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中超案”再审认定:体育赛事画面构成类电作品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 (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号 |
二审案号 | (2015)京知民终字第1818号 |
再审案号 | (2020)京民再128号 |
案由 | 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合议庭 | 审判长 谢甄珂 审判员 苏志甫 审判员 俞惠斌 |
法官助理 | 郝晴 |
书记员 | 李晓琳 |
当事人 | 再审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杜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喆,女,汉族,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岩,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 :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乔海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焱,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 |
第三人(二审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延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女,汉族,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 |
一审判决结果 | 一、天盈九州公司停止播放中超联赛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间的比赛; 二、天盈九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其凤凰网(www. ifeng. com)首页连续七日登载声明的义务; 三、天盈九州公司赔偿新浪公司经济损失五十万元; 四、驳回新浪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判决结果 |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驳回新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再审判决结果 |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号民事判决。 |
裁判时间 |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三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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