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独家丨这16位律师,成功代理了深圳法院10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知产宝 知产宝 2022-10-31



——编者按:4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典型案例。从案件来看,十大案件覆盖了民事、行政领域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及行政强制等类型纠纷。为便于学习交流,知产宝特梳理了十件知识产权案例中8件的民事、行政判决的同时,也将列出相应案件的胜诉代理人,并对部分案件的代理机构进行角色画像,以飨读者!


附:4·26发布 | 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十大典型案例




(注:8件民事、行政案件如下)


1、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等


【胜诉方代理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文书



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知产宝(2020)粤03民初7080号案裁判文书





裁判要旨


1.在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时可积极适用书证提出命令。适用时应严格审查原告提出命令是否超举证期限、内容是否具体、书证是否为案件查明事实所必需、被告是否掌握书证等要件,同时综合衡量裁定被告提出书证是否会导致双方诉讼利益明显失衡等因素;


2.行为人曾将他人商标作指示性合理使用后对同一商标实施侵权行为的,或者将他人多个不同商业标识结合使用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初步认定行为人具有侵害商标权的故意;


3.行为人不仅自己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还通过招商合作的形式进一步扩大侵权范围的;或者因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在电商平台上被通知删除侵权链接后,又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在惩罚性赔偿中适用书证提出命令的案件,是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原告3000万诉讼请求的一审生效案件,被评为广东省首批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被《法治日报》、深圳卫视《晚间报道》等报道。阻碍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落地的最大难点,一是如何解决赔偿基数证明难的问题,二是如何规避因惩罚倍数放大效应导致的错伤风险。本案中,一方面,积极适用书证提出命令有效解决赔偿基数的事实认定问题;另一方面,充分肯定被告自身对获利的贡献,惩罚倍数判定时既全面衡量被告的主观过错和现有侵权情节,也评估巨大获利可能会带来的再次侵权风险。本案对司法解释列举之外的新型惩罚性因素进行了细致说理,对如何精细化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了良好示范,展现了人民法院对惩罚性赔偿的积极、审慎、细致的法律适用,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惩罚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本案宣判后,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2、艾默生电气(珠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艾阿尔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原告:艾默生电气(珠海)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艾阿尔电气有限公司


第三人:王某


【胜诉方代理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书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文书



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知产宝(2016)粤03民初2842号案裁判文书


裁判要旨


1.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技术成果申请为自己的专利,并利用所获专利权反向主张实际权利人构成侵权,属于典型的恶意侵权。对行为的审查判断,应从事前接触可能性、技术形成先后性、技术方案一致性等方面综合分析。


2.专利权申请或者行使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申请人利用该专利权进行恶意维权,给实际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其主观恶意及侵权情节,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侵占他人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并反向维权的典型案例,也是在厘清权利归属的同时判决侵权损害赔偿的生动实践。本案明确了侵占他人技术成果非法申请专利,转而对实际权利人提出侵权主张,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应承担与损害结果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全额支持实际权利人的赔偿诉求,彰显了严厉打击不诚信行为、净化创新环境的裁判理念和司法价值取向,对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3、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云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程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宋某、郭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云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程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宋某、郭某


【胜诉方代理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丹,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梦嘉,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文书



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知产宝(2019)粤03民初1913号案裁判文书




裁判要旨


1.认定群控“刷流量”软件研发行为属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充分考虑互联网的动态性、跨界性及“眼球经济”属性,依据是否造成竞争性损害、损害消费者利益、具有不正当性、破坏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和互联网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要素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2.对因互联网市场上新出现的群控“刷流量”商业营销手段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要以创新为指引实施不正当竞争司法规制。


3.在确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赔偿金额时,可以适用证据披露、举证妨碍、优势证据规则以裁量性方式确定。




典型意义


首先,该案对群控“刷流量”等互联网市场上新出现的技术和商业模式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如何进行司法规制给予明确指引,确立群控“刷流量”等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


其次,该案以创新为指引实施不正当竞争司法规制,不仅考虑是否为技术上的创新,更侧重审查是否为公平竞争制度所保护的创新,正向回应互联网竞争与创新的关系,消除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会妨碍互联网技术与商业模式创新的市场疑虑,为互联网创新划定边界。


