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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燃藜:深圳中院|视频聚合软件跳过广告直接抓取视频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2016-12-01 知产宝



裁判要旨


视频网站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跳过广告直接抓取视频,视频聚合软件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上述技术措施的,违反了《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孙黎卿,卫驰翔

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关案例



(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98号
二审案号(2016)粵03民终4741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合议庭

祝建军、邹雯、陈洋

书记员史彩云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2016年11月16日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享有的《杜拉拉之似水年华》、《金玉良缘》、《买房夫妻》、《妻子的秘密》、《我的经济适用男》、《新洛神》、《轩辕剑之天之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4000元;

三、驳回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粵03民终4741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马林锐,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小龙,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邓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卫驰翔,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一、涉案影视作品的权利情况。

 

1、《杜拉拉之似水年华》

 

片尾显示的出品方为“SMG尚世影业、上海展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上海东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新丽狂欢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该电视剧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的证号为(沪)剧审字(2013)第013号,申报机构为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

 

2013年4月23日,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出具一份《声明》,称“三十二集电视连续剧《断奶》片尾联合出品中出现的‘SMG尚世影业’与‘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实为同一家单位,因宣传需要,故简称为‘SMG尚世影业’。”

 

2013年7月2日,上海东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书》,授权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享有电视剧《杜拉拉之似水年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权期限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

 

2013年7月11日,上海展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声明》,内容为“声明人上海展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系电视剧《杜拉拉之似水年华》(该剧)的共同出品方之一,并在该剧片尾字幕中署名‘联合出品’,但根据协议约定有关该剧的其他全部著作权由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享有。”

 

2013年3月19日,东阳新丽狂欢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进行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将其企业名称变更为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2013年7月5日,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声明》,内容为“声明人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原东阳新丽狂欢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电视剧《杜拉拉之似水年华》(该剧)的片尾字幕中,仅享有‘联合出品’的署名权,有关该剧的其他全部著作权由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享有。”

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书》,授权原告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电视剧《杜拉拉之似水年华》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网络定时播放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权期限自授权节目在领权方平台上线使用满5年止。

 

2013年1月1日,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授权书》,授权原告对电视剧《杜拉拉之似水年华》享有单独以其自己的名义自行或转委托第三人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

 

2、《金玉良缘》

 

片尾显示的出品方为“浙江梦幻星生园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浙江东阳华杰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该电视剧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的证号为(浙)剧审字(2013)第055号,申报机构为浙江梦幻星生园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2013年9月1日,浙江东阳华杰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向浙江梦幻星生园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书》,授权浙江梦幻星生园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对电视剧《金玉良缘》享有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网络定时播放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权期限自2013年9月1日起至永久。

 

2013年9月25日,浙江梦幻星生园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书》,授权原告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电视剧《金玉良缘》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网络定时播放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权期限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节目在领权方平.台上线使用满5年止。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授权书》,授权原告对电视剧《金玉良缘》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权期限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享有的权利期限相同。

 

3、《买房夫妻》

 

片尾显示的出品方为“北京广播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浙江燕风影视有限公司、北京北广传媒影视有限公司”。该电视剧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的证号为(京)剧审字(2012)第039号,申报机构为北京北广传媒影视有限公司。

 

2012年7月8日,北京广播电视台出具了一份《声明》,内容为“北京广播电视台作为34集电视连续剧《买房夫妻》的联合出品单位,只拥有该剧的片尾署名权,对该剧不拥有著作权,该剧的著作权归浙江燕风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同日,北京电视台也出具了一份《声明》,内容为“北京电视台作为34集电视连续剧《买房夫妻》的联合出品单位,只拥有该剧的片尾署名权,对该剧不拥有著作权,该剧的著作权归浙江燕风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同日,北京北广传媒影视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书》,授权浙江燕风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对电视剧《买房夫妻》拿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信息调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权期限自该授权书签署生效之日起至授权节目在播出平台上线使用满5年止。

 

2012年7月8日,浙江燕风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书》,授权原告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电视剧《买房夫妻》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网络定时播放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权期限自该授权书签署生效之日起至授权节目在播出平台上线使用满5年止。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书》,授权原告对电视剧《买房夫妻》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网络定时播放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权期限为该授权书盖章之日至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获得的授权期截止之日。

