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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热点】一个法官眼中的“老虎吃人”

2016-07-29 王博 海事法官


来源 :“海事法官”微信公众号(hsfgwx)

作者:武汉海事法院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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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老虎吃人事件是由于女人未遵守园方的“禁止下车”规定所致,是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其他责任主体。作为动物园的管理者,园方有保障入园游客安全的合同和法定义务,这个责任期间从游客入园开始,到出园结束。同时,园方作为老虎的饲养者,对动物凶猛应该有着更为直观和深刻的认识,不是写张“禁止下车”的牌子就可以撒手不管了。这种私家车看虎的游览项目是否设置科学?有无经过安全论证?有没有达到保障安全的要求?---血淋淋的现实已经给出了答案。保障游客安全的方法有很多,关键要看园方在主观上是否尽心,在客观上是否尽责。从视频资料来看,女人下车的行为是对自身安全的忽视,可能还存在着对安全地带的误认,但其并未对老虎实施挑逗、殴打行为,故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退一步讲,即便是事件双方都具有重大过失,也不能免除或减轻动物园的责任。因为,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适用免除或减轻责任的前提是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受害人的重大过失与动物园的重大过失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如果动物园不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动物伤人就是个小概率事件,损害的发生纯粹是一种个人和家庭的不幸,不会累及其他人。而一旦动物园具有重大过失的情节,被动物致害的几率就会大大提高,势必给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另外,母亲虎口救女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是否构成“见义勇为”也是见仁见智了。


一个法官眼中的老虎吃人


 王  博

这几天,动物园老虎吃人的话题占领了朋友圈,成为又一个热门话题。各路大V小号使出浑身解数,争抢沙发板凳以图一吐为快。各种吐槽中,有论及无视规则的、有大谈情绪控制的、有人肉搜索苦主的、还有看热闹兴灾乐祸的……作为一名有着十几年审判工作经历的法官,笔者不敢说练就了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本领,只是更倾向于思考热点事件背后的法律因素和可能存在的人性光点。不少文章指责下车的女人无视规则,是活该的、不值得同情的,其逻辑在于“no zuo no die(不作就不会死)”。在我看来,这种说辞透着刺骨的冰冷,暴露出人性的荒芜和法律的欠缺,更有为园方洗地的嫌疑

 

诚然,老虎吃人事件是由于女人未遵守园方的“禁止下车”规定所致,是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其他责任主体!当然,咬人的是老虎,你可以说老虎是有责任的,但在老虎的眼里,人只是食物而已。好比我们人类吃猪肉,你问过猪的感受吗?一样的道理---猪在人类的眼里和人在老虎的眼里都只是一盘菜而已,人和老虎都不会为一盘菜而内疚,责任就更无从谈起。所以,在老虎吃人的事件中,老虎是没有责任的!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是关于动物致害行为的责任规定,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意思就是说,只要是发生了动物致害事件,首先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是要承担责任的,不要求其存在过错。如果动物管理人想免除或减轻自身的责任,必须要举证证明受害人或第三人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同时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结合本次事件,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似乎可以成为园方免责的尚方宝剑,最起码也可以减轻责任。但是,如果动物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就不能援引上述条款免除或减轻责任了就故意而言,在本起事件中显然不存在,那就得看园方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行为,笔者倾向性认为园方存在着重大过失。

 

作为动物园的管理者,园方有保障入园游客安全的合同和法定义务,这个责任期间从游客入园开始,到出园结束。同时,园方作为老虎的饲养者,对动物凶猛应该有着更为直观和深刻的认识,不是写张“禁止下车”的牌子就可以撒手不管了。我们了解到,野生动物园通常配备的值班巡逻车都是高大威猛且有钢铁栏杆(或钢铁网)保护,以防止动物发狂袭击人类。而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是怎么做的呢?让家用轿车直接开进老虎窝,一切皆靠自律,生死各安天命。难道所谓的车辆钢铁护栏只是一些不必要的修饰?这种私家车看虎的游览项目是否设置科学?有无经过安全论证?有没有达到保障安全的要求?---血淋淋的现实已经给出了答案。我想,之所以出现此类无视游客安全的游览项目,大抵出于园方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当然还有监管部门的失职,因本文重在讨论法律责任,故不展开评论)。购置并武装一台看虎大巴是需要成本的,在旅游的旺季还好说,一旦淡季来临游客不多,看虎大巴只能成为闲置的固定资产,不仅不能产生任何经济效益,还有可能背上贷款利息。相对于让游客自驾看虎,除了“有点不安全”以外,园方几乎不需要投入任何资金和人员,收费还能提高。如果你是园方,会不会产生一种“老虎伤人是小概率,出了事大不了赔几个钱”的想法?

