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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员工被抓!揭秘交行5亿贷款“罗生门"始末

启阳君 启阳路4号 今天

凤凰网财经启阳路4号出品 文|杨越欣 编|彭彬

 

 “以前不管赵声加班多晚回来,我都要给他下一碗面。现在不知道什么时候还能再给他做一碗面吃。”赵声的妻子说着,眼圈又红了起来。


赵声是原交行青岛分行市北第一支行行长助理。2016年五一劳动节前一天,赵声突然被桓台县警方刑事拘留,同样被刑拘的还有原支行行长戚静、客户经理刘兴尚和会计主管费璟波。

 

赵声等人卷入的是一场涉及5亿元银行贷款的纠纷。在2017年12月原一审判决中,上述四名员工分别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被判刑并罚款。四人均不满判决结果并提出上诉。今年5月25日,淄博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将案件发回桓台法院重新审理。

 

今年9月25日,这一备受关注的5亿元贷款纠纷案,在山东淄博桓台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审理共进行4天,于9月28日结束。桓台县检察院再次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向支行四名被告人进行公诉,而四位被告人均表示否认。东岳集团的法务人员也参加了旁听,最终桓台县法院表示择期宣判。


 

赵声的辩护律师郭欢江认为,考虑到复审仍在桓台县人民法院举行,最终维持原判的可能性很大。交行青岛分行纪委书记刘正则告诉启阳路4号(ID:qiyanglu4hao),如果此次复审最终仍然认定四人有罪,交行青岛分行将不得不按照规定将四人开除。

 

在重审现场,桓台县检察院与交行四名被告的辩护人之间展开激烈辩论,辩论的焦点与此前一审时并无太大差别。双方对于2014年交行青岛分行、山东东岳集团两家子公司和“盟诚系”公司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及贷款发放经过的其中一些事实,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和说法。

 

交行方面认为,该案是桓台公检法机构为保护当地上市企业东岳集团,而损害银行利益并侵犯其员工权利。在庭审间隙,其中一名被告人戚静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向启阳路4号(ID:qiyanglu4hao)表示,“比鸿茅药酒案还过分,这个案子非常荒唐。”

 

而启阳路4号(qiyanglu4hao)走访东岳集团在桓台县的总部时,一名不愿公开姓名的公司高管接受了启阳路4号的采访并表示,交行凭借自身“强大的人脉和资源”,以牺牲民营企业为代价挽回资金损失,并持续在社交媒体上对其进行“造谣”。

 

究竟是交行员工被诬陷入狱,比“鸿茅药酒”事件中的律师还冤屈,还是东岳集团蒙受诋毁?

 

三方贸易融资合作协议埋雷

 

公开资料显示,东岳集团创建于1987年,前身是济南化工厂桓台分厂,主要从事制冷剂、高分子材料、有机硅、聚氯乙烯、烧碱等化工产品的制造和销售,2007年12月10日在香港上市。


(东岳集团门口)

 

原一审判决书显示,桓台县检察院审理查明后认为,2014年12月,东岳集团结算中心副主任李滨为掩盖自己挪用集团两家子公司——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岳高分子”)和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岳化工”)——的资金问题,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盟诚系”公司的控制人李方学和田茂连,共同虚构了东岳高分子和“盟诚系”公司淄博盛泉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泉公司”)、东岳化工与山东恒泰节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的购销合同,以此向银行贷款支付东岳集团货款,同时达到增加东岳集团账目存款余额、美化财务报表的目的。

 

田茂连称,此后他通过朋友联系到交行青岛分行市北第一支行(以下简称“支行”)的戚静、赵声和刘兴尚。支行三人“在现场探讨其说的这个业务,最后达成了一个意见”,设计支行、“盟诚系”公司与东岳集团共同签署一份三方贸易融资合作协议,并且东岳集团在交行存入5亿元保证金作为担保。

 

2014年12月25日,据李滨的证词,田茂连带着赵声和刘兴尚,来到东岳集团办理贷款手续,在购销合同和三方合作协议上加盖了东岳集团的公章。4天后,李滨指示下属向支行账户存入5亿元证金。当天,东岳化工和东岳高分子也收到了盛泉公司和恒泰公司转来的5亿元贷款。

 

据东岳集团发布的财报,2014年公司收益为75.99亿元,相比同期增长12.04%;净利润为4.97亿元,同比增长13.67%。年报中提到,2014年集团融资成本为2.01亿元,同比大幅增加126.17%,“主要由于本集团年内借款进入大幅增加所致”。

 

看似万全的低风险业务,却隐藏着危险。

 

2015年1月23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东岳高分子和东岳化工存入支行的5亿元保证金进行询证,支行应李滨要求出具的询证函称,该账户资金“是交行保证金账户,有未完成保证事项,非银行存款”。2月11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和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又再次对这5亿元资金的性质进行询证,李滨于是又给刘兴尚打电话,希望支行再出具一次询证函。

