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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水泥墩引起的寻衅滋事案


2019年4月,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何某一案向周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何某等人以阻止薛某及其雇佣人员拆除水泥墩为由,借故滋事,向当地政府、村委会、薛某一方施加压力。


为达到满足诉求的目的,王某、何某等人辱骂、恐吓被害人,并拦截车辆,堵塞交通要道,起哄闹事,造成公共交通区域秩序严重混乱。


王某、何某等人任意占用他人施工作业车辆15日,并用机动车堵塞道路,影响过往车辆、行人通行达5天。

经审查,检察院认为王某、何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生产、经营活动,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结果

经周至县人民法院审判,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检察官提醒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强占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请大家务必遵守公共秩序,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文|赵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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