 

保障游客安全的方法有很多,关键要看园方在主观上是否尽心,在客观上是否尽责。美国动物协会鼓励动物园的管理方拆除围栏,替换成挖壕沟,再把壕沟里放上水,以提高安全系数和吸引游客观赏;新加坡野生动物园采用的就是这种挖深沟的方式,人们在敞开式的观光车上,老虎狮子在不远处出没,在保障安全的同时又不影响观赏效果;非洲的坦桑尼亚国家公园也有游客自驾游览项目,但必须带上一名园方的管理员,途中要听从指挥,否则会被驱逐出园并处以高额罚款;还有一些动物园将游客近距离接触动物的愿望和安全保障的考虑结合起来,提供了租车自驾的服务---所租的车辆都经过了严格的改装,不仅加装防护网栏,还在车上配备了应付动物发狂的应急工具,以期最大限度地保障游客安全。综观上述做法,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均未采取,客观上发生了老虎伤人的严重后果,应认定其主观方面存在着重大过失。

 

说到过失,还得说说对受害人下车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动物致害要区分为家养动物和驯养动物,这对判定受害人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意义重大。在驯养动物方面,法院对受害人行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认定比较慎重,一般只有符合擅自进入动物所在的特定场所或对动物实施偷盗等极端行为才可视为故意,成为动物管理方免除责任的条件。在重大过失方面,则要求受害人对动物实施了挑逗、殴打等行为。从视频资料来看,女人下车的行为是对自身安全的忽视,可能还存在着对安全地带的误认,并未对老虎实施挑逗、殴打行为,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另外,法官在审理侵权案件时,一般会划分责任比例,划分的依据是当事人各方过错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退一步讲,即便是事件双方都具有重大过失,也不能免除或减轻动物园的责任。因为,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适用免除或减轻责任的前提是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认识到这一点很重要。之所以设定这个前提,是因为受害人的重大过失与动物园的重大过失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如果动物园不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动物伤人就是个小概率事件,损害的发生纯粹是一种个人和家庭的不幸,不会累及其他人。而一旦动物园具有重大过失的情节,被动物致害的几率就会大大提高,势必给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事实证明,在本次事件发生以前,类似的野生动物伤人事故已在全国发生多起,但一直未引起管理方的高度重视。

 

在这起悲剧事件中,让人唏嘘的是那位为救女而舍身饲虎的母亲。虽然大家从这位母亲的身上再次感受到母亲的伟大,但对这位母亲的救女行为该如何定性,却少有论及。如果这位母亲救的是路人甲,相信没人怀疑是见义勇为行为,但母亲救女儿能否构成见义勇为?似乎又见仁见智了。根据我国民政部等部门出台《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给予必要帮扶。由此可见,获评见义勇为要具备两个条件:1、救助人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2、保护的对象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或财产。

 

亲属之间相救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关键在于对“救助义务”和“他人”的解读。母女之间具有法律上人身关系,相互具有抚养和赡养的法定义务,但这种抚养赡养义务并不意味着一方遇险时,对方必须出手相救,即亲属之间相救不是法定的职责和义务,而是出于亲情的本能和良心的派遣。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如果这位母亲顾及自身安全而不出手救女,也不会受到任何法律追究。按照通常的理解,“他人”一般是指非本人,不应理解为家庭成员以外的人,特别是涉及对高尚行为的社会评价,宜采用从宽解释。本次事件中的母亲救女行为,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评定标准,应当给予见义勇为的相关奖励和救助。虽然救女母亲已命丧虎口,但其物质奖励款项可作为遗产继承。见义勇为意味着勇气、付出乃至牺牲,应着重表彰行为、弘扬正气,没有必要对其设置复杂、苛刻的准入门槛。

 


公主简介


  王博,曾任执业律师、地方法院法官,现任武汉海事法院法官,多家平面及网络媒体特约撰稿人。其创建的“海事法官”微信公众号推出的“搞笑海事课堂”栏目,以轻松诙谐的文风进行海事海商法律的宣传普及,引发海事法学术界及广大海事海商法律圈同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被网友戏称为“史上最逗比海事法官”、“海事法律圈当年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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