 

刘兴尚找到当时担任会计主管的费璟波,费璟波一开始认为,第一次开具的询证函没有问题,不需要再开一次。此后戚静亲自给费璟波打电话,让其想办法协调处理。费璟波在查看银行规定后,发现对于出具询证函没有明确的禁止性决定,于是同意再次开具询证函,并安排同事找刘兴尚核实签字。

 

在第二次询证函中,支行对于5亿元资金“是否被质押、用于担保或存在其他使用限制”的标注没有提出异议。桓台县检察院据此指控,戚静指示费璟波违反银行规定,出具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第二次询证函。

 

2015年11月2日,东岳集团发现5亿元存款被支行划扣,当天向桓台县警方报案。2016年1月29日,东岳集团接到公安局通知称,已申请逮捕东岳集团一名前雇员,并怀疑其挪用公司5亿元资金。2月2日,公安局再次通知,称检察院已同日批准逮捕疑犯,也就是东岳集团当时的结算中心副主任李滨。

 

2016年3月,赵声、刘兴尚和费璟波被桓台县警方刑事拘留;同年7月,戚静也被桓台县警方刑事拘留。12月19日,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向桓台县法院对四人提起公诉,法院于当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

 

东岳集团董事长是否知情成焦点

 

2016年2月24日,东岳集团发布公告称,因为李滨涉嫌挪用公款案正在调查中,董事会预期延迟刊发2015年全年业绩,公司股票也于2月1日至2月24日期间停牌。并且,东岳集团已对内控措施进行改善,包括强化筹融资流程、大额现金资金支付流程等,还将制定关于内幕消息的内部政策和流程手册,以及关于财务会计信息编制报告传达的内部政策流程。

 

2016年8月22日,东岳集团收到公安局来函,其中说明除李滨与两名涉案的出纳员外,东岳集团没有其他人员牵涉其中,被挪用的14.782亿元资金流向已基本查清,与公司管理层没有关联。

 

李滨挪用公款一案也给东岳集团带来沉重打击,从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14个月间,东岳集团股票始终处于停牌状态。据启阳路4号(ID:qiyanglu4hao)统计,自2015年11月2日东岳集团向警方报案至2017年3月31日停牌前一天,东岳集团股价下跌0.70元,跌幅达到35.68%。

 

2017年5月29日,东岳集团发布2015年年报。年报显示,2015年公司收益为70.32亿元,同比2014年减少7.46%。由于一次全部撤销了14.78亿元挪用资金款,公司净亏损6.81亿元,同比2014年净利润的4.97亿元,减少了237%。

 

在该事件中,对于东岳集团的董事长、CEO张建宏发挥的角色,东岳集团和交行的被告人有完全不同的说法。

 

张建宏是桓台当地人,现任山东省政协常委、山东省工商联副主席、淄博市人大代表,曾任全国工商联副主席。wind资料显示,截止2018年6月30日,张建宏持有的东岳集团股份数为714.76万股,持股占比0.34%,为公司第四大股东。

 

2016年9月30日,东岳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报案后成立了独立委员会,委任独立法证专家对李滨涉嫌挪用公款进行内部独立调查。董事长张建宏在调查中表示,2011年4月,李滨曾在一份内部建议中,建议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利用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投资理财产品。张建宏考虑到有银行参与,理财交易应当安全,于是授权李滨负责理财交易。

 

在调查中,独立法证专家发现了两份东岳集团子公司、“盟诚系”公司和支行在2014年12月26日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合同上有两家东岳集团子公司的公章和各自总经理盖章。对此,东岳化工和东岳高分子的总经理均表示没有见过三方合同,张建宏和东岳集团的首席财务官崔同政也表示不知情。

 

李滨何以自己一人就能决定整个东岳集团的理财业务?

 

东岳集团高管向启阳路4号(ID:qiyanglu4hao)解释称,李滨作为结算中心的负责人,工作任务是调度公司内部的存款和收货,“他(李滨)不光是负责那5个亿,一年里我们的存款周转都是上百亿的。”而张建宏之所以完全不知情,是因为“张建宏董事长离的太远了,他(李滨)搞这个业务,董事长不可能参与,他是个董事长。”

 

李滨又如何能够独自代表东岳集团两家子公司,与交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该高管的解释则是,“银行业务调的这个章,李滨签了字就可以调,我也可以,分公司的部门负责同志也可以,因为我们都在办业务。职权上他就写银行业务,就把章盖上了。”

 

