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丨任文霞:我的私人财富管理律师转型之路
私人财富管理律师服务不同于纯商事律师,其对于精准严谨与风险防范的要求更高。总的来说,有新、广、深、大四大特点。所以要求私人财富管理律师必须“精”专于其中的少数几样,但同时对其他工具要做到“通”。
我以前是纯商事律师,主要业务是协助跨国公司和中国企业进行境内外的投资和收购,现在这块业务仍然占我整个业务量的一半,另外一半业务内容就是私人财富管理。同时从事两部分业务,使我有机会去观察它们不同的运作模式,相比较之下,我觉得私人财富管理这类业务对于律师的要求会更高。
在为公司客户提供商事法律服务的时候,比如在一个并购项目里面,交易的双方多数都是公司,每个公司都有相对比较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业务决策机制,一个并购项目会经过公司客户的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层层审核,虽然外部律师的压力也会比较大,但因为公司客户有一个相对完整的决策流程,所以整体而言项目的风险会很低。
但是在私人财富管理领域,它的运作模式基本上是律师直接面对个人客户,很多时候都是客人基于对律师的专业的信任、人品的信任,在听取律师建议的情况下做一个决定,而且这个决定会影响到他、他的家人甚至公司员工的生活,所以我觉得私人财富律师对于精准和严谨的要求要更高。
私人财富管理这个领域目前的律师服务状况,我根据自己的体会总结了四特点,即:新、广、深、大。
首先是新,大家也许注意到,这两天钱伯斯新一期的排名出来,在一些比较成熟的服务领域比如说“公司和并购”领域(这个领域是我自己比较熟悉的,自2009年开始一直到我去美国读书,我很幸运地一直在这个领域获得认可)。大家可以看到在这个领域律师会分为业绩元老、业绩贤达,一等、二等、三等、被认可的律师,甚至是潜质律师等等七八个级别。
但反观私人财富领域,目前在钱伯斯里只有两个等级即一等律师和被认可的律师,甚至一、二、三等都没有分出来。这一方面说明这个领域还在它发展的初期阶段,另一方它给律师们的上升空间也非常大。
在加入勤理律师事务所之前,我是中伦的律师。记得2010年在中伦升为合伙人之后,张学兵律师从北京飞过来和新升的合伙人聊天,了解一下大家今后的发展方向,其中有一位合伙人提到,他说以后想致力于私人财富领域。
在那个时候我对这个领域机会没有概念,也不知道律师在这个领域能够做一些什么。但是2013年我从美国读书回来之后,愕然发现一夜之间私人财富这个理念就已经兴起于大江南北了。
说私人财富领域“新”的另一个立足点是它亟待厘清的问题非常多。虽然即使在比较成熟的领域,公司也好、资本市场也好,仍然有很多不确定的问题;但是都没有像私人财富领域这样有那么多未知的问题。
比如,何时做股权信托?成立了股权信托后如何进行信托的治理?何种情况下客人需要制定家族宪章?如何确保后代切实地执行?公司治理、信托治理以及家族治理如何相互结合?又在什么情境下才是必须的等等等等?
