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案例丨“爱适易”等4枚商标遭恶意抢注,法院判赔160万元!
裁判要旨
本案系全国首例在商标抢注实施者未将抢注商标投入实质使用或基于抢注商标进行恶意投诉的情况下,仅基于被告恶意批量抢注原告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而认定被告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是人民法院针对商标恶意抢注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又一有益探索。
本案明确了单纯商标抢注行为的不正当竞争属性,通过对商标抢注中双方经济成本以及社会成本进行分析,在被告已经撤回抢注商标的情况下,依然判令被告禁止注册相同近似商标。在损害赔偿方面,法院基于原告应对抢注商标相关法律诉讼程序产生的律师费作为计算依据, 确定了单纯的商标抢注行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案首次明晰了实际控制人和代理机构在抢注行为中的法律责任,认定了实际控制人构成共同侵权、代理机构构成帮助侵权,在责任承担方面亦有突破。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 (2020)闽02民初149号 |
二审案号 | (2021)闽民终1129号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林泽新 审 判 员 马玉荣 审 判 员 曹慧敏 |
书记员 | 江 菲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和美泉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原名: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808号一楼西面。 法定代表人:王移平,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海纳百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808号一楼东面。 法定代表人:王移平,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移平,住福建省厦门市。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有仕,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璇,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兴浚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25号8A室。 法定代表人:阮文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树蔚,福建法衍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默生电气公司(Emerson Electric Co.),住所地美国密苏里州圣路易斯西弗洛理森特大道8100号。 授权代表:约翰•M•格罗夫斯,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万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 |
一审裁判结果 | 一、和美泉公司、海纳百川公司、王移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申请注册与艾默生公司"In-Sink-Erator”“爱适易”“ 二、兴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为和美泉公司、海纳百川公司、王移平申请注册与艾默生公司“In-Sink-Erator”“爱适易”“ 三、和美泉公司、王移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艾默生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20万元,兴浚公司对其中的40%,即48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海纳百川公司、王移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艾默生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40万元,兴浚公司对其中的40%,即16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和美泉公司、海纳百川公司、王移平、兴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将根据判决内容公告,费用由和美泉公司、海纳百川公司、王移平、兴浚公司共同负担; 六、驳回艾默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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