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深了丨河蟹质量:专利非正常笔记 11
没想到国知局对非正常申请的打击可以展示出这样的韧性,短期内彻底改变了行业生态。其影响之深远,恐怕任何人都难以在短期内有透彻地全面认识。仅作为一名从业者,记下所见、所思,为这泥沙倶下的洪流做一小小注脚。提出了很多问题,但没有能力回答。抛砖引玉。
关键词/组:提高专利质量、鼓励创新、恪守诚实信用、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公平。
立场
任何人都有立场。国知局作为专利审查单位,当然一向在为审查员的专利审查开方便之门。
质量有立场:当某事物利于达成某人期望的目标,则对于该人,该事物的质量是好的。因为人的立场不同,期望的目标不同,则所持的质量标准不同。
“专利质量”也有立场。这实是业内概念混乱的最主要根源:国知局的专利质量标准,与企业(指申请人、专利权人)的专利质量标准并不统一。
对于企业,专利质量的根本标准是:利于获利,相应,专利质量与专利价值两者统一。对于国知局,专利质量面向专利审查的方便,专利审查并不在意专利价值。
可详参前文:《论专利的质量与价值》
问题来了:前面所说的“提高专利质量”,到底指哪个专利质量?是利于企业获利的质量标准?还是方便专利审查的质量标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别被偷换了概念。两者常相冲突。
兜回到非正常申请,有因为要规避本国优先权基础撤回而踩雷的。
多年以前,专利审查的信息化手段匮乏,要求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撤回,可为专利审查提供极大的方便。现在,国知局是否是时候考虑牺牲这一方便以利于提升专利质量?例如,美国专利商标局允许申请人主张本国优先权而不必撤回在先申请,甚至允许申请人通过部分继续申请不断向原专利申请中补充新内容。这自然会给专利审查带来诸多的不方便,但是这为美国企业提升专利质量,也就是提升专利价值,同时也是为鼓励创新,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可见,面对着:
1、自己做专利审查的方便,与,
2、专利的质量和价值、鼓励创新,
不同于国知局,美国专利局选择了后者。
其实,在更为关键的专利创造性审查上,也有类似的瓜田李下。可详参往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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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上节实已表明:就专利审查而言,利于提升专利质量、专利价值,与鼓励创新完全统一,三者与审查的“方便”相冲突。
应注意,提升专利质量、专利价值、鼓励创新,与“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是辩证统一的,并不冲突。后者与审查的“方便”也相冲突。
方便,仅当是乱世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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