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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趣历史 】爆笑海事法院简史 :《海事法院外传》

2016-08-22 王博 海事法官


来源 :“海事法官”微信公众号(hsfgwx)

作者:武汉海事法院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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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年11月14日,最高院设立中国第一批(六家)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的成立一波三折……


消息传来以后……


最高院要求武汉海事法院全力办案,用实际行为刷出“存在感”。

 

1987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武汉海事法院终于获得了“身份证”。


1990年,厦门、海口分别设立海事法院


1992年,宁波海事法院设立


1992年,武汉海事法院率先在江苏南通设立全国海事法院第一个派出法庭“南通法庭”。


首批入驻法庭的老同志们经常深情地回忆在南通法庭租房办案时用煤球做饭的情形,给我们做“忆苦思甜”革命思想教育。


海事法院的干警从此过上了牛郎织女滴“童话”生活。


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颁布,标志着我国的海事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


1997年,北海海事法院被审批设立


2000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施行。共十二章一百五十三条,涵盖了总则、管辖、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海事担保、海事文书送达、审判程序、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和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等与《海商法》主要内容相对应的重要程序问题,其中有不少具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公约相适应的创制。

200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施行,全面规定了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


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海事执行案件、海事行政案件、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机构海事仲裁裁决的案件。其中最突出的变化就是赋予了海事法院海事行政管辖权,其上诉审由分管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庭(即省法院民四庭)审理。

 

2003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海事等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亦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目前行政审判权已逐渐回归海事法院)。


和其他海事法院相比,武汉海事法院是唯一处在内陆的海事法院,也是管辖流域最广的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包括四川、湖北、安徽、江西、湖南、江苏和重庆。


长江流域内的一些省份提出另设海事法院的要求。


领导一槌定音


自1984年设立海事法院至2013年12月底,全国十个海事法院共受理各类海事案件225283件,审结执结215826件,结案标的额1460多亿元人民币。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改革海事案件管辖制度。进一步理顺海事审判体制。科学确定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建立更加符合海事案件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



公主简介


      王博,曾任执业律师、地方法院法官,现就职于武汉海事法院,多家平面及网络媒体专栏专家、特约撰稿人,“海事法官”微信公众号创建人。以轻松诙谐的文风进行海事海商法律的宣传普及,引发海商学术界及海事法律圈同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被“海狮”称为“史上最逗比海事法官”、“海事法律圈当年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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