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山企业注意!佛山出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近日,佛山科学技术局制定了
《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管理办法》(试行)
一起看看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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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次提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我市众创空间、孵化器连续多年位居全省前列,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不同规模、多种形态的孵化载体蓬勃发展,为规范多类孵化载体的管理,本办法首次提出对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孵化载体开展认定并规范管理,引导建设集“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一体化的科技企业孵化链条。
(二)注重引导孵化载体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在本办法各类孵化载体的认定条件中,弱化孵化场地等物理要求,提高在孵企业密度、科技含量、投融资、创业导师、毕业企业条件等质量发展要求,通过“绝对数+比例”相结合的方式,科学引导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向高质量方向发展。
(三)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惩罚机制。本办法建立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退出机制,对运营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通过的,取消资质;对于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科研信用管理规定,进行相关信用记录处理。
《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试行) 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是科技企业孵化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众创空间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配备专业服务团队,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第五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满足企业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配备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平台,提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开拓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第六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组织认定与管理,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项目申报的合规审查、推荐、指导管理等,同时接受市级监督检查。
第二章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第八条 众创空间的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或其他群体。(二)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三章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十条 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在孵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三)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条:(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三)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 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
第十四条 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入驻企业,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入驻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二)入驻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达600万元以上。(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第十五条 加速器建立企业定向退出机制,对成长较快、加速器空间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入驻企业,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对科技含量较低、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取消入驻资格,引导其离开加速器。
第五章 申报和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面积不能重复计算。
第十八条 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自动纳入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范围。载体名称、运营主体、孵化面积和场地位置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须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确认后,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或撤销建议。
第十九条 纳入管理范围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当按照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二十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建立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每年对纳入管理范围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众创空间、孵化器)开展运营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运营评价结果分别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连续两年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参加运营评价的,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资质。
第二十二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科研信用管理规定,进行相关信用记录处理。
第六章 提升与发展
第二十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提升服务能力,强化投融资服务与公共技术服务,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入驻企业(团队)健康快速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孵化载体形成“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链条,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通过自设、合作等方式设立孵化基金,畅通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和持股孵化的深入推进,推动孵化载体加强与银行、创投机构、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的合作,提升和完善孵化载体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功能。
第二十六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开展粤港澳台或国际的交流合作、技术转移等业务,打造面向国际、面向港澳台的孵化载体。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企业孵化协会要加强和促进各孵化载体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开展行业共性问题研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我市孵化事业的良性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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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编辑:佛山新闻网 赖沅贝
校对:郑晓琦
审校:赖长杰、吴碧霞、杨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