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 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 号)以及《佛山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产业发展规划(2019-2035 年)》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战略机遇,推动佛山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以下简称 " 三龙湾 ")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力促进总部经济的集聚,打造具有比较优势的总部经济生态圈,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群,促进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总部分为综合型企业总部、职能型企业总部、国际组织(机构 ) 地区总部三种类型,不包含房地产项目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的行业分类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 划分;战略性新兴产业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划分。
第二章 总部认定条件
第四条 综合型企业总部认定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纳税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三龙湾核心区或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三龙湾)管委会(下称 " 管委会 ")统筹协调区域或其下辖园区内(下称 " 三龙湾辖区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三龙湾产业发展导向,对全世界、全国或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集中采购、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
(二)截至认定前,全资或控股公司不少于 3 家,其中在佛山市以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 2 家,主营业务收入来自佛山市以外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 20%。
(三)申请认定的上一年度或当年度在三龙湾辖区内实现的营业收入、税收贡献等指标按照行业分类,符合以下条件:
1. 工业。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年纳税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1 亿元,纳税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2. 金融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纳税额不低于 1 亿元。
3. 商务服务业。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纳税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数字创意、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软件服务、新技术与创新创业服务等行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1 亿元,纳税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4. 符合三龙湾产业发展导向的其他行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5 亿元,纳税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第五条 职能型企业总部认定条件
职能型总部主要包括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研发中心职能总部三种类型。申请认定职能型总部企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纳税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三龙湾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
(二)属销售中心职能总部的,应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在一定区域内的销售管理和结算职能;申请认定的上一年度或当年度在三龙湾辖区内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5 亿元,纳税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三)属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应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在一定区域内的采购、分拨、销售、售后服务、研发、资金和人事管理等中的两项或以上职能;申请认定的上一年度或当年度在三龙湾辖区内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3 亿元,纳税额不低于 2000 万元,且管理和服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 3 个。
(四)属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应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研发人员占比超过 50%;且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一年度或当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 5000 万元。
第六条 直接认定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在三龙湾辖区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综合型总部(含区域性总部)、职能型总部,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企业总部或职能型企业总部。 (一)上一年度公布的 " 世界企业 500 强 "(福布斯)、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 100 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 (二)国家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是指国际组织(机构)在三龙湾辖区设立的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代表机构。申请认定时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代表机构,在三龙湾辖区的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 (二 ) 受其所属的国际组织(机构)总部授权,在广东或更大区域开展活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三)首席代表常驻三龙湾辖区。 第八条 市委、市政府重点引进,对三龙湾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符合第四条第(一)、(二)款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为企业总部,并按照 " 一企一策 " 方式给予各类政策支持和服务。 第三章 总部扶持政策 第九条 新迁入落户奖励。 (一)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注册地新迁入三龙湾辖区的企业总部,自迁入起三年内达到认定条件的,认定年度纳税额 1000 万元(含)以上、3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3000 万元(含)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5000 万元(含)以上、1 亿元以下的,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1 亿元(含)以上、5 亿元以下的,给予 1000 万元一次性奖励;10 亿元以上的,给予 20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直接认定企业总部,可根据企业承诺的纳税额,按照第(一)款标准在总部注册地迁入三龙湾辖区当年度给予 50% 前置奖励;首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若实际经济贡献达到承诺额度,按照以上标准补足奖励差额;若实际经济贡献不能达到承诺标准的,应按以上标准退回差额;若实际纳税额未达 1000 万元,则退回全部已发放奖励。 (三 )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注册地新迁入三龙湾辖区的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达到认定条件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落户奖励。 第十条 经营贡献奖励。对经认定的企业总部,自认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起,按其在佛山市形成的地方财力增长幅度(与前 3 年最高值比)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为地方财政增量的 80%,连续奖励 3 年;每年最高奖励 2000 万元。 第十一条 领军企业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广东省企业 100 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世界企业 500 强(福布斯)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项目购房或购地建房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总部和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于本办法有效期内在三龙湾辖区内购置总部用房或购置土地自建总部用房的,给予购置费用补贴。按购房或购地建房总价,综合型企业总部给予 10% 购置费用补贴,职能型企业总部和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给予 8% 购置费用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十三条 项目租房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总部和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租赁总部用房的,连续三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第一年按租金的 100% 给予补贴,第二、第三年按租金的 50% 给予补贴。综合型企业总部每家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职能型企业总部每家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每家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租期不少于五年,且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总部园区奖励。