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聚焦|《民促法》修法争议遍布,年内或将无缘三审

何淼 新学说 2019-11-23
文/新学说   何淼

嘉宾

马学雷,北京民办教育协会秘书长、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事业部部长、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高专委副理事长、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专委副理事长、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民办教育分会副理事长。

日前,在闭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呼声较高的民促法修法并未被审议。业界所期待的“民促法修法将迎来三审”的破冰之举也再度落空。为此,新学说直接对话北京民办教育协会秘书长马学雷,一探《民促法》修法延迟背后的缘由。
最争议:存量资产所归何处?
当被问及从年初就开始盛传的《民促法》修法三审再度被搁浅,其原因究竟为何时,马学雷秘书长一句“争议太大,矛盾太大,还没有达成共识,所以没有交付审议。”直揭要点。
马秘书长表示目前业界最大的争议是那些存在多年的通过滚动积累发展起来的民办学校存量资产的权属确定其次,在分类管理之后,非营利性如何支持?营利性如何监管?要不要支持?也存有很大争议。众所周知,国内外都存有有不少“非营利组织”。关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产权性质的争论,对于捐资型和出资型的争议同样众说纷纭。
马秘书长称,所谓争议并非是对于非营利学校资产的权属界定的争议,而是在分类办法实施之前,学校已经存在的资产是如何界定的。例如,已经存在了30年的民办学校,当时个人仅出资5万元,但通过多年的滚动积累,现在已经发展到10亿、20亿的资产,这些资产怎么办?原来法律也没有规定产权归出资者所有,现在一旦新法通过,就涉及到产权问题。就是说,如果一个学校现在选择成为营利性学校,营利性学校本身的产权是有归属的,原来固定积累的资产需要确定出资人的产权,但是既往的法律没有规定积累出来的资产归个人所有。现在10亿、20亿的“大蛋糕”比比皆是,这就产生了存蓄的资产到底如何归属这么大一个矛盾。如果个人表示以后选择非营利方向,但是要求以前的权利需要确属,要产权,争议就又发生了。
如果今年通过了分类管理办法,那么后续新建立的学校按照法律规定运行即可。即非营利的学校就是没有任何出资人的产权的,投入之后,资产归为学校法人财产权。如果学校终止解散后,相应的财产在支付完债款和学校教职工工资后剩余部分归属政府统筹教育经费。
最合理:过渡期限缘何存在?
在对于《民促法》的讨论中有关于过渡期有三个问题:一是过渡期的期限问题,二是过渡期过渡什么的问题,三是为什么设这样一个过渡期的问题。很多民办学校都存有疑惑,马秘书长对此亦有详实解读。
他说,过渡期的存在是为之前的存量资产预留一个处理过程。存量资产的法律症结就是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其是否归属于出资人所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这三部是最重要且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在第二十五条规定教育是非营利的。那么“非营利”这三个字就代表背后没有产权、没有股东、没有股利
如果说有股东、有股利、有产权这就是营利的,这样的话这些存蓄的资产到底怎么办?有人说应该归国家所有,反对者称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属于个人,但是也没有明确规定其属于国有资产,那资产明确的确权就是最为必要的。确权因为涉及资产金额较大,比如5亿、10亿、20亿就需要一个过渡期。有人问将来这些存量资产如果不确认产权的话是怎样的一个过渡?不确权如何进行补偿、合理回报?所以就有人提出三年、有人提出五年这样一个过渡期。因为资产的消化是需要时间来处理的。
最瞩目:修法草案何时三审?
由于《民促法》修法进度一直紧抓业内人士眼球,有人预测8月底《民促法》修法三审可能再次提上日程,因而《民促法》修法审议和实施的时效性牵动着民办教育界相关人士的神经。
民促法修订需要解决的问题,会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博弈。政府如何监管、政府提供何种支持?社会大众的接纳程度,以及法人属性、产权归属、合理回报、权利治理结构、优惠政策等方方面面都或多或少的存有争议。
马秘书长回应“依照目前形势来看八月份不会提交审议,因为目前各方的矛盾和各方的争论没有达成一个大致的共同点,如果现在提交审议,结果必然是不通过。在预期到不通过的时候就不会提交审议。今年我们预计年内都不会再次提交审议,时间上应该会推迟到明年了。
最根本:民办教育职责何在?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于教育这个新兴服务行业的发展,曾经有人提出了促进行业发展的两个口。一是足够优秀可以获得政府扶持的特色机构;二是引导服务、资助教育机构向规范、优质、特色和公益四个大方向来发展。一旦《民促法》通过审核,对于沿着这两个口发展的教育行业而言,究竟哪一方更具优势?
“如果这个法落实之后的方向,一个是非营利的方向的优势在于更多的扶持,它的方向是特色、优质;而另外一个营利性的方向比如新东方、学而思这些机构,可以融资、上市并且体现股东的权利。这样政府扶持会少,但是他们在市场中获得的自由度和资源会更多。”马秘书长表示营利性这个方向至少规范、特色、优质是必须要有的,否则在强烈的市场中难以存活。在民促法修订之后,学校朝着非营利、公益发展也是一个重要方向但是公益分成很多层,最核心的是学校满足社会的需求,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是办学最核心的功能其次,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学校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场地优势、财务优势去做一些扶贫助困、养老助残、帮助失学儿童、开展社区服务的活动。在政府的支持下,非营利的、本身是公益机构来做这些事情更应该是一种责任。至少第一个层次要做好,第二个层次要追求”
结语
2016年4月1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时审议通过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民办教育相关细则。这也是首次将民办教育提高到这一层次的讨论桌上来。
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满足社会多样化的行业需求、解决行业痛点的同时,更需要不断的革新和破冰之旅。《民促法》修法所迎合的契机,分类标准重置及其催化而生的民办教育行业的投资机会无­疑会再次给业内带来一阵春风。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