 

4、《妻子的秘密》

 

片尾显示的出品方为“浙江广厦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东阳福添影视有限公司、浙江华新影视有限责任公司”。该电视剧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的证号为(浙)剧审字(2014)第Q05号,申报机构为东阳福添影视有限公司。

 

2014年2月18日,浙江广厦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新影视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了《授权书》,均授权东阳福添影视有限公司对电视剧《妻子的秘密》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网络定时播放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权期限为2013年11月5日至2021年4月30日。

 

2014年3月17日,东阳福添影视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书》,授权原告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电视剧《妻子的秘密》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网络定时播放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权期限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授权节目在播出平台上线使用满7年止。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书》,授权原告对电视剧《妻子的秘密》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权期限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享有的权利期限相同。

 

5、《我的经济适用男》

 

片尾显示的出品方为“天视卫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龙(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北京搜狐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该电视剧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的证号为(津)剧审字(2012)第007号,申报机构为天视卫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7日,天视卫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将其拥有的电视剧《我的经济适用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网络广告经营收益权独家授权给中天龙(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中天龙(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制止侵权,并且有权将上述权利转授权给第三方,授权期限为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同日,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将其拥有的电视剧《我的经济适用男》的代理发行权、音像制品复制发行出租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一切权利种类及其转授权和维权权利授予中天龙(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

 

2012年7月15日,北京搜狐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书》,授权中天龙(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对电视剧《我的经济适用男》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权期限为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

 

2011年11月8日,中天龙(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书》,授权原告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电视剧《我的经济适用男》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网络定时播放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权期限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授权节目在播出平台上线使用满5年止。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书》,授权原告对电视剧《我的经济适用男》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权期限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享有的权利期限相同。

 

6、《新洛神》

 

片尾显示的出品方为“浙江金溪影视有限公司、浙江崇远影视有限公司”。该电视剧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的证号为(浙)剧审字(2013)第017号,申报机构为浙江金溪影视有限公司。

 

2013年6月28日,浙江崇远影视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书》,内容为:“兹将我司与浙江金溪影视有限公司联合摄制的六十八集电视连续剧《新洛神》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定时网络播放权之独占性专有使用权授权给浙江金溪影视有限公司,且浙年金溪影视有限公司享有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趣权利的转授权。授权期限:自2013年6月28日起永久。”

 

2013年6月28日,浙江金溪影视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书》,内容为:“我公司将六十八集电视连续剧《新洛神》(发行许可证号:(浙)剧审字(2013)第017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定时网络播放权之独占性专有使用权授权给华策影视(海宁)投资有限公司,且华策影视(海宁)投资有限公司享有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授权期限:自2013年6月28日起永久。”

 

2013年6月28日,华策影视(海宁)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书》,授权原告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电视剧《新洛神》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网络定时播放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权期限为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该节目在卫视首播之日起播出满5年止。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书》,授权原告对电视剧《新洛神》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权期限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享有的权利期限相同。

 

7、《轩辕剑之天之痕》

 

片尾显示的出品方为“湖南广播电视台、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杳限公司、浙江唐人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该电视剧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的证号为(沪)剧审字(2012)第015号,申报机构为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8日,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书》,授权浙江唐人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对电视剧《轩辕剑之天之痕》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权期限为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

 

2012年7月10日,湖南广播电视台和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分别出具了《版权声明书》,均称其对电视剧《轩辕剑之天之痕》,在发行许可证下发之日起六年内,享有该剧的中国大陆地区无线、有线、境内卫星及地面独家播映权、发行权、署名权,自发行许可证下发后满六年之日起,其享有该剧的永久非独家电视播映权,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剧的其他著作权及相关权益,归浙江唐人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独家所有,与其无涉。

 

浙江唐人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书》,授权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电视剧《轩辕剑之天之痕》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木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权期限为自2011年起至该剧在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平台上播出满5年为止。

 

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出具了一份《授权书》,授权原告对电视剧《轩辕剑之天之痕》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权期限为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

 

二、被告使用涉案影视作品的情况。

 

