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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环纪时|【每月一纪】问责,究竟该问谁的责?​

科环集团
2024-11-06
涵养廉洁文化建设清廉科环

廉洁

文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和集团公司19条措施,科环集团纪委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纪检干部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以“思廉明纪、务实担当”为主题,持续深化廉洁文化建设,推出了“科环纪时之纪律在身边”系列推文,围绕工作生活中常见的纪法问题进行解读,进一步引导公司广大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切实把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涵养求真务实、团结奋斗的时代新风。

下面,请随科小纪一起学习第十五期内容,了解问责,究竟该问谁的责?


【 我该怎么办】

老覃是某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平时习惯跟下属签“责任状”,自己却很少下基层,对于基层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并不了解。最近,该区一街道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事故发生后,老覃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本以为是街道和社区的安监工作没做到位,但最后他自己却被问了责。老覃很纳闷:“明明已经把责任压到基层了,怎么自己还要被问责呢?”



【 “科小纪”如是说 】


精准问责,准确界定问责对象是关键。然而在具体实践中,有的地方和单位因对问责对象界定不清,容易在问责时忽略重点、偏离方向,导致问责不力或问责泛化。如今,随着《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修订,这种情况将得以规范。

《问责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由此可见,问责的对象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纪委(纪检组)的领导成员等“关键少数”。


上文中,街道和社区安监人员因为工作不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固然要承担相应责任,但他们并非《问责条例》里规定的问责对象。老覃作为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和安监人员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却失职失责,对区里的安全生产情况不熟悉。这种情况下,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他被问责自然就不奇怪了。


【相  关  案  例】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在近期的报道中公开了一起典型的问责不力的案件。华东某市一慈善项目长期存在违规经营等问题,市民政局两任局长及多名领导干部与项目投资人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但该市仅查处了直接违纪的市民政局局长等相关领导干部,未向上追究领导责任。经上级督办后,该市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和市纪委监委派驻组领导才受到问责处理。

【 延  伸  阅  读】


随着《问责条例》的贯彻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已经成为常态,但应该看到,在一些地方和单位,问责不力和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也不同程度存在。有的问下不问上、问小不问大,有的问责泛化、扩大化,有的混淆责任界限,以组织责任代替个人责任,这些都成为影响问责成效的绊脚石。

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有责任但履责不力,问责天经地义;本身没有责任,而任意扩大问责范围,也是权力的滥用。开展问责必须抓住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特别是紧紧扭住第一责任人这个“牛鼻子”,督促其真正把责任扛起来、落下去,既不能网开一面、高举轻放,也不能降格以求、殃及无辜。



文章来源:方正出版社《纪律在身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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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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