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案例丨腾讯 VS 抖音:《云南虫谷》被侵权案一审判赔3200万元!
裁判要旨
二、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认定问题。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自身性质、制作成本、知名程度、权利人权利种类、可能承受损失、预期收益、维权行为、被告侵权行为性质、实施规模、持续时间、主观恶意、可能获益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网络剧《云南虫谷》著作权人因微播视界实施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遭受经济利益损失平均每集网络剧为200万元,故经济损失总计3200万元。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 | (2021)陕01知民初3078号 |
案由 |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合议庭 | 审 判 长 姚建军 审 判 员 单娅娜 审 判 员 郝 杰 |
法官助理 | 王维君 |
书记员 | 雍 琴 |
当事人 |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媛,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峰,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讯云计算(西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洋惠南路34号新长安广场二期18层。 法定代表人:肖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梦嘉,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瑞琼,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6层1611号。 法定代表人:任利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鋆,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晨,北京天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西安闪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9号陆港大厦A座1516室。 法定代表人:王保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兆荣,该公司员工。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云计算(西安)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即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未经授权传播的网络剧《云南虫谷》视频内容;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云计算(西安)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3200万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云计算(西安)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426931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云计算(西安)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
裁判时间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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