境做出了豁免规定。

提示
务必注意好例外,谨防吃亏哟!(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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