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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深了丨对生产方法专利的产品保护

李可 吹IP
2024-08-26
产品生产方法专利可以保护以该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这一特别规定由于增加了维权可操作性,对于专利权人很有利。
具体而言:商业性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这被称为产品生产方法延及产品的保护。

详解

例如,一种专利方法涉及某种轮胎用橡胶的生产。采用该方法生产的橡胶属于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商业性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这种橡胶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其中,将这种橡胶制造成轮胎的商业性行为属于对橡胶的商业性使用,构成专利侵权。所生产的轮胎不再属于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而,对轮胎的商业性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不再构成专利侵权。
在中国,“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可以理解为实施产品生产加工之专利方法时,完成专利方法的最后步骤所得到的产品。当该产品再经历后续实质性生产加工工序,产生了实质性变化,或者丧失了其独立性,则不再是“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丧失独立性指,尽管该产品本身可能并未产生实质性变化,但与其他产品或零部件组合构造出另一产品,从而丧失了原有独立性。
对于专利方法延及产品的保护,不同国家的认定存在一定差异。
例如,美国专利法35 U.S.C. 271(g)规定:
A product which is made by a patented process will, for purposes of this title, not be considered to be so made after—
(1) it is materially changed by subsequent processes; or
(2) it becomes a trivial and nonessential component of another product.

即,当一件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处理后,倘若:

(1)经后续处理被实质性改变,或者

(2)成为另一产品不重要和非根本性的组成部分,

则该产品不再是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商业性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构成专利侵权。此处并未包括制造该产品的行为。原因是,这种制造行为属于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已经纳入了对方法专利的方法性侵权,所以不必重复规定。

优点

这种延及产品的保护,使产品生产加工方法相对于其他专利方法,例如测试方法、使用方法,能够获得更充分的保护。相对于产品侵权,方法侵权变化复杂,举证困难。

提示

企业可要充分注意产品生产方法延及产品的保护,对其优点加以利用,以更完善地保护好自己的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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