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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因私募债违约遭国联安基金起诉 索赔超3000万

2016-09-16 中国基金报 财汇数据
近几年来,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事件频现。先是2014年4月,“13中森债”利息违约,拉开了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序幕,随后“13华珠债”、“12津天联”、“12金泰债”等先后出现“黑天鹅”事件,信用风险显著上升。


  据昨晚公告,华创证券因私募债违约被国联安基金起诉,使此类事件又重归大众关注视野。而据基金君多方了解,华创证券或也成为首家因债券违约而被基金公司告上法庭的券商。

诉讼金额逾3000万

事情的起因经过还要追溯到2013年。

  当时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圣达威”)因上市折戟,先后分两期发行了私募债“13圣达威01”、“13圣达威02”,均为两年期,票面利率分别为9.5%、10.2%,募集资金合计5000万元,承销商及托管人为华创证券,担保机构为中海信达。其中,2013年6月13日,华夏基金认购了第一期的2500万元;第二期则由国联安-辉石-债券一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于9月27日认购,辉石资本与兴业银行负责包销。

  随着宏观经济下行,加之圣达威老板章爱民深涉民间借贷,公司最终被拖垮,而且一直谋划上市的计划也始终没有成功。2015年,“13圣达01”、“13圣达02”到期后均告违约,公司已经无力偿还本息。而认购了“13圣达威”的多个机构开始通过各种途径要求华创证券偿还本金。

  为了拿回钱,国联安基金起诉了“13圣达威债券”的担保方中海信达,并于近日起诉主承销商华创证券,诉讼金额共计3015万元。

  据宝硕股份公告显示,国联安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认购本金 2500 万元、利息损失 510 万元以及罚息(自债券到期日 2015 年 9月 28 日起每日按应付未付本息万分之五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6 年 8 月 26 日为 504.175 万元);(2) 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5 万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而在此前,就在今年7月份,当事方之一的华夏基金也曾起诉彼时作为主承销商的华创证券。诉讼显示,由于圣达威无法按期偿还债务,该债券投资人华夏基金要求华创证券就此事项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请求金额合计3588.40万元。


两家基金公司缘何告上承销商?

接受基金君采访的一些业内人士表示,一般来说,债券发生违约,作为担保方有“兜底”的责任和义务,而债券承销商则没有相关规定,此次基金公司起诉承销商在业内也是极其罕见的,或可能是行业内首例。

  据业内人士透露,此次圣达威债的担保机构中海信达,在2014年徐州中森债违约事件中,曾被曝光“拒绝兜底”。此后,中海信达“只收保费、出险后不代偿”的行为已成业内众所周知的事情。

  在今年三月份,频频出事之后,中海信达被撤销了担保资质( 律师表示这并不影响后继基金公司追付)。据媒体报道,辉石资本副总经理周京津表示,债券违约后,曾找担保方中海信达沟通,得到的回复是可以先行垫付。后来中海信达几次改口,最终又咬定自己没钱。

  可以想象,遇上这样的担保机构,索赔并不是一件顺利的事情。但是,基金公司为何又把主承销商告上了法庭呢?

  据了解,该债券的多位机构投资者认为,在发行、存续过程中,作为承销商、托管人的华创证券存在尽职调查存上重大遗漏、重大失职等行为,因此应该负相应责任。而华创证券方面则表示,自己根据有关规定和流程进行,并不存在以上过失。

  在之前披露华夏基金状告圣达威债违约情况的信披中,宝硕股份表示,诉讼标的的3588.405万元占华创证券资产总额及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比例均较小,且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已为圣达威本期私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上述诉讼标的金额对华创证券的财务状况及未来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构成重组的障碍

  有市场人士分析,今年年初,宝硕股份曾发布资产重组公告,欲借壳华创证券上市。而按照以往惯例,标的资产若涉及重大诉讼,重组委将中止审核。此次基金公司通过法院立案诉讼,亦是希望通过此敏感时机向华创证券施压,从而得到偿付。


重压之下 索赔能否实现?

在基金公司、包销方、投资者等各方重压之下,“踩雷”13圣达威违约债的各方当事人能否顺利得到华创证券赔偿?相信这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为此基金君采访了一些业内资深人士和律师,得到的一致回复均是“偿付或可能存在难度。”

  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首席金融律师林嵘表示,一般来说,国有企业债因为有自身雄厚实力和大型银行的担保,违约后相对获得赔付概率比较大。而民营企业债,在这些方面相对欠缺,因此获得赔付的概率也要低一些。“在类似事件中,担保机构对赔偿是负主要责任的,而主承销商如果要是被查出的确存在不尽调,也可以索赔,但是索赔金额一般是在承销费用范围内,全额赔付的可能性较小。”他继续指出,“承销费一般占总体的3%-5%之间,质地差一些的债券会更高。”

  一位基金公司人士认为,券商并没有赔付的义务,除非被坐实尽调没尽到义务,要不然基金公司只能跟担保公司去要钱。“主承销商华创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最多也就是帮着要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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