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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雷律师:六评易胜华关于翟欣欣的《律师声明》

2017-09-19 周雷律师 法律会诊


作者:周雷律师,来源微信公众号:雷论。


法律是最后的武器,但未必是最好的武器,当大家都拿起法律武器的时候,也预示着鹿死谁手行将分晓。翟欣欣有拿起法律武器的权利,这无可争论;翟欣欣也有聘请律师,让律师拿起法律武器的权利,律师维权亦无可置疑。在社会舆论泛起“史上最毒骗婚女案”的时候,翟欣欣拿起法律武器聘请易胜华律师介入事件进行自我维权,无疑既是法治精神的阳春白雪,也是浮世话题的下里巴人。这总是一件好事。

易胜华律师于2017年9月18日上午所做的律师声明,字数不多,但看点不少。且看周雷律师分解:


第一大看点:翟欣欣是如何找到易胜华律师的?

律师声明称,“近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与翟欣欣女士签订委托协议,指派易胜华律师团队担任翟欣欣女士的法律顾问,处理其与苏享茂自杀事件有关的一切法律事务”。从文义上看,易胜华律师是接受盈科律师事务所指派而接手此案的。路线图是翟欣欣先是找到了盈科律师事务所,然后该律师事务所指派易胜华律师具体处理此案。而事实往往并非如此,但是,律师文件的表述必须这样,因为律师个人是不能作为法律服务的合同主体的,法律服务的合同主体必须是律师事务所。

周雷律师认为,易胜华在业内的知名度和微博上的活跃程度还是不错的,为翟欣欣方面所关注不是小概率事件,可能是翟欣欣方面在经过多般选择的情况下,联系了易胜华。但是,周雷律师则更倾向于认为是易胜华团队主动联系和对接翟欣欣。易胜华律师在事件营销方面一直走在国内律师前列,不仅热衷于盯热点事件,而且主动跑去抛橄榄枝也不会是第一次。例如,有律师在文章中披露,在安徽省一具有影响的案件中,易胜华多次联系该案件受害人的家人要求代理,尽管最终被婉拒,还因此引起了律师界的一些纠葛。

 

第二大看点:该声明是翟欣欣的声明还是易胜华律师的声明?

从行文上语句内容看,这是易胜华律师的声明,而不是翟欣欣的声明。该文表述为“本律师声明经翟欣欣授权”,也就是说这种授权是概括性的授权,表明易胜华律师的立场就是翟欣欣的立场,而非翟欣欣的自我立场。周雷律师认为,审慎的声明方式应该由翟欣欣本人发出,然后律师再做法律上的背书就可以了。易胜华律师这种打包独揽当事人声明的风险还是很大的,在本案的事实揭开之前,律师不可以一肩担当的,毕竟律师被当事人欺骗和利用的事情也屡见不鲜。

 

第三大看点:易胜华律师对本案事实以及外部舆论定性的时机到了吗?

易胜华律师尽管不是法律科班出身,但是这几年也办了不少案件,算是资深律师。就在发本律师声明前一天,易胜华律师于2017年9月17日还发微博讨伐一名试图为翟欣欣说点公道话的关姓律师,指其洗白翟欣欣,并动员网友骂之。易胜华律师此前这种先行出入人罪的行为本已不妥,而接受委托后却360度大转弯,实显突兀。

在易胜华律师声明中写道:“苏享茂先生自杀事件发生后,翟欣欣女士基于“死者为大”的传统风俗,默默承受外界对自己的误解和人身攻击。尽管面临巨大的精神压力,翟欣欣女士没有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并认定:“少数网友使用违法手段进行“人肉搜索”,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严重干扰翟欣欣女士及其家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部分媒体(包括自媒体)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对翟欣欣女士进行侮辱、诽谤。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如果翟欣欣被查实是清白的,易胜华律师在律师声明中的上述表述不会出什么问题。关键是对于媒体的质问和各种报道定性为诽谤、侮辱这有点不够理性。一旦翟欣欣骗婚和敲诈被查实罪名成立,易胜华律师如何回头面对这份律师声明呢?

