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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促法》落地,平衡各方利益、明确支持政策是关键

新学说 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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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丨《中国教育报》

编辑整理丨张羽

《民促法》修正将于2017年9月正式实施,这项在2016年占据教育话题热点的新动向自然也成为刚结束的两会上的焦点话题。

3月2日,张志勇、李光宇、周远生做客中国教育报刊社“两会E政录”演播室,围绕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


(本文截取并整理部分话题,点击原文可查看全文)

图片来源:中国教育部官网


张志勇(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教育厅副厅长):

我认为分类管理是在向着有利于教育家办学这个方向推进的更好的民办教育制度选择,为民办教育家办学提供了越来越好的政策环境。


李光宇(全国人大代表、宇华教育集团董事长):

要避免两个倾向:一是选择非营利性定位的学校,不要办得越来越像公办学校。二是对于选择营利性定位的学校,不要像原来歧视民办教育那样,现在又来歧视营利性民办学校。


周远生(新纪元教育集团副总裁):

未来无论在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无论是在营利性学校还是非营利性学校,国家在法律、政策上对相同资质的教师要给予相同的尊重。


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布局


张志勇:布局问题是市场的资源配置问题,也是老百姓的需求问题,不好说一个地方应该把民办教育发展到多大比例,两类学校各占多大比例,但义务教育阶段肯定是以公办教育为主,民办教育是很好的补充,甚至是相当具有办学活力的部分。


对于民办教育来说,我的第一个期待是,办出教育情怀。第二个期待是,办出教育特色。第三个期待是,办出教育活力,在教育细分市场上找到自己的定位。第四个期待是,办出教育经验。在改革上先行一步,发挥机制优势,积极、大胆探索,创造经验,辐射公办教育。第五个期待是,办出教育品牌。能像当年的张伯苓先生一样,把南开学校系列办成品牌。


非盈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界定


周远生:从学校办学性质、价值追求的属性上来说,营利性民办学校更能彰显市场规则,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更能体现国家意志;营利性民办学校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分类管理后政府给两类学校不同的扶持政策,也给了它们不同的发展空间。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利用国家政策,按照市场规则办教育,把社会资金吸纳过来,市场需要什么就去办什么,可以兼并、收购、重组等。从这个意义上说,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发展空间更大,按照市场运作的灵活性更大。前提是,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够得到适当的政策支持。如果把它当作普通的企业,还是有问题的。


李光宇:对于分类管理后的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要避免两个倾向:一是选择非营利性定位的学校,不要办得越来越像公办学校,那就失去了民办学校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二是对于选择营利性定位的学校,不要像原来歧视民办教育那样,现在又来歧视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和身份认同


周远生:从基础教育的情况看,尽管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在不断提高,但是自我认同感不高,因为基础教育阶段教师对职业安全感诉求特别强,公办学校可以满足而民办学校不能。实施分类管理之后,很多民办学校教师期待像公办学校教师一样获得编制保障。然而,这不现实也没有积极意义。


我个人的希望是,公办、民办学校教师能够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消除教师流通障碍,建构行业资质标准,提高教育行业社会地位,加强教师专业培训,提高行业认同感和专业认同感。制度设计要不断强化教师的专业资质认同,而不是强化编制。未来无论在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无论是在营利性学校还是非营利性学校,国家在法律、政策上对相同资质的教师要给予相同的尊重。


张志勇:《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公办、民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怎么理解?我认为:


一、在专业发展机会上公办、民办一视同仁。各种国家级和省级培训项目,民办学校教师也应该能够享有;

二、在科研项目上一视同仁。教师申请科研项目,民办、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样的申报权利和机会;

三、在社会保障机制上一视同仁。2016年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教育厅在青岛、潍坊、德州进行试点,民办学校教师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交纳养老保险。如果把这些问题解决好,民办学校教师的稳定感、安全感会得到很大增强;

四、创新公办与民办教师的交流通道。通过制度创新,建立教师流通机制。公办学校教师可以流动到民办学校,特别是民办高校。如果不想取消公办学校教师身份,可以保留。


如何促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落地”


李光宇:我们期盼无论是国务院的实施条例,还是各级地方政府的实施细则,能够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接地气”。考虑到现在已有的17.1万所民办学校,4825.47万在校生,423.4万员工,相关政策制定要考虑学生、家长、教师、办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利益,在各方利益间取得平衡。


张志勇:对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政府的支持力度是很大的,这是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可以预期的制度环境。但是我在此呼吁进一步明确对营利性民办教育的支持政策,在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比如,在土地供给方面,《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办理。《若干意见》规定,“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这一规定并没有区分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我们期盼国家职能部门把这一政策具体化。

在税收方面,非营利性按公办学校享受税收免税。我们建议在营利性民办教育土地使用和税收优惠方面,参照科教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给予优惠。


关于两类民办学校的准入、认证、质量评估


周远生:教育规划纲要把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地位,教育部陆续颁布了教师专业标准、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等。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是大概念,真正要落地生根,就要建构分类管理的制度体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质量标准,现在大家对教育不满意,问题出在“应试”上。受制于中考、高考的影响,学校教育特别重视学生知识结构的掌握,而对于学生的能力结构、智力结构、情商结构等,就重视得不够了。落实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工作,要把两类学校的入门标准、办学标准、运行规则标准、教育教学质量标准以及评估办法等制定好、完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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