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裁判要旨
审查判断系争商标是否属于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以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方式提交伪造、变造的相关文件而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或是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 (2015)京知行初字第3573号 |
二审案号 | (2016)京行终487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合议庭 | 周波、俞惠斌、苏志甫 |
书记员 | 刘茜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 |
原审第三人:惠氏有限公司 | |
裁判日期 | 2018年5月10日 |
一审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第条一款 |
商标附图
争议商标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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