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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系列征文 | 浅谈美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带给我国的启示

2018-03-07 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

为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和意识,加强社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注,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今年3·15到来之前,在江苏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协会会员单位高管中举办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主题征文大赛。通过本次征文大赛,评选富有创新性与实践性的优秀作品,为政府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建言献策。欢迎全省互联网金融企业高管积极投稿,我们将择优选登。

互联网金融诞生于快速发展的网络时代,是一种新型金融模式。它给金融消费者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滋生了许多问题,诸多问题打破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威胁着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是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主体,也是整个金融体系的主心骨,因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至关重要。美国是全球金融市场较为成熟的国家,其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早。我国虽然起步晚,也正逐步建立中国特色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在此过程中,少不了向成熟的体系借鉴与学习。通过对比中美两国现行制度,取人之长,补己之短,能有效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事前:提高金融机构准入门槛,从源头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我国主张开放民主,鼓励创新,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准入较宽松。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36条”促进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设立主要依据《公司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注册登记,再根据《互联网管理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不同的分类在不同的通信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此设立步骤中,专门针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条件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却无章可循。宽松的准入机制给不法分子趁虚而入的机会,轰动一时的“网贷风潮”,频频爆发的“P2P”公司跑路事件里,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美国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实行牌照管理,从注册资本金到软硬件设施,均按照严格的标准核实,具有较高的行业准入门槛。对于不合规定的金融机构,坚决不允入。以P2P网络借贷为例,美国规定首先借贷平台需注册为证券经纪商;其次,美国将P2P借贷界定为证券交易实行二次监管;第三,在P2P的网络监管目标上,美国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列为最重要目标,采取多种手段保护消费者权益。《国民银行法》作为美国银行史上第一个关于统一管理全国银行业和金融业的联邦金融法,对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所有权结构、经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等制定了较高的准入要求,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创新,但对金融市场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具有重大贡献。

事前而论,我国应提高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互联网金融在本质上就是金融,要进行严格监管,要实行牌照管理,就应该明确门槛,给符合资质的公司发放牌照,而对于没有牌照的公司应该坚决取缔,从源头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事中:重视隐私安全,营造安全的网络金融环境。 

2017年3月23日博鳌亚洲论坛上,Funding Societies、Modalku 联合创始人兼CEO Kelvin TEO表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隐私保护和数据保存的要求正变得越来越高”。互联网平台靠虚拟网络环境运作,其经济性不言而喻。而在此过程中,维护消费费的个人信息安全,是一项基本权利。

美国对于个人隐私保护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其一,从国家层面上,以《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明确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其二,各大州自行制定法规,加强法制效力。如拥有eBay、苹果、谷歌等众多互联网公司的加利福尼亚州于2003年颁布《加利福尼亚州互联网隐私保护法案》,伊利诺伊州于2005年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双重保障公民的隐私安全。我国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政府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向来不大,消费者自身隐私保护意识薄弱。这给不法分子通过窃取个人信息进行第三方交易营造了机会,增加了金融风险。

因此在立法上,我国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隐私保护,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方方面面进行细化立法,严禁泄露、盗窃、倒卖个人信息等不良行为,建立一个动态的、全面的监管体制。对于任何违法行为,严格追求其法律责任,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各政府机构应鼓励公民提高隐私保护意识,从个体做起抵制隐私侵犯。

事后:完善救济体制,为消费者退出提供保障。

恰当解决利益纠纷,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合理赔偿,也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在联邦制的政治体制下实行双重监管制度,其不同的金融行业在联邦和各州均设有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则由美国财政部直接管辖的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统筹,该局在各州同样设有分支机构。然而该局的主要职责是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沟通渠道,将消费者反应的影响金融市场秩序的不良事件汇总,并非解决实质争议。真正的解决途径则是诉讼、调和、仲裁等司法渠道。相比美国,我国未有专门的机构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但对金融活动的监管自有一套。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多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分类规定、分别监管”的理念。例如对于电子支付、银行卡业务均有各自的管理办法或指引文件。面对复杂多样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依据其运行特征分类,有针对性的对各类金融活动监督管理,是一种更为细致、专业的风控方法,为消费者保障自身利益,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革新,但对它可能带来的问题,我们应当客观看待。与美国现行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相比,我国有可取之处,也有不足之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应该基于国情,借鉴他国成功经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作者: 启东农商银行监事会监事长 倪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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