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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住建委获悉,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温州市区201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自5月24日(本周三)起正式启动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实物配租申报工作。
本期申报时间
5月24日至6月20日,除5月28日至5月30日端午节法定休息外,其他双休日照常办公,逾期不予补报。
公租房房源
今年市区将推出的公租房房源位于鹿城、龙湾、瓯海三地,包括里垟利祥锦园小区,瑶溪住宅区三、六组团,娄前聚欢家园,下吕浦小区,百里大厦,方正地块,九山C地块,瓯浦垟等,总共2364套。这是市区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后的首次申请,也是目前市区规模最大的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项目分配。
实物配租对象
根据房源情况,本期公租房实物配租对象确定为:截至2016年底,市区在保的公租房租赁补贴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其中,符合优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予以优先配租,确保住房最困难家庭优先得到住房保障,使保障房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配租方式
配租方式根据保障家庭在保人数与住房保障面积相匹配的原则,结合房源的实际情况,进行“在保人口数”和“保障面积”配对。保障家庭数多于房源数量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拟实物配租家庭,未摇中的家庭继续给予租赁补贴。
申请程序方面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或房管部门指定的办公地点(具体见政策解答)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后,区相关部门经联合审查,将通过联审的家庭名单在政务网站及住房保障信息网予以公示,然后通过摸文定位的方式,与保障家庭签订租赁合同。
温馨提示
本期公租房分配实施方案、政策解答、表格下载,市民5月24日起可登录温州市住建委官方网站或温州市住房保障信息网查看或下载。
根据房源情况,本期公租房实物配租对象确定为:截至2016年底,市区公租房在保对象中符合优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并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原2011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中已签订《黄龙住宅区6区商住楼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至今仍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等优先保障的家庭;3截至2016年底市区在保的公租房租赁补贴低保家庭;
4截至2016年底市区在保的公租房租赁补贴低保边缘家庭。
采取人房配对的方式,委托公证处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分批进行配租。根据保障家庭在保人数与住房保障面积相匹配的原则,结合可配租房源的实际情况,依次按照保障家庭人口数从少到多、房源面积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配对。
保障家庭保障人口数为1人的,拟配租房源面积为30至60平方米房源。
保障家庭保障人口数为2人的,拟配租房源面积为50至60平方米房源;
保障家庭保障人口数为3人的,拟配租房源面积为60至70平方米房源;
保障家庭保障人口数为4人以上(含4人)的,拟配租房源面积为70~82平方米房源。
2其中实物配租房源中第一、二层的住房,可优先照顾分配给肢体、视力为一、二级的残疾人及无配偶无子女到申请之日已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具体由符合条件的对象自行提出申请。3优先配租家庭中如出现人房不匹配的情况,可适当放宽选择其他保障家庭人数对应的住房控制面积房源。
4保障家庭数多于房源数量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拟实物配租家庭,未摇中的家庭继续给予租赁补贴。人均保障面积18平方米以内的,租金标准按1.2元/平方米/月收取,超出人均保障面积18平方米的部分,按照2.97元/平方米/月收取。
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住建、财政等部门分类制定并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保障家庭承租期间若遇租金标准政策性调整,须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执行,并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十三、各区指定办公地点在哪里?
鹿城区:马鞍池东路莲花公寓1幢2楼,咨询电话: 88168056、88168057
龙湾区:机场大道1659号房管大楼303室,联系电话: 86359698
瓯海区:瓯海区府11号楼1016室(瓯海区住建局);咨询电话:88507579
洞头区:洞头区行政服务中心4楼457室,咨询电话:63481559;
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珠路850号经开区管委会1号1341室,咨询电话:86996613;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公租房保障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租房管理诚信档案。以欺骗等手段承租公租房的,由公租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回,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公租房管理诚信档案;逾期不退回的,公租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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