但是戚静、赵声和刘兴尚在庭审时始终坚称,张建宏和崔同政对三方合作协议和购销合同实际上是知情的。2014年12月25日,赵声、刘兴尚与田茂连一起来到李滨办公室盖章签字时,田茂连和李滨曾与张建宏通过电话。

 

对此,东岳集团的高管对启阳路4号(ID:qiyanglu4hao)回应称,“银行那边说,听着李滨给董事长打过电话,前前后后就李滨一个人,他们是没什么说了才编出这个。这个事情田茂连和李滨在场,李滨和田会认吗?他们已经都认罪伏法了。如果他打电话请示(董事长),有这个程序的话,这个钱不可能是犯罪的。”

 

东岳集团在公告中称,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间,李滨不时向崔同政和融资部经理发送邮件,汇报理财业务情况。独立法证专家发现,李滨发过的邮件中没有关于这笔涉嫌挪用公款的资金交易。而2015年4月崔同政向李滨发邮件询问交行青岛分行的5亿元存款时,李滨回复称,“该笔资金是存入青岛交通银行作为有预期收益的理财投资。”

 

接受启阳路4号(ID:qiyanglu4hao)采访的东岳集团高管称,为了瞒过两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李滨找到支行,想开具一个证明5亿元为“没有任何限制的存款”的询证函。但是“第一次没衔接好,(询证函)开出来以后李滨发现不行,马上就和交行说开了第二次。”

 

该高管说,“所以李滨怎么把这个事情做成的?他是以存款的名义把5亿元先存到储蓄账户,又把钱转到保证金账户,这就让银行给控制了,已经完完全全超出银行储蓄业务的范围,李滨就这样犯罪了。”

 

戚静再审时还供述称,东岳集团报案后,董事长张建宏曾和田茂连再次来到青岛,与戚静见面讨论5亿元贷款事宜。见面时,田茂连反复向戚静表示,自己与张建宏是十分亲密的朋友,张建宏则称自己是军人出身,做人十分自律,向戚静保证东岳集团与“盟诚系”之间的购销贸易“一定会做”。而戚静当时并不知道东岳集团已经报案。

 

对于这一说法,东岳集团的高管则称,“这种造谣太低级了”。该高管对启阳路4号(ID:qiyanglu4hao)表示,东岳集团发现5亿元贷款事项前,张建宏从不认识田茂连,东岳集团报案后,张建宏确实和田茂连一起去青岛和戚静见过面,但目的并非是继续向交行骗取贷款,而是要求支行退还划扣的5亿元保证金。对于这种说法,交行方面显然不能接受。交行四名被告的辩护律师在庭上要求提审田茂连、李滨出庭作证,但是未被法院采纳。

 

交行被告人坚称无罪

 

从东岳集团的视角来看,东岳集团是交行青岛分行、“内鬼”李滨和“盟诚系”的田茂连、李方学三方合谋的“受害者”。但是交行四名被告人却在法庭上坚决表示无罪,认为自己正常履行工作却被冤枉判刑。

 

据戚静在法庭上供述,2014年11月,她在一个饭局上认识了田茂连,田茂连当时对她表示,自己与东岳集团董事长张建宏私交很好,要和东岳集团做一笔关于聚氯乙烯和聚四氟乙烯的贸易生意,因此需要向银行贷款。此后,戚静带着赵声与田茂连当面了解情况,确认田茂连与东岳集团的贸易合作模式可行后,赵声又安排刘兴尚具体履行银行内部的相关审批手续。

 

戚静和赵声都表示不知道贸易实际上是虚假的。并表示如果明知贸易虚假,绝不会答应发放贷款,也没有收受过任何好处。交行纪委书记刘正也对启阳路4号(ID:qiyanglu4hao)说,如果被告人有收受好处的行为,交行绝不会如此支持他们。

 

刘兴尚作在制作授信报告时曾发现,盛泉公司和恒泰公司并没有经营聚氯乙烯和聚四氟乙烯的资质。2014年12月16日,这两家公司通过变更经营范围,增加了这两种工业品的销售。

 

10天后,赵声、刘兴尚与田茂连、李滨一起来到东岳集团签订了三方合作合同。2015年,支行发现这5亿元贷款出现三次还息逾期,于是给交行青岛分行打报告说明情况,分行下达划扣通知书后,支行划扣了东岳集团的5亿元保证金。

 

刘兴尚的辩护律师徐昕据此表示,因为在这起案件中,交行的信贷资金没有遭受任何损失,不是本案的被害人,所以戚静、赵声和刘兴尚违反发放贷款的罪名不能成立。

 

刘兴尚在庭上曾激动地表示,他在贷前调查和贷后跟踪的工作中,甚至超额完成了银行安排的任务:“如果我明知合同虚假并参与骗贷,为何还要如此努力工作?”刘兴尚被桓台县警方拘捕时,他的妻子刚有7个月身孕。交行纪委书记刘正告诉启阳路4号(ID:qiyanglu4hao),“这个月初刘兴尚被放出来以后,才第一次见到自己已经两岁半的孩子。”

