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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燃藜·西城法院|天下霸唱诉《九层妖塔》电影侵害著作权案一审判决书(中)

知产宝 2023-08-26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结合原告张牧野与上海玄霆公司于2007年1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以及图书《鬼吹灯之一精绝古城》,本院确认原告张牧野是小说《精绝古城》的作者,享有该小说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有权就本案主张的权利提起诉讼。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结合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电影《九层妖塔》是否侵犯了原告张牧野的署名权?二、电影《九层妖塔》是否侵犯了原告张牧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三、侵犯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体及民事责任的认定。以下分别进行论述。


一、关于电影《九层妖塔》是否侵犯原告的署名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判断电影《九层妖塔》是否侵犯原告张牧野的署名权,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法律明确规定改编作品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涉案电影《九层妖塔》系根据小说《精绝古城》改编而成。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该规定可知,电影《九层妖塔》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即小说《精绝古城》的著作权,其中当然包括小说作者对于作品享有的署名权。换言之,电影《九层妖塔》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为小说《精绝古城》作者张牧野署名,否则即视为侵犯了张牧野的署名权。


(二)著作权法并没有对改编作品为原著作者署名作出特殊规定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以列举的形式明确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第二十三、三十三、四十、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了五种法定许可的情形。无论是合理使用还是法定许可,法律的规定都是具体和封闭的。既然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改编作品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这两种著作权使用的例外情形并没有对改编作品为原著作者署名做出特殊规定的情形下,任何人都不能为改编作品对原著作者署名创设新的例外,即规定改编作品可以不用为原著作者署名的权利。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既未举证证明就电影《九层妖塔》为小说《精绝古城》作者署名一事有过特殊约定,也未证明涉案电影《九层妖塔》属于因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情形。因此,被告关于电影《九层妖塔》无需为原著作者即原告张牧野署名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标明作品名称并不等同于为作者署名


虽然,电影《九层妖塔》片头明确标明:“根据《鬼吹灯》小说系列之《精绝古城》改编”,但这并不等于为作者署名。作者的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署名,也有权不署名;有权署真名,也有权署假名。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可见,即使是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特殊情形下,著作权法也都要求标明原著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具体是指作品权利人的名称,在作品上署名的主要功能是要建立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联系;而作品名称是作品的一部分,是对作品内容的一种高度概括、提炼的表达,其主要功能是使作品具有个性特色,起到区分此作品与彼作品的作用。显然作者姓名不等同于作品名称。因此,被告关于电影《九层妖塔》已经标明改编自小说《精绝古城》就可以免除为原著作者署名义务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张牧野关于电影《九层妖塔》侵犯其署名权的主张成立。


 二、关于电影《九层妖塔》是否侵犯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项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但由于保护作品完整权具有高度抽象性特征,因此,对于该权利的控制范围、具体边界的确定,不应一概而论,应当综合考察使用作品的权限、方式、原著的发表情况以及被诉作品的具体类型等因素。


(1)使用作品的权限方面,应当区分被诉作品是否获得相应授权。对于通过合法方式取得部分或者全部著作财产权的,作者本人虽然控制着作品的人身权,但基于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作品创作与传播之间的利益平衡原则,应当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使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2)使用作品的方式方面,应当区分复制行为与改编行为。对于作品的复制,一般是将作品以“原貌”使用,不改变其表达形式,仅在图书、期刊、报纸、网络上进行复制,在此情形下,对于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坚持严格的标准,只要复制后呈现的内容、观点与作者在原著中表达的不一致的,一般可以认定构成对原著的歪曲、篡改。但是改编行为则不同,改编作品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上再创作的作品,改编作品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利用了已有作品的表达,二是包含着改编者的创作。相对于原著而言,改编作品具有改编者新的创作和表达,必然要对原著的内容、观点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因此,对于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应当看是否降低了原著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原著作者的声誉。(3)原著的发表情况方面,应当区分是否已经发表。在作品发表之时,原则上必须尊重作品的全貌,如果此时改动作品,不但会损害作者的表达自由,也会影响公众对作品内容、观点的了解,此时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构成要件的判断,应看是否对原著的内容、观点进行了改动。在作品发表之后,作者的思想、表达已经向社会公开,公众亦能知晓原著作品的全貌,此时应当重点考虑被诉作品是否损害原著作者的声誉。(4)被诉作品的具体类型,应当区分是否有特殊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基于该条规定的基本精神,在判断电影作品是否侵犯原著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时,也必须充分考虑电影作品特殊的表现手法和创作规律。


