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收藏 | 技术合同知识产权风险点梳理
国内企业促创新、产业化火热进行,技术合同在这其中越来越重要,随着《民法典》的公布,技术合同也迎来了新的成员:技术许可合同。《民法典》第843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其中,“技术许可合同”是《民法典》明确的一种独立的技术合同类型。那么,由“四技”变为“五技”的技术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每类都有怎样的限定和风险呢?
01
技术开发合同
定义:技术开发合同主要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形式:技术开发主要包括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两种形式。
委托开发:权利归属主要是以双方约定为主的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委托开发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申请专利权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者共有,一方对专利申请权进行转让时他方享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02
技术许可合同
技术许可按照许可对象可分为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按照许可种类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
普通许可:专利权人在合约期限和地域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还可以保留许可他人实施的权利。
排他许可:许可人在合约期限和地域内许可被许可方使用其技术;而自己仍有利用该技术的权利。
独占许可:许可方在合同期限和地域内许可被许可方使用其技术,同时自己不得使用该技术。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在签署技术许可合同时,未区分合同种类而导致在后续工作中,丧失了技术的掌控权。所以企业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思考清楚,注意区分许可类型。
03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
考虑因素:转让专利是否有效;专利权的有效期还有多长时间;专利权利归属;是否存在共同专利权人;专利权利是否稳定,会不会很容易就被其他人无效掉等等。
技术合同还应当注意转让时要涵盖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条款,以保障技术转让后能够实施产业化。
转让方在申请专利时,将某些技术有所保留,而保留的信息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是无法体现出来的,恰恰这些保留信息是保证合同目的能够实现的前提。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将与专利技术相关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和相关技术培训的内容进行约定。
专利权转让合同未经登记失效:《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转让合同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后方能生效。
04
技术咨询或服务合同
特点:不约定,谁完成,技术成果归谁所有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技术成果归属: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除了对“技术许可”正名外,还对保密条款作了调整,这一部分也是技术合同签订时,需要着重注意的保密义务。直接影响技术的保密形式,是商业秘密,还是专利。先来看一下《民法典》中,保密条款的规定:
如第868条第2款所示,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这一但书规定在《合同法》中是没有规定的。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的许可人仅仅是将技术秘密许可给被许可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使用,被许可人仅享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因此许可人有权对其技术秘密进行处分,包括申请专利。而专利却是以公开换保护,申请专利意味着技术秘密要被公开,这与保密义务是相冲突的,所以,一定要注意法律在这里做的例外规定。
以上是技术合同涉及种类和其中较为常见的几种风险点,在技术合同签订时,了解并规避合同风险,能更好地带动企业产业化,保障企业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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