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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丨震惊!富人们青睐的大额保单居然有瑕疵

2017-01-18 吴振举 WEALTH财富管理



导言

近几年来,国内经济不断下滑,投融资环境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突然之间,大额保单变成了许多国内富裕人士投资理财、守富传富的重要工具之一。尤其是那些具有较强理财属性、储蓄功能的终身寿险、年金险、分红险、投连万能险等人身保险,无论是在香港还是内地都十分热销。那么在这热销的背后,这个大额保单真能如愿以偿的满足富人们对财富增值、保值和传承的需求吗?



为什么大量的内地富人要跑去香港买保单?


◇  一是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理财收益好;


◇  二是提早规划,规避将来内地可能开征的遗产税;


◇  三是资金到香港可以实现合理避税。



为什么大额保单会最受富人们的青睐?

对于那些有特定金融资产规划与安排需求的富人来说,他们都觉得目前保险市场上的这些类理财、储蓄类的大额终身寿险、大额年金险(生死两全险)、投连(万能)险,可以帮助他们实现:

◇ 传富梦想;

◇ 隔离债务;

◇ 离婚不被分割;

◇ 保护婚内所得都为子女专有;

◇ 对抗法院强制执行;

◇ 规避遗产税(若将来开征);

◇ 规避FATCA、CRS 税务稽查;

◇ 随时退保拿回投资;

◇ 防范子女挥霍;

。。。。。。


上述这些功能看上去是不是很“美丽”?


对内是和谐家风稳健家财的压舱石,对外是守富传富基业永续的防火墙!



难道大额保单真的像他们想象中的那么“美丽”?

笔者用一个独具针对性的真实案例,向大家阐明“大额保单并非完美!”。

 

王先生,早年创业身家数千万,后遇人生知己李某,便与育有两个子女的赵某离婚,与李某结婚后再育一子。

 

2011 年,王先生考虑到自己的年龄、健康等因素,便找了某家保险公司,为其妻子李某和儿子王小某(3岁)以保险为主体,设计了一份财富传承规划。


这份传承规划大概如下:

为儿子王小某投保一份10年期缴,年缴保费50万元的大额年金险一份(投保人王先生、被保险人王某、受益人李某);


◇为妻子投保大额终身寿险一份;


(注:两份保单均没(选择)豁免保费条款)。


2014年,因特殊的政策及市场原因,王先生的企业一下子陷入了经营困境。面对陡然增加的经济压力,王先生开始考虑保单贷款事宜,甚至动了退保自救的念头。后在王先生的多方努力下,事业出现转机,然而不幸的是,一次意外,王先生离开了人世。

 

随后,围绕王先生留下的两份基于传承需求规划的“大额保单”却引发了一系列的保单财产分割纠纷,而且参与者竟然还有与自己多年不相往来的前妻赵某及其两个孩子。

◇纠纷一:王先生去世后,前妻赵某的两个成年子女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拿回并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纠纷二:现任妻子李某想以保单贷款作新的投保人,实现王先生生前财富传承的愿望,但是王先生前妻赵某的两个成年子女拒绝配合变更




笔者认为,这个纠纷的解决要去看保险合同中的权益继承、解除权继承,及解除权行使的限制等问题怎么描述的。

 

首先,投保人王先生去世后,保单就产生了现金价值,而这个现金价值就等于是王先生的遗产,那么继承人对该权益理应具有有权继承;

 

其次,既然继承人能够享有保险合同中提到权益,那么他就可以成为该保险合同新的投保人,其当然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因此,王先生的继承人应有权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但是,又有新的问题出现了!!!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否可以干涉继承人“保险合同的解除权”的行使呢?


◇在承认继承人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前提下,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又该如何平衡?