下面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详细分述之。


(一)关于使用作品的权限:涉案电影《九层妖塔》系通过合法转让方式获得原著小说《精绝古城》的改编摄制权


我国著作权法将著作权内容分为两类,一类是人身权,与作者的身份密切相关,专属于作者本人,一般情况下不能转让;另一类为财产权,是作者利用其作品获益的权利,可以授权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转让。人身权与财产权密切相关,然而又可以相互独立。财产权转让后,作者仍有人身权。受转让的著作权人一般只有财产权而无人身权。但是,被转让人取得著作财产权后,将会产生与著作人身权如何协调的问题。因此,作者与使用者之间关于著作财产权的转让是否有约定以及如何约定,将直接影响到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使边界。


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可知,2007年1月18日,本案原告张牧野已经与上海玄霆公司签订《协议书》,将《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的除中国法律规定专属于张牧野的权利外的著作权全部转让给上海玄霆公司。此后,梦想者公司又通过层层权利转递,合法取得《鬼吹灯》在全世界地域内的电影电视权,包括对于原著小说的改编权、摄制权、发行权、复制权以及因使用前述各项权利而取得的经济收益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协议书》中的“中国法律规定专属于张牧野的权利外的著作权”应当指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各项财产权,其中就包括改编权、摄制权。易言之,《协议书》有关著作财产权转让的内容约定是明确的,能显而易见地得出作者有允许被转让人对其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进行使用的意思表示,不存在约定不明的问题,在此情形下应当排除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的适用。在转让权利约定明确的情形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合同的履行做出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


就合同履行而言,合同法第六十条不仅规定了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还特别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对于原告张牧野来说,在《协议书》中约定将小说《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案外人上海玄霆公司,其作为作者本人已经丧失了小说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由于原著作者始终掌控着著作人身权,对作品的受让人总归是一种威胁,也将使大多数受让人感到自己通过转让合同得到的财产权利缺乏可靠性。因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者应当保证交易秩序的安全稳定,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助被转让人实现合同转让的各项财产权利,确保被转让人最大限度地发挥作品的财产价值。


就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而言,著作权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是著作权法立法的主要宗旨。著作财产权转让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行使方式,在现实生活中起着促进作品传播、繁荣文化市场的重要作用,也是著作权人实现其经济利益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在履行小说《精绝古城》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合同时,基于平衡作品创作与传播之间的利益考虑,既要为作者在创作小说中付出的智力劳动成果支付相应报酬,以鼓励创作,同时也应充分保障著作财产权的行使,促使作品得到广泛传播,最终实现作品价值和有关著作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有鉴于此,在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转让后,作者固然可以继续行使其自身专属的著作人身权,但作者对于其自身享有的著作人身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易言之,在作者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将其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他人后,关于被转让人的合法改编行为是否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不能简单依据是否违背作者在原著中表达的原意这一主观标准进行判断,而是应重点考虑改编后的作品是否损害了原著作者的声誉。


(二)关于使用作品的方式:涉案电影《九层妖塔》系对原著小说《精绝古城》的合法改编


电影《九层妖塔》片头显示:“根据《鬼吹灯》小说系列之《精绝古城》改编”,明确了涉案电影是对原著小说的改编作品。对于改编作品来说,除了要使用原作品的表达外,还要有自己独特的创新部分,特别是由于电影创作的复杂性,要对原本是平面的、抽象的、文字叙述形式的小说进行三维的、具象的、形象的动态再现,这其间将包含有大量的创造性成分。在抽象的小说作品变成具象的电影作品过程中,必然要对原著的内容、观点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动。因此,在判定涉案电影《九层妖塔》是否侵犯原著小说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时,要综合考虑原著小说的表达和电影的创新部分,应当分析改动是否超出了必要的范围,即是否降低原著小说的社会评价、损害作者的声誉。


(三)关于原著的发表情况:小说《精绝古城》出版在先并具有较高知名度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目的是保护作者的思想观点与其作品所表达出来的思想观点的同一性,防止他人对通过被歪曲后的作品对作者真实的精神世界、意图、目的产生误解。结合小说《精绝古城》的创作、出版情况可知,小说于2005年在天涯网上连载,2006年正式出版。而电影《九层妖塔》的上映时间为2015年。正如原告在起诉书中陈述的:自2006年2月发表以来,吸引了数千万的读者。《鬼吹灯》系列小说出版后,更是多版本、多次印刷,销量过千万册。由于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读者基础,小说的内容、观点已经在很多读者中深入人心。从原告提供的关于电影评论的证据也可以看出,绝大多数评论均是将电影《九层妖塔》与小说《精绝古城》的差异之处做对比。也就是说,在一般读者眼中,能够清晰看到电影与小说两者之间的差别,并没有对原著小说的内容、观点造成误解。因此,判断电影《九层妖塔》是否侵犯原著小说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从电影给小说作者造成的声誉影响方面进行分析。