2015年3月6日,经原告申请,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员崔亚霞和该处工作人员洪飞对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超使用该处提供的已做“抹掉所有内容和设置”操作的iPad平板电脑及已做清空设置操作的摄像机进行浏览网页、下载软件、播放视频及录制视频的过程进行监督并作了证据保全公证,2015年3月18日,上海市静安公证处根据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5)沪静证经字第87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了:在“AppStore”中搜索、下载并安装了一款名为“迅雷-免费云播和加速下载”的软件,在该软件的下载界面,显示的权利人为“ShenZhenThunderNetworkingTechnologies,Ltd.”,运行该软件,软件首页界面左上方有“迅雷HD”的字样,软件的版本为4.7;在该软件中依次搜索并找到影视节目《艾米加油TV版》、《爱的相对论》、《苍翼默示录AlterMemoryTV版》、《第二次人生》、《独狼》、《笃姬》、《杜拉拉之似水年华》、《金玉良缘》、《金玉满堂》、《龙马传》、《买房夫妻》、《美食大冒险第一季TV版》、《萌萌侵略者TV版》、《妻子的秘密》、《我的经济适用男》、《我们这拨人》、《我讨厌的侦探》、《无懈可击之蓝色梦想》、《无懈可击之高手如林》、《新洛神》、《新女婿时代》、《轩辕剑之天之痕》、《遗留搜查》、《战长沙》、《乐俊凯》、《钱多多炼爱记》、《战雷TV版》,点击播放上述影视节目的若干集,均能正常播放,在播放过程中,页面上方有一提示栏,提示栏中有播放的视频名称和url地址。经比对,在“迅雷HD”播放的上述《杜拉拉之似水年华》、《金玉良缘》、《买房夫妻》、《妻子的秘密》、《我的经济适用男》、《新洛神》、《轩辕剑之天之痕》与原告主张享有权利的相应电视剧相同,为相同的作品。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2015)深证字第128875号《公证书》,内容为在苹果手机上下载安装“迅雷”软件后播放《杜拉拉之似水年华》等视频内容的过程,以证明被告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所有内容均来自第三方网站和服务器。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首先被告取证的平台是苹果手机的平台,原告取证的是IPAD平台;其次,被告取证的软件是“迅雷”版本是5.4,原告取证的软件是“迅雷HD”,版本是4.7;再次,就操作过程来看,被告取证时的操作过程也与原告的取证操作过程不同,被告取证时是软件跳转到乐视或其他第三方网站播放,而原告取证时,被告软件提示的跳转地址是tv.sohu.com。

 

原告还提交了“搜狐视频”网页截屏打印件共5页,涉案电视剧在“搜狐视频”网站中/每一集的播放地址都不相同,而被告的软件中每一集提示的地址都相同,以证明被告提示的来源地址不真实,进一步证明“迅雷HD”并非提供搜索链接服务。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首先该页面的截图是网页PC端的打印件,而本案涉及的是IOS移动端,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其次,该份证据没有形成时间,后续原告可以对自身的网页做任意的修改,因此,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不能反映原告取证时的被告产品提示的播放来源地址的真实状态。

 

