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深了丨何蟹延伸:专利非正常笔记 7
没想到国知局对非正常申请的打击可以展示出这样的韧性,短期内彻底改变了行业生态。其影响之深远,恐怕任何人都难以在短期内有透彻地全面认识。仅作为一名从业者,记下所见、所思,为这泥沙倶下的洪流做一小小注脚。提出了很多问题,但没有能力回答。抛砖引玉。
风潮
非正常专利最能撩动业内神经。而实际上,打击非正常应当仅为提升专利质量这一大风潮中的一部分。果汁局对正常专利申请的审查也随风潮而动,与打击非正常相当契合。从观感上,可说打击非正常的味道,在正常专利申请的审查中也散发了出来。
如此,倒是应该的。
由此,说打击非正常的举措也延伸反映到了正常专利的审查里,似乎也对。
驳回
收到这样的审查意见,嗯,着实吃了一惊,确实是判死刑的节奏,简单的几行字,杀气满满。
法26.3不清楚的问题,以前也有这种审查意见,但多是因为对技术方案是否能达到特定技术效果、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存疑。这回好嘛,是因为你的技术问题本身就不清楚。而且近来,这种审查意见的出现应当不是个别现象。
后来,确实被驳回了。本文也算是对前文《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26.3说明书不清楚,咋办?》的交代。
说理
很简单,在代理师对审查意见的答复中已经重点明确:
技术问题“不准确不客观”的认定于法规及审查指南中没有依据; 法规及审查指南对专利申请并未提出技术问题本身要准确、客观的要求,完全基于技术问题“不准确不客观”推出说明书不清楚从而不满足授权要求,于法规及审查指南中没有依据。
应当指出,凡具备基本理性,或对唯物主义辩证法和认识论有常识了解,对“主观”、“客观”的概念有基本认识,就会明白,技术问题是包含好坏评价的主观认识,根本不存在所谓是否“准确”或“客观”的问题,即,用“不准确不客观”来评价技术问题,有违基本理性和唯物主义辩证法和认识论。法规和指南也并不支持以“准确”或“客观”来评价技术问题。审查指南仅要求对技术问题等等的表达应当客观,即,不应自我夸大或贬低他人。倘审查指南也要求技术问题应当准确、客观,甚至还要据此驳回专利申请,那就真有意思了。
总之,很清楚:就此类审查意见、驳回决定而言,审查员所做判定,表面上引用了审查指南和法条,实际上已经超越了法规和指南所规定的判定程序、判定方法、判定标准,仅依照主观想法来驳回专利申请。
在对审查意见的答复中,代理师认为:
首先,依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1节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总的要求,尤其是第三段起始:“在任何情况下,审查的意见都应当说明理由,明确结论”。审查员给出的认定意见(就说明书:背景技术不准确、不客观;技术问题不准确、不客观;现有技术的缺陷不客观;技术问题不清楚;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不清楚),其性质明确属于审查意见,而就该认定意见,审查员既未提供事实,也未阐理,即,没有给出任何理由,只是直接给出主观性审查结论意见,直接违背了《审查指南》所强调的“任何情况下”都应遵守的上述要求。审查员进而仅以没有理由支持的认定意见去支持说明书不清楚的审查意见,也就是完全没有提供实际理由,脱离了事实和阐理,仅以自己的主观意见来支持自己的主观意见而得出审查结论,该做法完全违背了《审查指南》的上述要求。
讲理
秀才遇着兵,有理说不清。
对审查意见做出答复后,审查员下了驳回通知,原封不动地使用上回审查意见,对答复中所指出的前述意见完全留白,毫不理睬。
如已述及,就本案,审查员实质脱离了法规和指南中考查专利有效性的程序、方法、标准,于法外加以主观认定,认定说明书存在诸种不准确、不客观、不清楚,并且没有公开的、经得起推敲的方法、标准。
如此,这种主观性、随意性极强的操作,必然导致专利审查尺度严重不统一,有违公平。这一走向,也与将权力关到笼子里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救济
按代理本案的兄弟公司之代理师的意思,应当提复审,哪怕他自己出钱,真想看看复审会如何认定。
而业务部门和申请人沟通后,综合考虑之下,不打算提起复审。
法制的公平最好地存在于理论理想状态下。现实中,当事人争取公平要付出相当的成本、代价。
不过,事情还未完全结束。
雷同
本案与打击非正常申请是否有异曲同工之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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