 

费璟波则辩称,自己不是询证函的具体经办人,没有在询证函上签字,戚静也没有指使她出示与事实不符的询证函。费璟波认为,自己并不认识与三方合作协议相关的任何人,也与这笔贷款没有关系。

 

交行被告人不仅否认了桓台县检察院的起诉,还在庭审过程中对检察院的工作提出质疑。

 

在9月25日的庭审中,4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桓台县法院对这一案件并没有管辖权。徐昕表示,“询证函的发出地、涉案贷款的发放地均在青岛,涉案证据绝大也是桓台公安从青岛调取。无论是从合法性还是合理性来看,地域管辖都是青岛而不是桓台。”而桓台县法院则在再审开庭时驳回了辩护律师的请求。

 

此外,交行青岛分行始终坚称,和田茂连、李滨签署的三方合作协议是有效的。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14日发布的《民事判决书》中,被东岳高分子起诉的交行青岛分行和市北支行辩称,三方合作协议不是李滨的个人行为,并且东岳高分子已经获得交行发放的贷款,因此合同是获得了各方认可的,并且已经开始履行。

 

山东省高院最终判决,三方合作协议是李滨以东岳高分子的名义签订的,相关材料上也加盖了东岳高分子的印章,并且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因此三方合作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驳回了东岳高分子的起诉。对于山东省高院的这一判决结果,东岳集团高管对启阳路4号(ID:qiyanglu4hao)表示,东岳集团已经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启阳路4号了解到,该民事案将于10月16日在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比“鸿毛药酒事件”更恶劣?

 

此前,戚静的辩护律师朱明勇曾公开表示,“本案属于极端的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升级版,比鸿毛药酒有过之一百倍。”

 

(朱明勇接受山东当地媒体采访)


对于朱明勇的说法,东岳集团的高管表示十分不满,他认为交行对这一案件在社交网络和媒体上的曝光,对东岳集团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他说,“我们一个民营企业辛辛苦苦从两台旧设备,几十个农民一起干走到今天,14个亿损失了,我们是受害者,就因为你交通银行是中国的第五大银行,有钱有势也不能这么欺负人吧?我们刚开始压力比较大,现在我们感觉太无聊了。”

 

这位高管表示,已就交行被告人辩护律师对公司的造谣向北京律协进行投诉。据朱明勇及徐昕透露,他们已经了解到东岳集团对自己的投诉,但仍然坚持在庭审后通过社交网络介绍庭审现场的情况及辩护立场。

 

在刘兴尚的另一位辩护律师邢丽丽看来,这一案件的审判结果对此后类似案件的判决会产生极大影响。她认为,如果交行四名被告人最终仍然被判有罪,将对银行向民营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造成打击。一位业内人士也向启阳路4号(qiyanglu4hao)表示,“现在银行风险把控很严格,宁可不放款,也不希望出现坏账。”

 

据启阳路4号(ID:qiyanglu4hao)的不完全统计,在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山东地区“违法发放贷款”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刑多是所发放贷款无法收回,对银行造成实际的资金损失。刘正在《20180925-0928重审一审之庭审概要》中写道,“本案银行信贷资金在案发前就无风险收回,银行没有报案,公诉人也称本案没有被害人,何来社会危害性?……今年4月,广东有一例金额和性质同本案接近的案例(案发后收回贷款),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可做参考。”

 

而在东岳集团看来,交行用三方合作协议的方式帮助李滨“美化”财务报表,掩盖公司的巨额亏空,则直接导致了东岳集团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东岳集团的高管比喻称,东岳集团“这个人死了,捅刀子的不是青岛交通银行,是原来那帮烂公司,东岳已经因为失血过多而奄奄一息,本来能让人发现送到医院,但是银行把问题给掩盖了,还从东岳身上又抽了一管血,让那几个人继续捅刀子,14.782亿就这么发生了,死亡就这么发生了。”

 

该高管认为,交通银行之所以在整个过程中没有造成资金损失,是以东岳集团的资金流失为代价:“它没有损失是牺牲第三方利益保护国家财产,我们的钱也是钱。我们要的不是5个亿,是究竟谁要为这14.78亿买单?东岳要为自己的人犯罪买单,烂公司敲诈要买单,银行掩盖犯罪、策划犯罪买不买单我们不说,国家法律去判他。我们一个民营企业,就在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唐三村,我们能去抢中国地五大银行的钱?我们现在14个亿损失了,现在到处都侮辱我们到这个程度,我们现在都被糟蹋成这样了。”该高管向启阳路4号(qiyanglu4hao)说道。

 

(付宇彤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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