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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预测丨民促法细则即将出台,流程监管、校内组织架构或将成为重点

2017-06-23 何淼 新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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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何淼

2015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随后,2017年1月18日,教育部公布《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成为了全国关注的要点。近日,网传上海即将出台民促法意见实施细则。那么作为民办国际学校的集中地,一直走在变革前沿的上海会出台什么样的民办教育实施办法?新学说对此作出相关预测。

依据一:上海市国际学校教材审查及民办国际课程整顿


2016年11月24日,上海市教委召开上海市高中国际课程境外教材审查工作会议颁布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中国际课程境外教材审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今后将对上海以“中外融合”课程形式开展国际课程试点的21所国际高中,和以“拓展型研究型”课程形式开展国际课程的试点高中学校所采用的进口教材进行审查(审查分为“学校自查”和“区级审查”)。

 

另据2013年上海教委发布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区域内开设国际课程的高中进行合理布局,在试点阶段要合理控制参与试点学校的数量和规模,中外融合课程方案、课程计划及其教材须经审查。

 

新学说预测一:课程和教材必须经由国家审定,但民办学校有一定程度教育设置自主权。


依据《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课程设置,由国家审定,教材也需经国家审定,教材必须满足义务教育法定的课程和大纲。此外,相关文件明确提出,“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因此,将来“设置自主权”意味着民办学历教育,可在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基础上办出自己的特色,提供多元化的有特色的教育产品。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立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学费设置、学校管理章程设置,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学校拥有一定的自主权。

依据二:上海市教委取消某区某民办学校招生面试


2017年5月6日上海民办幼升小面试家长“奇葩”考题刷屏朋友圈,随后上海市教委就某民办学招生面谈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处理意见。之后上海市教委已经规定小学入学不准测试学生,不能问测家长。

 

新学说预测二:上海市将增强民办学校监管制度,成立监管部门


针对上海民办学校出现的各种招生乱像,上海市政府将加强民办学校的制度建设,帮助民办学校成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度。《民促法》修正案规定民办学校应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因此,未来民办学校将促进学校规范办学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相关政策会要求完善学校法人治理,规范学校民办章程,健全学校决策机制以及健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政府也会进一步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评估制度,充分发挥各机构在评估认证等方面的作用。

 

此外,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课程体系应该符合执政党确定的指导思想和意识形态,民办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应该符合2017年1月18日民促法相关配套文件提出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要求。

依据三:2017年年初上海针对课外辅导等培训机构采取清理整顿的措施。


自2017年年初开始,全国各地包括上海在内针对课外辅导机构等其他培训机构采取清理整顿的措施。2017年6月1日,上海市政协就整顿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开展重点提案协商办理。据了解,目前,上海市已经梳理出教育培训机构近 7000 家,从现在起到 9 月 1 日,将对其分类整治规范。首先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教育机构,其次,对有执照但无资质的机构,将由各区的市场监管局和教育主管部门共同牵头,制定和下发行政指导书,指导其限期整改。

 

由此可见企业化经营的民办培训机构需要参照适用教育部颁发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需要参照民办学校申请办学许可证。

 

新学说预测三:上海市将明确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及基本流程


依据《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人应该是中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外资机构不能成为营利性的举办人,举办者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应该依据法规,应该明确办学定位,民办学校须申请并经所在地教委批准,从“非营利性学校”变更为“营利性学校”。修法完成后的一段时间之内,特别是学历制的学校转变为营利性的学校会受一些限制。

 

而依据教育部、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民办学校在取得筹设批准书或办学许可证后,应该到市和各区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对于设立实施高等教育的民办学校,应该会由更高层级部门受理并备案。而民办学校对于法人、校长、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变更,以及学校的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名称、办学层次、类别的变化都需要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备案。在捐资举办的民办教育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民办非企业民办学校出资者申请后,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赔偿或奖励。

 

但就新修订的《民促法》来看,未来,民办教育未来会有很多事项在审批和管制上放松,比如学科的设置审批、某些领域的收费管制,以及学校主体的部分事项审批逐步下放到省一级。

依据四:《民促法》修法强调民办教育机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管理。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区别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促法》修正案强调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规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政策。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已出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还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新学说预测四:未来大多数民办学校将选择非营利性办学


依据新《民促法》的内容来看,国家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兴办学校,通过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等方式来拓宽办学筹资渠道。

 

分类改革后,对选择成为营利性学校的现有学历制民办学校有诸多限制,财务清算将成为最终决定学校分类的关键因素。明确财产权属、补缴相关税费问题、对于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学校,需要巨大的资本支出。因此,现有民办学校,大多数将继续保持非营利性质。但因为学校具有公益属性与工商业企业不一样,因此营利性学校也是具有公益属性,政府也仍然会给予扶持和优惠。高等教育的营利性转型,将是存量民办学校变更为营利性学校的重头戏。

 

2017年1月1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非营利性学校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的认定。排除了非营利性学校和公办学校在税负上的完全同等待遇。选择作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也会面临财务清算和重新登记的过程,将来则不可能再转为营利性。此外,政府可能会进一步完善扶持制度,依据法制可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上海各区可能会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构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

 

总的来说,民促法的修改努力平衡着公益性与市场化,未来实施办法出台将维护社会的教育公平和公益属性,打破原有的框架并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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