(四)关于被诉作品的特殊性:涉案侵权作品电影《九层妖塔》为特殊的作品类型


第一,应当考虑电影作品在法律规定上的特殊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根据文义解释中的同一解释规则,同一法律中的相同词汇,应做相同的解释。此处的“歪曲篡改”应与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中的“歪曲篡改”含义相同。该条规定的主要功能,显然不是强调电影作品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否则将构成同义反复。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理解,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主要目的是要明确电影作品可以对原著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因此,判断电影作品是否侵犯原著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时,必须充分考虑法律关于电影作品的特殊规定。


第二,应当考虑电影作品表现手法的特殊性。电影作品的具体内容一般通过银幕形象呈现出来,侧重于视觉的艺术体验。因此将小说改编成电影时,必须加强空间的表现力,通过空间去表现人物情感和故事,创造出一个全新的艺术境界。再则,受电影作品篇幅长度的限制,在将小说特别是长篇小说改编成电影时,必然要对人物关系、情节结构、主要场景做出较大幅度的调整和改动。


第三,应当考虑电影作品创作规律的特殊性。当一部小说作品被转变成电影,它不仅仅是通过摄影机、剪辑、表演、布景和音乐把原著作相对的变形,而且是根据独特的电影法则和惯例,以及根据制片人和导演的理解作相对的转化。一方面,根据电影创作的一般流程,从小说作品到电影作品的最终完成,需要经历电影剧本创作、导演阐述、分镜头剧本创作、影片拍摄、后期剪辑等多个环节。另一方面,在电影制作,特别是商业电影的制作过程中需要考虑预算限制、资金的筹措和支出、演员遴选、市场需求、宣传要求等种种复杂的问题,这些因素的变化都可能引起电影内容的调整。也正是因为电影作品表现手法的特殊性、创作流程的复杂性、创作主体的多元性,关于电影作品的改编理论问题,电影行业一直存在着“忠实说”和“自由说”两种主要观点。“忠实说”认为改编行为应该忠于原著的人物设计和情节结构,最大程度地再现原著的思想风格及人物、情节。“自由说”则认为原著只是起点,改编者应该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原著进行取舍和变化,创造出新的作品。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关于电影《九层妖塔》的获奖证据,能够证明涉案电影得到了行业的认可,亦能说明其改编摄制行为并未违背电影创作的规律。


鉴于电影作品的特殊创作规律,再结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关于“必要的改动”的规定,判断涉案电影是否侵犯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时,应当要充分考虑改编者的艺术创作自由,尽量缩小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控制范围。


综上所述,在当事人对著作财产权转让有明确约定、法律对电影作品改编有特殊规定的前提下,司法应当秉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创作自由的基本原则,在判断电影《九层妖塔》是否侵犯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时,不能简单依据电影“是否违背作者在原著中表达的原意”这一标准进行判断,也不能根据电影“对原著是否改动、改动多少”进行判断,而是注重从客观效果上进行分析,即要看改编后的电影作品是否损害了原著作者的声誉。


作品是作者思想的外现与反映,是作者人格的外化与延伸。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要意义就在于从维护作者的尊严和人格出发,防止他人对作品进行贬损丑化以损害作者的声誉。因此,关于电影《九层妖塔》是否损害了原著作者的声誉,应当结合具体作品,参照一般公众的评价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任何一部面向大众的影视作品,特别是根据广为传播的原著作品改编完成的电影作品在问世之后,都要经受广泛的社会评价及批评,这也符合电影传播的市场规律,因此,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关于电影《九层妖塔》的不同评论观点进行全面、客观、理性的分析。其次,仅就原告提供的有关电影评论的内容而言,一方面,必须看到这些评论批评的对象明确指向电影《九层妖塔》,而不是小说《精绝古城》,因此评论所产生的后果虽然可能影响电影《九层妖塔》的声誉,但并未导致对小说《精绝古城》社会评价的降低;另一方面,即使有的评论将电影与小说进行对比分析,这些评论批评的均是电影《九层妖塔》对小说《精绝古城》中的故事背景、情节设计、人物性格、人物语言风格甚至盗墓元素的改编,但并没有证据证明电影在内容、观点上对小说造成贬损丑化,从而降低了原著小说的社会评价。再次,虽然原告张牧野提供了个别网友针对其本人的评论,如“天下霸唱,你有多缺钱,版权卖给陆川?”,但必须指出的是,这些评论真正的指向也是对电影《九层妖塔》的批评,而不是针对作者本人;并且对于一部公开上映的商业电影来说,仅凭个别网友的评论,也不足以证明其原著作者的社会评价降低、声誉受到损害。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涉案电影《九层妖塔》的改编、摄制行为并未损害原著作者的声誉,不构成对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还需指出的是,本案争议的法律焦点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边界问题,但纵观小说创作、电影改编、公众观看的各环节,实际上涉及文化创造者、商业利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多方利益。为协调好激励创作、促进产业发展和保障大众文化需求之间的关系,在充分尊重、维护小说作者人格尊严和声誉的前提下,考虑到电影行业上百年的改编历史和电影产业当下的发展现实,亦应充分尊重合法改编者的创作自由和电影作品的艺术规律,促进文化的发展与繁荣,满足社会公众的多元化文化需求,使利益各方共同受益、均衡发展。