最后,该案针对群控“刷流量”等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判赔金额“确定难”的现实困境,采用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优势证据规则,在综合考虑侵权情节、主观恶意、属于互联网生态型侵权等各种案情因素的基础上以裁量性方式确定较高的赔偿金额,有效制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优化互联网营商环境。

4、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新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胜诉方代理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静静,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文书



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知产宝(2021)粤03民终26107号案裁判文书




裁判要旨


网络内容创作平台上丰富的创作内容和信息吸引大量网民浏览阅读,该平台的网站流量为其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网络服务商研发并向网络用户提供洗稿软件,用户使用该软件能够将网络内容创作平台上的高点击量和热点文章进行聚合、搬运、智能重写、原创度检测和上传。用户使用该软件并没有创作出新作品,其创作的内容在本质上是对原作品的抄袭,即通常所说的洗稿。网络服务商引诱用户洗稿的行为,妨碍、破坏、干扰了内容创作平台的正常经营活动和经营秩序,使其服务质量降低、用户体验下降,违背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主观恶意重、侵权规模大的洗稿软件提供商,应加重判决其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典型的网络服务商向用户提供洗稿软件引诱用户侵权而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例。该案判决对网络服务商研发的新技术,是属于技术中立行为,还是属于引诱网络用户侵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清晰界定;在侵权损害赔偿方面,对主观恶意重、侵权规模大的洗稿软件提供商,判决责令其承担较高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对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较强参考和指引作用。该案判决有利于从源头上打击洗稿行为,制止网络服务商恶意向用户提供洗稿软件,规范自媒体的创作行为,净化自媒体平台的生态环境,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原创,对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5、曹某某与深圳康普通电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曹某某


被告:深圳市康普通电子有限公司


【胜诉方代理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营亚,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文书



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知产宝(2021)粤03民初2338号案裁判文书




裁判要旨


权利人主动向被告要约指定购买与权利人发送图片款式或与其明确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产品,被告为促成交易从第三方处购买侵权产品并销售给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告原有的经营活动范围内从未制造、销售或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仅为完成原告交易临时起意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且在权利人取证之后亦未再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人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权利人起诉被告侵权的证据。




典型意义


因知识产权滥用而引起的专利批量维权、专利恶意诉讼等现象激增,原告以维权为名,以钓鱼取证方式诱导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并以此谋取不当利益。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以及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法规定了权利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牟利为目的诱导他人实施原经营范围外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取证方式不仅损害了被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对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的破坏。本案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适用条件,对于权利人钓鱼取证滥用诉权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体现了诉讼诚信、公平原则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运用。维护正当权利人和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也是司法引导知识产权维权回归理性轨道,建立公平诚信的价值导向,实现保护合法权益与禁止诉讼权利滥用之间的平衡,为建立规范有序、充满活力、保护创新的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6、兰研有限公司与深圳百分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科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兰研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百分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科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赛美食品有限公司

 

【胜诉方代理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文书



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知产宝(2020)粤0391民初1392号案裁判文书




裁判要旨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包括故意侵权和情节严重。在如何认定故意侵权时,侵权人的注册商标因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而被宣告无效后侵权人仍继续使用的,应认定为故意侵权。在如何查明侵权获利的赔偿基数时,如侵权人拒不提交侵权商品的利润数据,可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数据来确定侵权商品的利润率。




典型意义


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的要求,也是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的要求。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主要在于通过严惩侵权来遏制预防侵权,这一功能的发挥需要通过司法个案来体现。


本案被告百分百公司在其注册商标无效期间再次提出申请,被无效后仍继续使用,侵权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予以严惩。在确定赔偿基数这一难点时,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计算出侵权商品的合理利润,从而确定侵权获利作为赔偿基数,为这一难点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

8、深圳市龙华区励康运动服饰店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行政强制行为纠纷案


原告:深圳市龙华区励康运动服饰店


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胜诉方代理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穗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怡,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文书



