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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危害医学和病人吗 | 魏则西事件思考(下)

2016-05-04 肖相如 肖相如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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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写到(医学已经背离初衷 | 魏则西事件思考(上),点击可阅读原文),收到许多朋友的互动。今天想和大家探讨一下法律和医学的关系。欢迎大家探讨!


因为医学背离了初衷,陷入市场经济的歧途,由慈善事业变成了趋利的市场行为,那就不能保障医疗行为的纯洁和高尚,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可能为了获得更多利益而损害病人的权益。因此就认为必须用法律来规范医生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承担。”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是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提供证据证明,由法官直接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而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必须自己找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因果关系推定成立,医疗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实行过错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无过错,就必须自己提供证据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

由于实行了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的举证责任规则,因此,按照民事诉讼证据
的规定,结论当然要由医疗机构提供。因为是医疗机构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的证据。而受害人在诉讼中不必提供证据证明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两项构成要件的成立,因而在诉讼中无须提供这样的证据。也就是说病人要告医生,要和医生打官司是很轻松的,因为证据都不用提供,医生能不能证明自己清白是医生的事,医生就自求多福吧。

现状就是,因为医院要挣钱,就只能挣患者的钱;为了挣钱就可能损害患者的权益;患者如果认为自己受到医院的伤害,就可以起诉医生;只要起诉医生,法院就先进行医生的过错推定;医生必须自己找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医生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是医生有过错;有过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个逻辑关系很清楚,看起来也很合理,因为要求病人证明确实很困难,其实,要求医生证明也同样困难。

还是昨天的例子。山西李可老先生的“破格救心汤”如下:附子30~100~200克,干姜60克,炙甘草60克,高丽参10~30克(另煎浓汁兑服),山萸净肉60~120克,生龙牡粉、活磁石粉各30克,麝香0.5克(分次冲服)。他用这个方治愈了大量的西医放弃治疗的濒临死亡的心源性休克。这一类病人其实都是死马当做活马医的,不治疗或者西医治疗肯定是死,如果这个病人吃了这个方没有救活,或者病人活了,他还有其他的病存在,就可以起诉李可先生。李可先生必须自己证明自己无过错。但是他没有办法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是因为《药典》规定,附子的用量为10克。只要是医生都知道,对于这类残阳欲脱的濒死病人,10克附子是毫无用处的,编《药典》的人也知道,但是也必须这么写,否则他会有责任。如果医生碰到这种病人,就处于两难境地,按照医生的职责就应该用大量的附子,用了病人可能救活;根据法律的规定就不能用大量的附子,用了自己就要吃官司。

原因在于人体和疾病有其复杂性,不能量化,不能标准化。附子对正常的人体或非阳气虚脱的人体,确实是有毒性,但对于阳气虚脱的濒死性的心源性休克,起治疗作用的正是对正常人的毒性,附子的毒性才是这类病人的救命仙丹。此时法律的意义何在?

对医学而言,市场化催生的是过度检查、过度治疗;法律催生的就是过度检查,延缓治疗,保守治疗,不求治好病救活人,只求无官司。受害的其实还是患者,当然还有医生、医学。

问题的症结在于,市场化催生了医生趋利,医生趋利导致病人对医生的不信任。医患关系紧张催生了法律,法律约束了医学,害了病人。

要改变医疗的困境,必须回归医学慈善的初衷,修改完善针对医生的法律,修改完善《药典》。

现阶段政府和社会没有养医生,医生必须要挣钱。但是,当现实还没有改变之前,作为医生个体,应该努力自觉地提高医术和医德,为病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获得合理的报酬。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也。

最后,一件事情的进步仅仅依靠一家之言是不够的,欢迎大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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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肖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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