三、关于本案被告及第三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


(一)关于责任承担主体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由该规定可知,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电影作品的制片者享有,制片者有权就电影作品对外行使著作权并获得利益。编剧、导演等民事主体虽享有署名权,但其并非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权就电影作品对外行使著作权并获益。虽然著作权法中对基于电影作品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并无明确规定,但基于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相对等的原则,权利人在行使民事权利的同时亦有义务承担基于该权利客体而产生的相应责任,故电影作品的制片者作为著作权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亦当然应承担基于该电影作品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据此,本案中,基于涉案电影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涉案电影的制片者,而非编剧、导演等其他民事主体承担。


因著作权法对制片者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影视行业惯例和通常的署名方式,一般将出品方或者联合出品方认定为制片者。电影《九层妖塔》片头先后显示“出品方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联合出品方: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等字样,可以初步证明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环球公司为电影《九层妖塔》的著作权人。


此外,中影公司(甲方)、梦想者公司(乙方)、乐视公司(丙方)签订的《电影<精绝古城>上部和下部合作投资核心商务条款》之五著作权部分约定:各方按投资比例共同拥有完成影片及全部素材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版权及其他所有权利,并享有上述权利之相关收益。梦想者公司(甲方)、乐视公司(乙方)、北京猿川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电影<精绝古城>上部和下部合作投资、承制合同》第12条约定:各投资方在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承制及发行义务后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精绝古城两部影片(包括但不限于影片完成片、全部拍摄素材、词曲音乐等)及其衍生产品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上述两份协议均明确约定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环球公司为电影《九层妖塔》的著作权人。


基于查明的事实,原告张牧野对电影《九层妖塔》享有原著小说作者的署名权,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环球公司作为电影《九层妖塔》的著作权人,应当尊重原告张牧野作为原著小说作者的署名权利并正确署名。电影《九层妖塔》未为张牧野署名原著小说作者的问题,应系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环球公司未尽审核义务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环球公司作为电影《九层妖塔》的著作权人,其共同侵害了小说《精绝古城》作者张牧野的署名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电影《九层妖塔》片头显示:“陆川导演作品”,片尾显示“编剧/导演 陆川”字样。梦想者公司(甲方)、乐视公司(乙方)、北京猿川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电影<精绝古城>上部和下部合作投资、承制合同》第2条约定,本项目编剧:陆川;导演:陆川。上述证据证明,陆川仅系涉案电影的编剧、导演,其并非涉案电影的制片者,并不负有对电影署名的审查义务,故陆川并非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应对被控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责任承担方式


1、关于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停止有关行为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于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实际上无法执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不判决停止行为,而采取其他替代性措施。本案中,被告及第三人在获得改编权、摄制权的前提下,为影片的改编摄制投入了巨大的资金和人力,倘若责令停止影片的继续发行行为会在当事人之间造成较大的利益不平衡,且采取刊登声明以及在后续传播电影作品中明确署名的方式足以弥补原告张牧野所受损害,对于原告张牧野提出的立即停止所有途径对侵权作品电影《九层妖塔》的发行、播放和传播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环球公司在今后传播电影《九层妖塔》时应当保障原告张牧野的署名权。关于署名的具体方式,结合原告张牧野与上海玄霆公司于2007年1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图书《鬼吹灯之一精绝古城》的署名情况以及原告张牧野的庭审陈述,署名“天下霸唱”为电影《九层妖塔》之原著小说的作者。