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知产宝(2021)粤0309行初1号案裁判文书




裁判要旨


1.相同或类似商品存在先后注册的两个商标,在先注册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在后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使用时擅自改变授权注册商标的表现形式,使其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销售带有上述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从而导致消费者对二者之间的商品来源或经营关系产生混淆,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侵权人在其经营场所的装饰装潢中使用侵权标识并销售侵权商品,行政机关依照《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实施查封、扣押侵权物品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对侵权商品进行扣押时,不能将该经营场所视为侵权物品一并查封。在行政机关未举证证明查封经营场所具备法律依据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查封经营场所的行政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紧密围绕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程序规范以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充分阐释了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具体内容,对于类案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案行政机关及法院在事实审查中认定原告此类较为隐蔽的搭便车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对于类案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该案是深圳市首宗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并在审理过程中多处纠正行政机关的程序瑕疵,对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监督职能,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执法过度阻碍经济发展,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9、冯某与谭某、武汉万游引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北京久幺幺科技有限公司、郭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冯某


被告:谭某、武汉万游引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北京久幺幺科技有限公司、郭某某


【胜诉方代理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窕隽,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文书



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知产宝(2019)粤0304民初47071号案裁判文书




裁判要旨


1.“剧本杀”作品比对中,除局部比对外,还应当坚持整体比对原则。如果用来比较的先后作品基于相同的人物设定、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等形成相似的整体外观,即使在作品局部情节安排或人物设定上存在部分差异,也足以使受众感知到侵权作品来源于权利作品,产生相似的整体欣赏体验效果,则应认定两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2.“剧本杀”侵权作品经营者向公众提供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制作的复制件的行为,无论是转让复制件的所有权(即销售),还是短时间让渡复制件的使用权(即出租),其实质上都属于发行行为,应当予以法律规制,但具体适用何种著作权权项应视行为的具体内容具体分析。




典型意义


“剧本杀”是当下时兴的一类角色扮演游戏,其游戏剧本多为配有多个角色,有较多互动性的情节和对话,以死亡和破案为主线的文字作品。在“剧本杀”作品比对中,除局部比对外,还应当坚持整体比对原则。如果用来比较的先后作品基于相同的人物设定、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等形成相似的整体外观,即使在作品局部情节安排上存在部分差异,但从整体效果上看也可以构成对在先作品的再现或改编。


本案认为,经营行为存在多样性,该行为是否应当予以法律规制,以及应当适用何种著作权权项进行规制,应视行为的具体内容具体分析。本案判决作于“剧本杀”游戏大规模兴起之前,既为相关经营者提供了行为指引,规范“剧本杀”行业的市场经营,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统一抛砖引玉。





数据画像


本文中,知产宝以数据画像功能对公开的9大民事、行政案件的代理机构和判赔额进行了画像。具体如下:


1.  8件民事、行政案例的胜诉方代理律师共计16位,来自以下10家律师事务所,其中广东本土的律师事务所有4家成功代理案件,北京的3家,上海、湖南和福建各1家成功代理案件。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2.  8件民事、行政典型案例中,7件民事裁判案例,1件行政裁判案例。其中6件获得了赔偿,平均判赔额约1075.8万元,最高判赔约3000万元,最低判赔约5.3万元。


通过知产宝数据库的角色分析功能板块,还能看见更完整的律所、律师数据画像,以某律师事务所为例(不含分所):在可视化图表下,该机构代理的案件类型、案件数量、常去的法院一目了然,还能看到主要服务的当事人等。


进一步对其整体案件进行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其代理案件数量在近几年一直保持相对稳定。
 

其代理案件量主要集中在北京及其他东部沿海地区,中西部相对较少。



对该机构的服务客户进行梳理,可以发现,其服务客户国别涵盖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德国等主要发达国家。




【数据说明】以上数据来源于知产宝裁判文书数据库(www.iphouse.cn)“角色导航”个性画像功能,仅供参考,欢迎试用





洞察商业关系

提高管理效率

防范诉讼风险

尽在知产风控

如需了解详情或试用

欢迎扫码添加知产宝小管家微信号

或致电知产宝客服

010-82005878



欲申请知产宝试用账号、了解知产宝产品和服务体系,请看下图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