被告也提交了原告的“搜狐视频”网站播放涉案电视剧的网页截图打印件共35页,以证明被告的软件在播放涉案作品时披露的视频来源网址与原告的“搜狐视频”网站播放网址完全一致。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被告只是点击每个视频的第一集进行播放,不能完整地展示涉案电视剧的每一集所呈现的播放地址。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影视作品的权属和授权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系涉案影视作品《杜拉拉之似水年华》、《金玉良缘》、《买房夫妻》、《妻子的秘密》、《我的经济适用男》、《新洛神》、《轩辕剑之天之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人,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故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根据(2015)沪静证经字第874号《公证书》、(2015)深证字第128875号《公证书》可以证明,通过被告的“迅雷HD”软件可在线播放涉案影视作品,庭审中被告主张上述作品来源于“搜狐视频”,其仅向用户提供了搜索、链接的服务。对此,评判如下:一方面,根据上述公证书的内容,被告主张的搜索、链接服务有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搜索方式是将电影作品名称制作成链接框,并通过一定的标准将这些链接进行分类排列;第二,搜索是在特定的数据库中进行,搜索结果是被告事先制作的页面;第三,提供电影作品的第三方网站是被告事先选定的,用户无法自行选择。因此,被告通过“迅雷HD”软件向用户提供的搜索、链接服务,并非基于系统技术自动生成而来,而是加入了被告对传播涉案电影作品的编辑和管理工作,向用户提供了定向搜索、链接服务,在此情况下,就要求被告对所链接的第三方网站提供的内容是否侵权具有较高的审查义务。另一方面,实践中权利人将作品授权他人使用时,通常会约定使用的形式、范围、期限等内容,并会要求使用人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即使上述作品如被告主张来源于“搜狐视频”,但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搜狐视频”存在相关技术合作协议或许可使用协议,“搜狐视频”对其使用涉案作品的情况亦不知情,被告在未告知视频播放网站并未取得其许可,亦未取得作品权利人的授权许可的情形下,通过技术手段分析、破解“搜狐视频”的相关代码后私自取得涉案影视作品信息,使得公众无需登录“搜狐视频”、通过被告的“迅雷HD”软件即可实现涉案作品的在线观看,其本身就是一种新的作品使用方式,理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许可。综上,被告的行为扩大了涉案影视作品的传播范围,造成了权利人的收益损失,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停止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35万元,鉴于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利的情况,且原告支出的公证费及交通费等维权合理费用并非完全用于本案,因此对原告的主张,不予全额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时间、后果、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影响力、维权必要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赔偿数额为人民币84000元。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享有的《杜拉拉之似水年华》、《金玉良缘》、《买房夫妻》、《妻子的秘密》、《我的经济适用男》、《新洛神》、《轩辕剑之天之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4000元;


三、驳回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由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上诉人诉称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2、判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为: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原审判决认定“被告通过迅雷HD软件向用户提供的搜索、链接服务并非基于系统技术自动生成而来,而是加入了被告对传播涉案电影作品的编辑和管理工作要求被告对所链接的第三方网站提供的内容是否侵权具有较高的审查义务。”上诉人认为上述认定与事实不相符合。上诉人作为一家互联网公司,在经营的手机迅雷产品中设立对第三方网站的播放链接行为,仅仅是一种按照计算机技术预先设置的搜索逻辑而自动生成的结果,从被上诉人取证的公证书中可以看出,上诉人手机迅雷产品的视频播放链接仅仅来源于优酷、腾讯、乐视、搜狐、爱奇艺等几家大型正版视频网站,也就是说上诉人预先在软件中根据用户的指令,计算机自动在优酷、腾讯、乐视、搜狐、爱奇艺等几家大型正版视频网站进行自动搜索而呈现出的搜索结果,同时为适应手机界面的正常显现而设置的模块化界面,正如在诉的涉案作品的播放均来源于被上诉人经营的搜狐视频网站一样,均是计算机根据用户指令自动呈现出的结果,上诉人没有对涉案作品进行任何编辑和管理工作,该点可以在上诉人提交的(2015)深证字第128875号公证书可以看出,当被上诉人运营的搜狐视频上影视作品断开播放链接时,上诉人的涉案软件中搜索到的涉案作品也不能播放。2、原审判决认定“即使上述作品如被告主张来源于搜狐视频,但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搜狐视频存在相关技术合作协议或许可使用协议……被告在未取得作品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分析、破解搜狐视频的相关代码后私自取得涉案影视作品信息,使得公众无须登录搜狐视频、通过被告的迅雷HD软件即可实现涉案作品的在线观看,其本身就是一种新的作品使用方式,理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上诉人认为上述认定与事实不相符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前后矛盾,一方面认定上诉人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另外一方面又认定上诉人是对涉案作品的一种新的使用方式,应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一审中,上诉人己提交了(2015)深证字第128875号公证书,涉案视频的所有播放均会转跳至搜狐视频,且播放页面也会披露涉案作品的播放网址/与搜狐视频的网址一致,上诉人设置跳转至搜狐视频的播放链接的行为并不需要搜狐视频的许可,在法律上并不禁止,且搜狐视频也并未禁止第三方针对其网站设置播放链接,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通过技术手段分析、破解搜狐视频的相关代码后私自取得涉案影视作品信息”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二、上诉人提供搜索链接服务,应依据避风港原则予以免责。1、上诉人产品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被上诉人取证时是通过搜索方式获得涉案作品的。(2)在搜索结果页面,上诉人通过资源详情页明确提示用户涉案作品来源网站;被上诉人取证时搜索涉案作品后,会提示用户作品来自被上诉人所经营的搜狐网站或其他大型视频网站。(3)在表现形式上,当用户点击播放页面会转跳至第三方网站,呈现跳转地址并稍作停留后进入全屏播放,并且在播放结束返回时也会返回停留第三方网站页面,而被上诉人取证时故意忽略该页面,此情况从当庭播放的公证视频中可以看出。(4)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可以证明涉案产品所有的内容都来源于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第三方正版视频网站和服务器(上诉人通过wireshark软件抓取涉案软件的数据流量,其结果显示涉案作品来源于第三方网站)。(5)被上诉人网站播放涉案作品的地址与被控侵权软件显示的播放地址完全一致。在全屏播放页面中,如用户直接在该页面点击观看下一集,因全屏播放页使用的是播放器而不是浏览莾,所以地址栏显示的同一影视作品的地址没有变化,如在播放中不进行人工干预,而待该集播放完毕后,返回至集数列表页面,再点击其他剧集,此时展现出的网络地址则为该新选择剧集的播放地址。(6)涉案产品设置选项中有明确的意见反馈方式、其中有联系电话、微博等投诉渠道,而被上诉人在起诉前未向上诉人发送过任何删除通知,因此上诉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上诉人产品具有技术中立性,主观上没有过错。1、“迅雷”对“搜狐网”中存储的涉案电影文件设置链接,使网络用户点击播放之后转跳至搜狐网站并访问来自于“搜狐网”的文件,然后进入全屏播放的行为,在实质上并非向公众提供了作品,而是为了适应移动端产品的特点,向公众提供了一个浏览“搜狐网”的途径,符合著作权法鼓励智力成果传播、鼓励技术创新的立法目的。2、迅雷APP作为一个设链者,无法控制被链网站(如搜狐、乐视)的资源,上诉人设置的链接有效与否取决于被链网站,正如上诉人在公证涉案产品中搜索部分搜狐作品,在播放窗口提示要安装最新搜狐最新播放器,否则不能播放。被链网站可以采取技术措施或者发函来防止迅雷APP链接其网站视频资源。3、迅雷公司在涉案软件中,已将链接指向“腾讯网”“乐视网”“搜狐网”和“优酷网”等大型视频网站,上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来自于该网站的视频内容来源合法,故迅雷公司的链接行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