2、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环球公司未尽审核义务,致使未给原告张牧野署名,存在一定过错,应发布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张牧野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行为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因此,关于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起,被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在发行、传播电影《九层妖塔》时署名天下霸唱为电影《九层妖塔》的原著小说作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就涉案侵权行为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张牧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声明的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张牧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由原告张牧野负担三千八百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吴献雅

审 判 员 闻汉东

审 判 员 曹   群

二Ο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克南

李易忱


附件


附件1:原告张牧野提交的内容比对说明


一、电影《九层妖塔》与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的主题及故事梗概比对。

 


电影

小说

主题

人类英雄的后人阻止外星人入侵地球的经历

讲述摸金校尉的探墓寻宝以及考古探险的经历

故事梗概

《九层妖塔》是一部糅合了因外星异类入侵而产生的英雄主义和因种族相异而产生的爱情悲歌于一体的灾难、真人打怪电影。电影以远古的地球人类英雄羿王子率领人类打败鬼星人的九层妖塔的英勇事迹为引,将故事背景设定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

男主胡八一是羿王子的后人,而女主杨萍(Shirley)则是遗落地球的鬼星人与人类结合而产生的鬼族人的后人。二人由于种族异类的关系,相爱相杀。鬼族基因具有天然的毁灭性,其后人在人生的某一个阶段就会自燃而后走向毁灭,杨萍父亲为了解除女儿身上的死亡诅咒,意图开启被封印的九层妖塔,但是杨教授的计划遭到羿王子的守陵人孙全福的破坏,九层妖塔未能完全打开,但是这个行为唤醒了鬼星人的怪物,导致了石油小镇的灾难,并且,世界各地的怪兽纷纷觉醒,准备反攻人类。胡、杨二人虽然相爱但是人鬼殊途,为了拯救人类,胡八一作为英雄的后人,亲手杀死了自己的爱侣杨萍(Shirley),人类得救了,但是胡八一却失去了自己的爱人。

《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是一部讲述三位当代摸金校尉胡八一、王凯旋和Shirley杨的盗墓、沙漠考古寻迹经历的探险题材小说。故事主要情节的背景设定在上个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摸金校尉利用风水玄学,解读山川脉搏,寻找那些散落的地下的古墓和新疆沙漠深处被黄沙掩埋的精绝古城。

故事由主人公胡八一家中传下来的一本秘书残卷《十六字阴阳风水秘术》为引,纵横天下千里寻龙,历尽艰难险阻——沙漠、雪山、森林、鲜为人知的神秘动、植物、危机四伏的古墓陷阱、昆仑山大冰川下的九层妖楼、中蒙边境野人沟中的关东军秘密要塞、消失在塔克拉玛干黑沙漠中的精绝古城、神山无底洞中的尸香魔芋花,三位摸金校尉智勇无双,齐心协力在离奇诡异的地下世界中,揭开一层层远古的神秘面纱。

二、电影《九层妖塔》与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情节对比


序号

《九层妖塔》情节概述

《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情节概述

1

1979年,胡八一和杨萍参加了749局组织的昆仑山未知生物遗迹科考发掘

1969年,胡八一参军后,他所在的师被改编成一支工程兵部队调往昆仑山搞人防建设。

2

胡八一和杨萍在此相识并相爱


3

科考发掘现场发生了一次莫名大爆炸,出现了一个未知的空间,遂组织敢死队探明爆炸原因。

胡八一所在的班作为先遣小队被派往昆仑山中考察,以找到合适的施工地点。

4

敢死队在昆仑三遭遇火蝙蝠袭击、雪崩,只有胡八一、杨萍、杨教授和孙全福死人。

先遣小队在昆仑山中遭遇火瓢虫、雪崩,只有胡八一、洛宁、大个子、尕娃四人幸存。

5

四人发现昆仑山地下的“九层妖塔”

四人发现昆仑山地下的“九层妖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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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教授企图利用胡八一和杨萍解封九层妖塔,但是被守陵人孙全福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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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八一、杨萍、杨教授三人,为躲避九层妖塔中的火蝙蝠跳入昆仑山中的深水潭中,杨萍被水底怪物叼走,杨教授也莫名地失踪,只有胡八一一人生还。

四人在昆仑山地下遇到了霸王蝾螈和地震,最终胡八一和洛宁、大个子生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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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八一复员还乡,在下车时被神秘的王馆长带走,并在王馆长的牵引下与王凯旋重逢。

