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产业遇瓶颈?看德国农民合作社如何突破困境!
2020年是我国全面小康的收官之年,也是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落实的关键之年,当面临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机遇,以及大力实行产业脱贫、鼓励发展休闲农业等新型产业之际,如何克服小农思想,突破瓶颈限制,实现产业振兴,并进行适度规模发展,一些专家学者表示:农民合作社或将产生重大影响。那如何让农民合作社助力乡村产业发展呢?我们不妨一起来看看德国农民合作社是如何发挥其“中坚力量”的。
德国是农业合作社的发源地之一,德国农民合作社具有层级组织体系化、完备化、产业类型多样化、专业化等诸多特点。它不仅助力德国农民参与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农民家庭经营的组织化程度,改变农民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促进德国农业生产全面机械化、适度规模化和高度现代化,更已成为推动农业经济全面发展的重要载体。
德国农民合作社历史
德国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发源地之一,1864年,莱弗艾森创立黑德斯道夫信贷合作社,这就是德国第一个合作社(信贷合作社)。1867年,德国第一部合作法颁发,标志德国合作社正式进入历史舞台。经过150多年的发展,德国农民合作社种类日趋多样、体系日益完善,遍布全国的农民合作社为广大社员提供全面的服务。现在主要的农民合作社类型有:信贷合作社、农产品购销合作社、奶制品合作社、畜产品合作社、葡萄酒酿造合作社、蔬果园艺合作社、其他生产和服务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水源电力能源等。
德国农民合作社对农业的作用
经过东德、西德政治动乱后,统一后的德国受到工业革命的影响,农业生产曾一度凋零,比如1950年德国一半的收入都是用来购买粮食和食品,但严谨细致的德国人通过分析本国实际情况及欧盟等相关政策,大力推广绿色农业、数字农业、机械化农业、现代农业等新型农业,现在不仅成为机械化程度高、农业发达的农业大国,更是欧盟主要农产品生产国、世界上第三大农产品和食品出口国,而其农民合作社在农业经济转型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高效化的社层级组织体系,促农业高效运转
19世纪中叶,随着德国社会、经济及技术的快速发展变化,东德遗留的农民合作社为帮助小农户减轻高利贷盘剥、应对农业歉收与饥荒等困境威胁,出现了一定的基层斗争性。二战后,农产品加工流通、信贷、工业、商业、建筑业、旅游业、文化等领域快速发展,地方性合作联合会及全国性合作社协会逐步建立起来,此时的合作协会不仅为广大农民及其合作社提供咨询、金融、审计、培训等系列服务,并开始从农民的角度对政府政策制定施加影响。
德国农业合作社,在成员自愿、民主管理基础上组建而成,基层社会成员可以同时加入几个合作社(当然也有合作社明确要求本社成员不能同时加入同一地区其他同类合作社的规定),合作社之间相互竞争,促使持续为成员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此后,德国合作社的具体组织架构,则包含基层合作社、行业性联合社、区域性联合协会和全国性合作联盟。其具体关系是基层合作社依据不同类别及其所处地域组建区域性合作社协会,然后再组建全国性合作社联盟。
正是由于这些基层合作社、区域性合作社协会、行业性联合社和全国性合作联盟之间层次分明、功能完备的组织架构体系,很好的保障了不同层级、不同类型合作社功能的充分发挥,促进农业高效运转。
2.多样化的产业类型,促农业生产专业化
随着市场化、机械化程度不断加深,德国农业合作社的产业类型愈加完善,七大农业合作社不仅涵盖了农、林、牧、渔,还有生产支持、金融服务等,这些多样化的农民合作社,不仅有利于适度规模生产,还有效的促进了农业生产专业化,带动整个经济增长。
3.多元化的服务内容,促农业经济全面化
德国农民合作社,从信用合作社拓展到为农民提供物资采购、农机具使用、农产品储藏、加工、运输、销售、农业信贷、农民建房、信息咨询、技术培训等全方位系列服务,涵盖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同时,为了避免德国农业经营出现“断层”,农民合作社注重培养年轻一代农场继承人,为这些年轻潜在的“新农人”提供培训和信息技术等多种服务,想方设法吸收其参与合作社投票决策等。合作社对内秉持非营利目的,对外代表农民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为农民争取更高的产品售价,追求整体效益最大化。
