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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燃藜·最高法院|940余万判赔的PTC发热器实用新型侵权案

知产宝 2019-04-29


裁判要旨


“隐含技术特征”,实为在解释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含义时,引入权利要求并未明确记载的、作为勘误前提条件的内容,由于引入权利要求没有明确记载的内容通常会进一步限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在权利要求解释过程中,引入权利要求没有明确记载的内容应该特别慎重。对于能通过对比专利申请文件记载就能识别的明显错误,不应通过其他非必要或不成立的限定性条件来作为勘误前提条件。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在案证据可以确定销售额的部分侵权产品,可以通过侵权产品销售额×利润率×涉案专利对侵权产品利润贡献度来确定;在案证据不能确定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的部分侵权产品,不能以侵权获利方法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可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2013)宁知民初字第510号
二审案号(2016)苏民终105号
再审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朱理、毛立华、佟姝
法官助理张博
书记员刘方方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国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2018年6月26日
一审裁判结果

一、林芝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国威公司、蒋国屏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苏宁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包含侵害涉案专利权的空调整机的行为;

三、林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国威公司、蒋国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0万元

四、驳回国威公司、蒋国屏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知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国威公司、蒋国屏的全部诉讼请求。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05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知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

三、变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知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林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国威公司、蒋国屏经济损失9377867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0000元,共计9437867元”;

涉案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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