同时在私人财富领域很多工具比如信托和家族宪章都是外来的,如何让它们在我们的法律环境、政治环境和文化环境下发挥作用,需要从业者和客人一起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出适当的模式。
私人财富领域第二个特点是"广"。律师可以使用的工具非常多,保险、信托、遗嘱/协议、家族基金会、家族宪章、身份规划、税务筹划、控股架构等等。
那么到底应该怎么去掌握?在这个问题上,我跟贾明军律师想法是一样的,就是要“精”专于其中的少数几样,但同时对其他工具要做到“通”。
我自去年12月份开始,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到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读了家族办公室首席架构师这个课程,也是基于这个考虑。
在面试的时候,面试官曾经给我举了一个例子让我进一步下定了读这个课程的决心。他说中欧有一个关于体育的项目,在这个体育项目里,有4位奥运冠军,他们每一个人在某一个领域都是最顶尖的,但是就体育这个领域,又需要系统化的学习和研究。
对照我自己,目前对于境内、境外的信托是我自己比较专精的领域,但同时我希望能通过这个课程,对于所有的工具的综合使用有一个更全面、更系统的掌握。能够做到“精”和“通”相互结合。
私人财富领域第三个特点是"深"。这个“深”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讲,一个是技术层面,一个是非技术层面。
就技术层面而言,以前我跟大家在说过美国税法下的foreign grantor trust (外国委托人信托)的例子,我自己把它的特点总结为八个要点,如仅知道其中的一二,管中窥豹就帮客人做筹划,会为之后埋下很多的隐患。
虽然我对这种信托类型也是比较了解的,但真正要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时候,我一定会要求美国税服务团队共同工作,确保万无一失。因此在技术层面,尤其是涉及到跨境、跨领域的时候,一定要慎之又慎,要邀请最专业的团队共同合作,给客户最全面和精准的方案。
同时,我觉得最困难还是非技术层面的,刚才我们提到家族治理和家族宪章,它里面有很多是非技术的因素,例如家庭成员的关系、家族文化、家族和企业的治理关系等等,只有对这些软性的东西掌握的情况下,你才能够给客人一个相对比较好的解决方案。可以说,私人财富管理律师还需要是一个复合型的人才。
私人财富管理领域第四个特点是影响大。我自己有一个亲身经历,一个客人被一些媒体误导,误以为梅艳芳、沈殿霞、王永庆这些名人做都是遗嘱信托,因此在临上手术台之前把我和信托公司叫他的病房里,要求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做一个遗嘱信托。
以前看到陈汉老师写过两篇文章对遗嘱信托进行了一些澄清,但之后仍然有律师写文章声称这些名人做的都是遗嘱信托,并声称遗嘱信托有债务隔离、家业传承、税务筹划等等好处,其实这些理解都是有很大偏差的。
我的这个客人还比较幸运,最后手术非常顺利,但是假设如何没有那么幸运呢。所以,无论是在个案帮客人服务的时候,还是在写文章或在一些场合发表专业见解的时候,都要慎之又慎,因为你的言论会切实地影响到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
私人财富律师如何提升自我与防范风险?
考虑到私人财富领域的上述四个特点,我的个人建议是四个“多”,即多学习、多研究、多讨论、多合作。
所以特别感谢贾明军律师做了笨鸟俱乐部,给大家一个平台,能够多沟通、多讨论。同时在一些比较大的项目上,我现在跟其他律所律师的合作也越来越多,多数客人觉得通过这种方式能够享受到市场上最好的资源的共同服务,在确保私密性的基础上也是比较能够接受的。
记得去年9月底有一个机会和几个大行私人银行的负责人进行过一次交流,大家的共识是,私人财富服务这个领域的草莽期已经结束,下一个阶段将要从专注于市场宣传进入到技术专精的阶段。希望大家都要做好这个转型。
也因为私人财富领域的新、广、深、影响大等四个特点,相应的律师的风险防范也会加大。 所以我们在接业务的时候,一定要有风险意识,哪些业务能接,哪些业务不能接,接了之后服务到什么程度都要有谨慎的考虑。
我记得以前在俱乐部的群里曾讨论过一个问题,一些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希望律师出具关于客人资金来源合法性法律意见书。对于这个业务,我自己是不赞成律师去接的。因为以律师所掌握的技术和资源,很难支持我们做一个是与非的判断。
考虑到私人财富领域律师风险大的问题,我会建议大家逐步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以我们律所为例,我们把业务进行风险等级划分,一旦某一业务的风险等级超过平均值,我们会要求在这个项目上,必须同时有另外一个合伙人共同管理这个项目,掌控项目中的关键技术点,把这个风险控制到最小化。
(本文作者任文霞系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资深法律顾问,曾连续数年被Chambers Asia评为中国/香港地区公司/并购领域的杰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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