基层合作社负责生产,行业合作社、区域性合作社、全国性合作社联盟,负责为基层合作社提供系列服务、政策争取和谈判协调,这样综合性、多元化的分层指导,促进德国农业经济全面化发展。
4.制度化的日常运行,促农业经济体系化
相比国内农民合作社的“人情管理”,德国农民合作社早在1867年就制定了第一部合作社法—《关于经营和经济合作社私法地位法》;1889年,制定了《工商业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后来又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进行了数次修订,这是德国合作社现行的法律依据。据悉,《工商业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法》的法律条款在严格和具体程度方面均超过了欧盟标准。
除了日常运营制度化之外,德国合作社在审计监督、经营门槛、扶持政策等方面也采取制度化。例如,自1934年强制审计制度建立后,凡是资产负债总额超过100万欧元、营业收入超过200万欧元的合作社每个营业年度必须审计一次,审计内容涉及合作社机构、制度建设、财务状况、成员利益增进、业务执行情况、管理人员培训等等;参与合作社成员的单个农场最小经营面积不得低于30公顷,有机农民合作社成员种植规模在10~400公顷,每天蔬菜产量必须达到“一卡车”(约25吨);牧场养殖奶牛不得低于10头等。正是这些制度化的约束机制,让德国农业经济体系日趋完善。
5.稳定化的服务地域,促农业产业有机化
由于德国农业产业发展的成熟度较高,行业发展的内部稳定性较好,农民合作社的服务地域与市场半径相对固定,即便有国际巨头(企业)的介入,农民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的服务半径也大多长期维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固定范围内。合作社不仅能在一定范围内保证成员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农场主有较为稳定的收入,还对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有超乎寻常的重视。例如,德国有机农民合作社不仅注重有机农产品的销路扩展,从最初专门有机食品商店进行代销,到顺利进入大型连锁超市,还对成员的有机农产品质量有严格的要求,从种植、培育、收获都进行专业培训,既保证了农产品的安全健康,又保障了合作社和农户的品牌信誉。
借鉴与思考
德国不仅是世界主要的工业强国,其“世界制造业标杆”背后,德国农业现代化、机械化同样令人赞叹。这除了全球经济和国际市场的影响,分层化、组织化、专业化、多样化的德国农民合作社对德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功不可没。这对于正处在农业转型之际的我们,以下三点值得深思:
1.乡村经济:要发展体系化
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日趋加剧,单一小农户难以适应变幻莫测的市场需求,简单的农民合作社不能很好的实现技术创新、要素渗透、模式再造等的三产融合。乡村经济要想从量到质的转变,实现“产业兴邦”,就需要发展体系化、促进产业链延伸,这就需要联合小农户,杜绝“空壳社”,让高质量农民合作社从集体出发,整合各方资源,不仅融资融智,更直接促进整个农村经济产业体系化发展。
2.休闲产业:要适度规模化
家庭农场、休闲牧场、特色民宿等新型休闲产业,在政策带动和市场推动之下,迅速升温。很多地区在缺乏深入调研和科学规划的前提下,盲目扩大,企图通过规模经济效益带动休闲产业发展。但殊不知,看似充满“红利”的休闲市场,早已悄然变化。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在合作社成员的协助(资源互补)的前提下,科学合理规划,适度规模化发展,将是未来休闲产业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
3.服务体系:要纵向深入化
当综合考察并结合发达国家文献梳理之后,就会发现,深度联合与合作是带动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无论是乡村品牌建设、乡村产业化发展,还是乡村服务体系完善,纵向深入、分类指导、个性定制,打动消费者,深入挖掘市场需求,满足不同层次客群,将对未来乡村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 往期经典推荐 ·
声明:以上部分内容感谢中国农业科学院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的各位专家与学者;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如有冒犯,请及时联系,会立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