鼓励业主利用现有物业建设总部园区。对于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00 平方米、已进驻 2 家以上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总部或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并配套有特色服务的园区,认定为总部园区,对园区运营单位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十五条 总部、总部园区的认定组织工作由管委会招商局负责,按照 " 成熟一个、认定一个 " 的原则常年接受认定申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本办法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签订投资协议。符合条件的项目需与属地经济部门签订投资协议。 (二)网上申报。登录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 " 佛山扶持通 "(网址:https://fsfczj.foshan.gov.cn/)进行注册和在线申报。 (三)片区局初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三龙湾各片区局招商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在线初审,并推送到管委会招商局。 (四)提交材料。三龙湾各片区局初审通过后,企业登录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打印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请在右下角自编页码),盖章签字后递交至所在片区局招商部门。各片区局汇总企业申报材料,将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企业申报材料电子文档一并报送至管委会招商局。 (五)专家评审。管委会招商局组织专家评委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六)公示。根据评审结果,管委会招商局把拟认定企业名单按规定进行公示。 (七)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管委会招商局核准后报管委会批复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需逐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排序装订。) (一)申请企业总部认定的申报材料。 1. 企业总部认定基本资料。企业总部认定申请材料由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材料为所有类型企业总部申请时都需提交的材料。具体包括: (1)与属地经济部门签订的投资协议复印件。 (2)总部认定申请书(见附表 1)。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年度企业税收完税证明。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7)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 申请认定为综合型企业总部的,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专项材料: (1)下属企业概况表(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隶属关系证明,见附表 2)。 (2)证明下属企业与企业总部的股东及股东比例的相关材料(如公司章程,或内资企业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内资企业情况登记表,外资企业提供外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3)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的能证明 " 营业收入来自佛山市以外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 " 的相关审核材料。 3. 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的,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专项材料: (1)承担总公司(母公司)相关职能的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材料。 (2)属于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其总公司(母公司)的授权资料应包括该运营中心承担的主要职能、管理和服务的分支机构名单。 (3)属于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应说明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和设备清单);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公司缴纳社保或个税的员工人数;研发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个税或社保证明;审计报告应列出上一年度或当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度(不低于 5000 万元)。 4. 申请直接认定企业总部的,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专项材料: (2)属于上一年度进入广东省企业 100 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世界企业 500 强(福布斯)排行榜的,提供相关榜单的复印件。 (3)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出资的大型企业(集团),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证明。 (二)申请认定为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的,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 与属地经济部门签订的投资协议复印件。 2. 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认定申请书(见附表 3)。 3.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代表机构设立批准证书复印件。 4. 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复印件。 5. 在广东或更大区域开展业务的总部授权书复印件。 6. 首席代表劳动合同或任命书复印件。 7. 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五章 扶持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八条 资金审核和拨付 (一) 符合第六条 " 直接认定条件 " 、第七条 " 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 " 的总部项目,自认定当年起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其余奖励由管委会招商局每年组织 1-2 次集中申报和受理,具体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二)三龙湾各片区局分别按照属地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 " 佛山扶持通 "(网址:https://fsfczj.foshan.gov.cn/)进行资金申报,严格核实项目申报条件及实施情况,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和支持金额后报管委会招商局。 (三)管委会招商局采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的方式,切实履行对项目的评审和审核职责;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四)市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扶持资金申请材料 (一)申请新迁入落户奖励的,自申请企业落户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结束起三年内可提出奖励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 与属地经济部门签订的投资协议复印件。 2.《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4)。 3. 上年度申请企业税收完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4. 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二)申请经营贡献奖励的,申请材料包括: 3. 前 3 年企业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领军企业奖励的,申请材料包括: 1.与属地经济部门签订的投资协议复印件。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由相应权威社会组织发布的榜单复印件。 5、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四)申请项目购房或购地建房的申请材料: 3. 购房 / 购地合同复印件。 4. 购置税入库证明材料。 5. 企业税收完税证明。 (五)申请租金补贴的申请材料: 3. 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 支付租金的发票复印件。 (六)申请总部园区奖励的,申请材料包括: 1. 总部园区奖励申请表(见附表 5)。 2. 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总建筑面积不低于 20000 平方米)。 3. 与 2 家或以上已进驻的总部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 4. 上述企业获得管委会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证明资料,或按照第十七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在本市经营期不得少于 10 年。享受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须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各片区局会同企业属地经济部门予以监督核实,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管委会。 第二十一条 申请对象需如实申报、严格履行承诺。若发现申报资料造假、不实情形或不履行承诺在三龙湾区域继续经营,一律取消该申请方的申报资格,并由市财政部门追回已拔付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申请对象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管委会、市财政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5 年内取消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三龙湾)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