 

四、被上诉人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应予以驳回。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经营的手机迅雷产品上出现相同的涉案作品,分别在安卓端和IOS端进行取证和起诉,上诉人手机迅雷的安卓端和IOS端实质上为同一产品,只是为适应IOS、安卓不同的系统需求而区分了不同的版本号,其技术和数据来源并无差别,被上诉人系针对同一侵权行为进行重复诉讼。

 

五、被上诉人的索赔金额没有任何依据。被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受到的损失。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答辩称:

 

一、我方已举证证明涉案软件提供的是直接在线播放,而不是搜索链接服务,理由如下:1、涉案作品播放的全过程没有离开过涉案软件,没有进入任何第三方网站。2、播放的过程及播放暂停快进、选集等操作,均是由涉案软件控制,而不是由搜狐视频控制。3、搜狐视频在每一集电视剧的播放前都有数十秒的片头广告,广告播放完毕才能播放电视剧,而涉案软件中没有搜狐视频的广告。4、涉案软件标识的来源地址与真实的搜狐视频原始地址不一致,涉案软件迅雷HD中每一集所标识的来源地址是完全相同的,而搜狐视频中每一集的地址不是同的。

 

二、上诉人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1、我方取证的软件与对方取证的软件是完全不同的,我方取证的是iPad版迅雷HD,版本4.7.1,而对方取证的软件是安卓端迅雷,版本4.9.2。2、对方在取证过程中所使用的第三方软件(wi^eshark软件)不具有客观性,这款软件是一款开放源代码的软件,而公证书中没有对该软件的来源作出任何说明,因此使用该软件进行的所谓抓包过程不具有客观性,所形成的结果不应当被采纳。3、即使考虑上诉人取证的结果也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其抓包过程仅对涉案的影片中的两部影片进行了抓包,抓包的结果也并非连接到搜狐视频,与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任何关联性。