胡八一所在的工程兵部队后来又改编成了野战军,胡八一在军队官至连长,并参加了越战,在战争中因为对待俘虏的问题,被迫复员还乡,还乡后在小餐馆和王凯旋重逢。

注:两部作品以下的情节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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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八一在华夏图书馆神秘的王馆长指引下了解了鬼族秘史,以及一万年前的“人鬼大战”等古老的历史

胡八一和王凯旋去北京合伙做生意,并结识了大金牙,在大金牙的鼓动下决定转行做摸金校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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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在昆仑山深水潭中被怪兽叼走的杨萍被在四川广汉的古墓中被749局找到,但杨萍完全失忆了,749局将杨萍重新命名为Shirley

胡八一、王凯旋和英子去野人沟进行了一次探墓寻宝,在古墓中遇到了红犼、犼猪脸蝙蝠和草原大地獭的攻击,并发现了二战时期日本关东军所建的地下要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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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在昆仑山深水潭中失踪的杨教授重新出现

胡、王二人回京后,经大金牙引见,结识Shirley杨和陈教授,并接受Shirley的雇佣做了考古队的领队,去新疆的沙漠深处寻找精绝古城的遗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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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石油小镇惨案发生

考古队在沙漠中遭遇大沙爆,在野骆驼的指引下找到一处无名的古堡,得以躲避大沙暴。考古队在古堡中发现了古精绝国的巨瞳石人像,并且遇险沙漠行军蚁。在西夜古城中遗址中发现了姑墨国王子墓。众人离了古墓继续沙漠探寻,在沙漠中行进了几天,淡水和粮食补给已经不够了,正一筹莫展时,发现扎格拉玛山和精绝古城所在。

考古队一行人在扎格拉玛山谷遭遇了毒蛇袭击,陈教授的助手郝爱国丧命。考古队穿过山谷,来到精绝古城中,并在古城的地下找到了精绝国的王宫和精绝女王的陵寝,受到尸香魔芋之毒的迷惑,屡屡遇险,陈教授的三个学生均命丧于此,胡八一也险些丧命。

众人受到尸香魔芋的迷惑眼前出现了幻象——女王的陵寝中尽是之前遇到的毒蛇,众人为了逃生,用炸药炸毁了陵寝,并躲入一间石室中。

众人在石室中发现了西域最古老的部族的先知留下的预言,在预言的指引下,逃出生天,最终胡八一等生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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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教授要求去石油小镇查明怪兽袭击小镇的真相,随后再次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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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八一被749局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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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馆长带胡八一进入羿王子墓,王馆长表明守陵人身份,并告诉胡八一,其是胡八一是羿王子的后裔,他可以解封九层妖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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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rley恢复意识,在得知父亲再次失踪后,要求去找杨教授,并要求带上胡八一一起去,749局让陈东带着Shirley组织科考队去寻找杨教授,并查明石油小镇惨案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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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八一得知杨萍(Shirley)还活着,带着王凯旋参加了科考小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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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考小队在沙漠中遭遇风暴,王凯旋和楚健等四人与胡八一等走散,四人在沙漠中遭遇怪兽袭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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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旋和楚健逃脱怪兽的魔掌与胡八一在石油小镇上回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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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兽来袭,胡八一在Shirley的带领之下再次来到了羿王子墓中,并再次穿越时空通道来到了九层妖塔前,妖塔的主任告知了胡八一杨萍鬼族人的身份,并要求胡八一去解封九层妖塔,遭到胡八一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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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八一穿越时空通道回到石油小镇,与大家一起并肩打怪。但是打不过,最终胡八一枪杀了Shirley,怪兽在Shirley中枪后落荒而逃并沙化,同时九层妖塔也应声而毁。

 

三、电影胡八一与小说胡八一人物设置比对



电影《九层妖塔》中的胡八一

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中的胡八一

出身背景

1、一万年前,鬼星人入侵地球,羿王子率领人类打败了鬼星人,并用身体封印了鬼星人的九层妖塔,胡八一就是羿王子的后人;

2、胡八一在昆仑山腹地时作为一名士兵参加昆仑山考古发掘;

3、复员还乡后,被王馆长截胡至神秘图书馆做馆员,后参加石油小镇探险队。

1、胡八一的祖上显赫,至其祖父胡国华时,因其嗜赌抽大烟家道中落;

2、胡八一的父亲年轻时参加革命,是革命功臣,因此胡八一是一个地道的红二代;

3、当过知青、工兵、野战军、作为连长参加过越战、和王凯旋一起干过个体户;