我们先分析如果这份保单被解除了,投保人的继承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会有什么损失?因为投保人当初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基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去考虑,一旦这份保险合同被解除,投保人的继承人将损失的是这份保单的“现金价值”,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会遭受更大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现在再来回答上述2个问题,根据2015 发布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7 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这里要仔细看规定的后半部分内容(划线粗体字),这实际是在维护投保人解除权的原则下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介入权规定,目的是为了平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后,投保人的解除权会受到限制。

 

综上分析,现任妻子李某及其孩子王小某,只要在向其他继承人支付他们应得的现金价值的份额后,就可以阻止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只是要看李某是否有能力拿出一笔不菲的钱款给其他继承人)。同时,前妻赵某两个成年子女,可以通过解除保险合同的形式,拿回并分割他们应得的保单的现金价值。



纠纷二主要牵涉到投保人的变更问题

 

首先,对于投保人的变更,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应由当事方自行协商解决。根据上述继承人对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继承的分析,合同的投保人的变更,预示着合同的继续存续,而合同是否存续在未来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为平衡各继承人的利益,原则上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变更。

 

其次,实务中的作法,投保人的变更也多依赖全体继承人协商解决。实务中,不同的保险公司,出于延续合同可获利益及减少自身风险的角度,大都会要求当事方提供更多详细的资料,比如:

投保人死亡证明、所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原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与原投保人的关系证明;


若继承人中存在已身故的情况的,须提供身故证明,身故证明无法提供的,由其他继承人共同声明;


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须有保险利益(有争议);甚至需要投保人全部继承人到场书面表态,选出代表作为新的投保人,等等资料及变更流程。


所以,这个案例中,投保人王先生去世后,新的投保人的变更,多需要各个继承人通过协商后确定。但这对像王先生这样有相对特殊、复杂家庭成员关系的家庭来说,要想取得继承人之间的一致,真的会很困难。



如果时间倒退,王先生依然选择大额保单作为传承工具,是否有规避的方法?


答案是:“有”。

 

通常情况下,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一旦发生投保人意想不到的“意外”,对于没有保费豁免及约定降低保额合同继续有效的大额保单,结果主要有两种:

◇一是继承人之间协商产生新的投保人,续缴保费或保单贷款续保等方式保持合同效力,完成投保人生前愿望,享受未来的“收益及保障”,这在和谐的家庭关系中最为常见。

 

◇二是无人愿意或因变故而无力续缴保费,或继承人间不能就变更投保人达成一致的,则保险合同终止,现金价值作为遗产由各继承人依法处理,这种情况在特殊及复杂的家庭关系中较为常见!



在本案,可以想象各继承人之间很难通过协商变更投保人、合力筹措或保单贷款续费等达成一致,保险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分割保单现有价值,似乎难以避免,王先生生前给妻子及年幼孩子的幸福保障的承诺和愿望将很难实现!


因此,对于像王先生这样想利用“大额保单”,给需要照顾的特殊人群以安排,及提前进行财富传承的高净值人群,笔者进行以下提示:

 

1. 应进行保费的规划。


对家财收入进行合理的预期的情况下,对缴费周期、年缴费额、总缴费额度等量入为出的设计,防止中途无力缴费、甚至退保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 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进行保单续期规划。


特别是对投保人特殊意外的出现可能导致的缴费不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建议对是否具有保费豁免条款、降低保额等保持合同效力的条款,进行产品及条款的选择。

 

3. 尤其应当注意“单一传富工具”的潜在法律风险,规划时一定要进行综合的风险体系构建。


比如在采用保险传承财富时,可以配合运用遗嘱公证、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等工具同步进行的意外的风险锁定!

 

回想王先生的案例中,如果王先生在做规划时,将遗嘱公证纳入到规划中。现在面对王先生前妻赵某的两个成年孩子的保单利益争夺,当一纸公证的遗嘱的出现,对于弱小的王某及无助的李某来说,感受到的一定是来自王先生的满满的爱与祝福!

 

无家族不传承,无传承不整合。大额保单虽“美”,但离不开周密的安排。


(本文案例来源于《财富管理》杂志1月&2月合刊中《避免大额保单“并发症”》一文,原作者吴振举系盈科全国保险专委会副主任、兼家族信托分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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