周雷律师认为,完全可以保留律师声明中的“由于信息不对称,绝大部分网友出于朴素的正义和善良的本意,对苏享茂自杀事件发表看法。无论对此事件持何观点,我们都表示理解”这一表述的前提下,提请各方待司法机关调查清楚的情况之前保持理性。而不是立即矛指对本事件发声的媒体及社会各方,并定性为诽谤和侮辱。代理律师的公关意识不够,对案件走向和当事人是很不利的,而且也容易对自己引火烧身。


第四大看点:接下来易胜华律师为翟欣欣做些什么?

从委托合同的名称来看,易胜华律师是为翟欣欣做专项事务法律顾问。所谓专项事务,肯定是涉及苏享茂自杀事件的事务,法律顾问则是咨询、规划、防范为主,这与案件代理有很大的区别的。所以这份合同明显名不符实,易胜华实际下一步要做的是为翟欣欣应诉做实质性的工作,当然为包括应对以公诉为目的的刑事调查做代理工作。

该律师声明写道:“1、我们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全力以赴维护翟欣欣女士的合法权益。我们正在认真研究翟欣欣女士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 6、我们将于2017年9月19日0:00开始,搜集、固定有关证据,追究侵害翟欣欣女士合法权益的违法人员、媒体、平台的法律责任,决不纵容”,并且声明采取最后通牒的方式措辞曰:“我们建议:上述个人、媒体立即停止对翟欣欣女士的违法行为,删除侵权信息,消除不良影响;各网络平台主动删除侵害翟欣欣女士权益的信息。在2017年9月18日24:00之前停止侵害、删除侵权信息的个人、媒体和平台,我们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易胜华接下来要做的,明显不是一个法律顾问的工作,而是典型的法律代理行为。从这份声明中反映出易胜华团队在专业精深以及文笔修炼方面还要有所提升。


第五大看点,媒体采访与新浪微博“@易胜华律师”区别是什么?

易胜华律师在律师声明中写道:“由于本次事件涉及到翟欣欣女士和苏享茂先生的大量个人隐私,我们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必要时,我们将通过新浪微博“@易胜华律师 ”,对有关事实进行澄清和说明”。周雷律师认为,该声明的表述实际乃白马非马论。新浪微博不是媒体?媒体自播难道不胜似媒体采访?这个看点则揭示易胜华律师在媒体营销方面的高明之处。通过独家控制翟欣欣一方有关苏享茂事件的舆论出口,加强新闻聚焦,实现本案代理的传播学意义上的律师营销大丰收。这点必须给易胜华律师赞一个前提下提醒易胜华律师:律师还是要加强点逻辑,表达再精确一点,不是更好?

 

第六大看点:翟欣欣聘请易胜华律师易胜吗?

在此不对易胜华律师本人业务能力做评价,翟欣欣能否躲过这一劫,还是取决于待揭开的案件的事实真相是什么。周雷律师认为待证事实的核心如下:

1、翟欣欣与苏享茂类似的婚恋者到底有多少。

2、翟欣欣是否都有财物要求。

3、翟欣欣通过婚恋获得财物的方式和手段是什么。

4、翟欣欣通过婚恋的方式获得了多少数额的财物。

只要客观要件到了,至于翟欣欣的主观认识也不需要她自己怎么说,客观决定主观。“如何获得财物的”这一轴心性客观事实,可能是这个案件的主要突破口,也是翟欣欣能否度过此劫的唯一抓手。


接下来呢?

接下来递个凳子过来,坐下。

好好看张起淮、余婧团队和易胜华团队扳手腕吧!


(原创作品,转载注明作者和出处,剽窃必究)

作者简介:

周雷(微博:http://weibo.com/zhouleilawyer,微信公众号:网事法眼),汉族,法学博士,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后北京建豪律师事

务所律师兼任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秘书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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