 

三、即使影片来自搜狐视频也是上诉人通过破坏技术措施的方式非法抓取的。1、如前所述,搜狐视频每一集播放前都有广告,而涉案软件中没有,可见这要么是上诉人根本没有链接到搜狐视频,要么就是其通过破坏技术措施的方式屏蔽了搜狐视频的广告。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2、涉案软件实质替代了原告开发的搜狐视频移动端的传播效果,即使影片来自搜狐视频,上诉人所实施了的盗链行为也实质打破了原网站以及权利人对作品传播范围的控制,改变了作品的目标用户群体和传播范围。上诉人的行为增加了自己软件的下载量,使得搜狐视频得不到用户的下载。不合理的损害了原告对于作品的合法权益,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其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四、一审的判赔金额合理,应予支持。根据广东省高院相关办案指引,每集电视剧的网络传播判赔金额是2000—7000元,原审的判赔金额低于这一标准,没有过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i人。另查,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立即停止通过苹果I0S平台的“迅雷HD”软件向用户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搜索及播放服务的侵权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5万元;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在二审法庭调查中,被上诉人补充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搜狐视频播放涉案电视剧的截屏(网页打印件)。

 

2、(2015)沪静证经字第874号公证书的公证录像部分截图画面。据此证明:(1)搜狐视频与涉案软件迅雷HD播放界面不同。(2)搜狐视频播放涉案作品每一集都是有广告的,而迅雷没有广告。(3)搜狐视频播放涉案作品每一集的播放地址是不同的,而迅雷HD播放涉案作品每一集的地址都是完全相同的。被上诉人还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裁判文书以供参考。

 

上诉人对于补充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涉案“迅雷——免费云播和加速下载”软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在该软件中可以搜索到涉案影视作品并进行播放。第二,该软件在播放涉案作品时,画面左上角有“,搜狐视频”、“tv.sohu.com”字样,地址栏会出现含有“tv.sohu.com”的URL地址,但在播放同一部影视作品的不同剧集时显示的URL地址是相同的。第三,该软件在播放涉案作品时并未出现广告画面。第四,该软件在播放涉案作品时呈现的界面与搜狐网站播放涉案作品的界面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从被上诉人的举证来看,“迅雷——免费云播和加速下载”软件在播放涉案作品时,画面左上角有“搜狐视频”、“tv.sohu.com”字样,地址栏也出现含有“tv.sohu.com”的URL地址。同时,上诉人还进一步举证证明涉案作品在“搜狐视频”网站播放第一集时的URL地址,与被上诉人公证取证时显示的“迅雷——免费云播和加速下载”软件播放涉案作品第一集的地址完全相同。可见,上诉人的侵权方式显然不属于前述法条规定的“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奉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的情形,不属于直接提供作品,而是提供搜索链接服务。

 

在于被上诉人所提出的用“迅雷——免费云播和加速下载”软件播放涉案作品时播放器界面与“搜狐视频”的播放器界面不相同的问题。本院认为,播放器作为播放影视作品的媒介,上诉人、被上诉人均可使用其开发的不同播放器来播放涉案作品,播放器界面的差异并不意味作品来源不同。

 

但是,被上诉人在本案中还主张其采用了技术保护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跳过广告直接抓取视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构成侵权。因此,上诉人在本案中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被上诉人为涉案作品采取的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技术措施,已构成侵权。

 

至于上诉人的“迅雷——免费云播和加速下载”软件有无构成著作权帮助侵权的问题,由于帮助侵权的成立必须以直接侵权行为为基础,从本案来看,该软件链接的涉案作品来自于“搜狐视频”,“搜狐视频”作为国内大型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平台,设链者有理由相信该平台的作品均已获得合法授权。故上诉人并不具备帮助侵权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并未针对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帮助,不构成帮助侵权。


裁判结果


综上,上诉人虽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但其故意避开或破杯了被上诉人为保护涉案作品采取的技术措施,构成侵权。上诉人主张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3.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祝建军

代理审判员   邹   雯

代理审判员   陈   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史彩云(兼)


案例来源:知产宝网站(www.iphous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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