4、结识大金牙后开始做摸金校尉,后受聘于Shirley和陈教授组织的考古队,前往沙漠深处寻找精绝古城遗址和Shirley的父亲。

特长

胡八一作为羿王子的后人,拥有解封九层妖塔的异能。

1、靠着不断研习祖父传下的一卷《十六字阴阳风水秘术》残本,以至精通风水秘术,能够通过观察山川地形,精确地寻找古墓的位置。

2、指挥过部队。

人物经历

11979年,以士兵的身份参加749局组织的昆仑山古生物遗迹考察,结识杨萍。

2、同年,因考察地3号洞穴发生爆炸出现未知空间,胡八一参加749局组织的敢死队,探明爆炸原因以及探索未知空间,遭遇了火蝠、雪崩、发现了鬼星人的九层妖塔、与杨萍结为生死爱侣,二人在杨教授的指引下差点解封九层妖塔;

3、在昆仑山深潭中遭遇巨型水底怪物,失去了杨萍和杨教授;

41982年,复员还乡,被神秘的华夏图书馆馆长王馆长截胡带至图书馆做馆员,与发小王凯旋重逢;后在守陵人王馆长的引导之下,了解了一万年前人类和鬼星人的大战、羿王子、他是羿王子后裔的身份之谜,并了解了地球上存在鬼星人和人类结合的后裔——鬼族;

51985年,石油小镇惨案发生,胡八一为了见到杨萍【此时的杨萍已经变成了Shirley】参加了749局组织的科考小队,去石油小镇探明惨案的真相,并寻找再次失踪的杨教授。

6、在石油小镇上与鬼族怪物作战,并通过击杀鬼族后人ShirleyShirley中枪后变回杨萍的模样,但死亡已是不可避免,胡八一痛失爱侣】的方式,解救众人于危难

1文革时,作为知青和好哥们儿王凯旋一起去内蒙岗岗营子下乡插队;

21969年,因家庭成分从地主变成了中农,得以参军入伍,同年,因所在师被改编成了工程兵部队,调往玩昆仑山搞人防建设;

3、(约1969年到1972年)参加了部队组织的先遣小队,去昆仑山中寻找合适的人防建设的施工地点,在这里遭遇了火瓢虫、雪崩、见到了古代魔国君王的陵寝——九层妖楼、霸王蝾螈等;

41972年所在部队改编回野战军,胡八一继续待在军队,并官至连长;

5、参加越战,指挥连队作战,因对一个炸死了自己八个战士的越南妇女大打出手,严重违反对待俘虏的政策,被迫因此复员还乡;

6、还乡后和惜时好友王凯旋重逢,并一起合伙去北京做生意,在北京结识大金牙,在大金牙的鼓动下为了赚钱给牺牲的战友的家属,和王凯旋转行做摸金校尉;

7、胡、王二人回到岗岗营子的野人沟古墓完成了第一次倒斗摸金,此间在古墓里,遭遇了红犼、猪脸蝙蝠、草原大地獭等生物,并偶然地发现当年日本关东军地下要塞;

8、胡、王回京后,在大金牙的牵引下,受聘于陈教授和Shirley杨组织的沙漠考古队,意在寻找精绝古城和Shirley杨失踪的父亲。

9、沙漠探险中遭遇了大沙爆、沙漠行军蚁,发现了西夜古城遗址、姑墨国王子古墓,在扎格拉玛山谷遭遇毒蛇袭击,最终找到了精绝古城;

10、在精绝古城中,找到了精绝女王的的墓室;发现了鬼洞族神秘的无底洞;遭遇尸香魔芋的迷惑差点命丧于此;通过古老的先知预言猜测Shirley杨可能是精绝国在此建国之前的某一古老部族的后人;历经九死一生终于从精绝古城中生还。

人物性格及其表现

懦弱无能、怕死

1、躲不了火蝠、打不过水怪、斗不过红犼、救不了杨萍,在面对所有的灾难的时候胡八一都表现得无能为力。

2、【电影65:02左右】韩局长希望胡八一去沙漠找杨教授,胡八一:我凭什么相信你,所有相信你的人都死了,我不去!

