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 国内APP标识装潢受反法保护第一案
——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更美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 | (2020)京0105民初68166号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合议庭 | 审判长 胡晓霞 审判员 李 孟 审判员 裘 晖 |
法官助理 | 谢雨佳 |
书记员 | 王珺婷 |
当事人 | 原告: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8号楼9层901室、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金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飞,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婧媛,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5号楼2单元3237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董事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亭,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蛟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更美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5号楼2单元323701室。 法定代表人:刘雅伶,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亭,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蛟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更美”网站(网址: www. igengmei. com)、 “更美”APP、“更美”微信公众号(微信号:wanmeizhensuo)、“更美APP”微博首页(网址: https://weibo. com/wanmeizhensuo)连续十日发布声明,并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三、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四、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合理费用8万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裁判时间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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