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丨浙江省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昨日发布,瑞安这起案例入选!
4月25日,浙江省检察院发布八个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以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氛围。瑞安市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杰等2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郭某杰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入选,该案也是浙江省首例适用“从业禁止”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王某杰等2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
郭某杰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王某杰在未取得“杜蕾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分次委托王某赞在浙江省龙港市制造带有“杜蕾斯”注册商标的避孕套包装盒共172万余盒。后王某杰伙同其父亲王某林及被雇工人在河南省沈丘县加工点生产、销售带有“杜蕾斯”注册商标的避孕套。其间,王某杰负责进购原材料、封膜、销售等;王某林负责折叠包装盒、封膜、搬货等。2020年8月7日,侦查人员从王某杰加工点及仓库查获带有“杜蕾斯”注册商标的避孕套5万余盒及包装盒14万余盒、裸套25万余个、铝膜等物品。经查,王某杰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0余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20年11月13日,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以王某赞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王某杰等5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10日,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林等3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次日对王某杰、王某赞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郭某杰假冒注册商标罪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王某杰等3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并建议禁止王某杰等3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包装制造或计生用品生产销售。2021年1月14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及从业禁止意见。王某杰等3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一)借力检校合作,拓宽司法认定思路。充分发挥浙南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中心的基地作用,强化检校合作优势。就案件中涉及的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情况如何定罪问题,邀请高校专家学者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时,利用司法数据平台检索类案,制作类案检索汇总表附卷,统一法律适用,为罪名认定提供司法实务参考依据。
(二)“从业禁止”精准量刑,探索犯罪预防新路径。本案涉及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社会危害性大,仅处以自由刑和财产刑还不足以全方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此,检察机关充分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和再犯可能性,又兼顾不过分限制被告人的劳动权,在量刑建议中提出对三名被告人适用从业禁止令,得到法院支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系浙江省首例适用“从业禁止”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三)深入推动诉源治理,做优产权检察保护。结合本案反映出的避孕套质量问题,检察机关在当地深入开展类案调研,分析提炼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行业治理漏洞,向有关部门制发行业治理检察建议,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此外,还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避孕套质量安全问题专项行动,严惩制假售假不法分子,杜绝此类犯罪蔓延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