3、【电影81:46左右】在石油小镇,听王凯旋说起有怪兽,就打起退堂鼓拉着大家逃走。

身为军二代,那个年代的大院干部子女往往有着飞扬跋扈天不怕地不怕的性格

 

第三章P16

胖子和我一样都是军人家庭出身,血液里天生就有一种天不怕地不怕的遗传因子,他听了我这么说,也来精神了,摩拳擦掌地准备进沟。

胆小、老实巴交、木讷愚钝

1、【电影1140左右】作为昆仑山敢死队员,在看到一只死人的断臂时,吓傻在原地,杨萍过来安慰道:别怕,随后由杨萍牵着手带他走开了;

2、【电影38:54左右】复员还乡时,在车站时莫名地就被陌生的王馆长带走了,且丝毫不起疑心;

3、【电影45:3548:095048左右】在图书馆不断收到神秘人送来的载有杨教授的文章图书刊物,虽然感觉有蹊跷,但却不做深究,反而一头扎入文章的阅读当中。

有些流氓痞子气

第八章P49

我咽了咽口水,弹了小刘一个脑锛儿:革命传统半点都没听到,光他娘的听见猪肉炖粉条子了,快

去给我到食堂打饭去^”

第二十一章P160

我笑道:没错没错,你是什么人啊,撒泡尿都能把洋灰地面嗞出个大坑来,你可得务必得大人有大量,别把Shirley杨脑袋揪下来,要不咱那工钱找谁要去?两万美子,那不是小数目。说笑了几句,我抬起头吐了个烟圈。

个性深沉、犹豫

纵观整个电影的表演,胡八一一直不苟言笑,整日苦大深仇地哭丧着脸,尤其是在经历了昆仑山事件后,孙全福以及其他敢死队员牺牲、杨萍、杨加林教授失联后,胡八一仿佛得了抑郁症,陷入了一种深深的忧郁当中难以自拔。

 

生性幽默颇具调侃天赋,说话时满口的语录体

1、第三章P11

第二天早上,胖子不依不饶地要我对他进行补偿,自称昨晚被吓得死了一百多万脑细胞。我说:就你那大脑,能有那么多脑细胞吗?我跟你都是穷光棍,接受了最高指示来农村接受很有必要的贫下中农再教育,你想让我拿什么补偿你?我可跟你提前说,作为你亲密的革命战友,我的全部家当就只剩下现在身上穿的这最后一条裤子了,你总不会要我拿这条裤子补偿你吧?

2、第三章P14

我最不喜欢听别人不让我闯祸的话,就好像我天生是到处闯祸的人似的,于是对燕子说:支书喝酒喝糊涂了吧?我们能闯什么祸?我们可都是毛主席的好孩子。

痴情于杨萍

1、【电影0510左右】第一次见到杨萍,就仿佛似曾相识,爱上了杨萍

2、【电影49:36左右】已经复员还乡后在图书馆中,对杨萍深深的思念

3、【电影65:30左右】韩局长找到胡八一,希望他参加探险队去找杨教授,一开始胡八一怕死拒绝了,韩

局长拿出杨萍(Shirley)的照片给胡八一看,并说明杨萍也在探险队中,胡八一不顾王馆长劝阻,执意要去找杨萍。

4、【电影68:16左右】见到Shirley后,喜极而泣,Shirley否认自己是杨萍后,胡八一仍对Shirley关怀备至。

有情有义

1、第十一章P65

我跟胖子全哭了,胖子在这住了六七年,我只住了一年,但是山里人朴实,你在这住过,他们就永远拿你当亲人一样对待。这里还是以前那样,一点都没变,没有电,没有公路,不少人一辈子没见过电灯。我心里越想越难过,琢磨着等有了钱,一定得

给乡亲们修条公路,可是我们什么时候才能有钱呢。

2、第十四章P89

我曾经不止一次地发过誓,绝不让我的任何一个战友死在我前边,此刻见胖子性命只在呼吸之间,哪里还管得了什么危险,飞起一脚,正踹中红犼的胸口,这一腿如中钢板,疼得我直吸凉气,腿骨好悬没折了



冲动

第八章P51

我最怕的事就是看着自己的战友死在面前,一怒之下大打出手,把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以及我军对待俘虏的政策忘得一干二净。

第十章P61

话虽如此说,但是我们俩一合计,觉得还是应该互相利用,暂时别跟他闹翻了。我性格上的缺点是太冲动,做事不太考虑后果,觉得盗墓这条路可行……

总结

电影中的胡八一是一个懦弱无能、胆小怕死、个性深沉、忧郁,同时又老实巴交、木讷愚钝,但对杨萍一往情深的男子。

 

小说中的胡八一是一个军二代,那个年代的大院干部子女往往有着飞扬跋扈天不怕地不怕的性格、有些流氓痞子气、生性幽默颇具调侃天赋、说话时满口的语录体,胡八一对人有情有义、但做事容易冲动,不考虑后果。

(篇幅所限,本判决分上中下三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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