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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促法》明日实施!一文盘点民办教育的前世今生

2017-08-31 国际学校多边平台 新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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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张羽


写在“新民促法”落地之前:自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民办教育在中国走了15年的发展。如今,多层次、国际化的民办教育格局初形成,新法的落地将如何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新学说为您梳理“民促法”走过的那些年。


《民办教育促进法》大事记:

- 1993年、1997年,国务院分别颁布《中国教育发展和改革纲要》以及《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对社会教育办学、民办教育力量做出了支持;


- 2002年12月,《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颁布,中国民办教育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条例;


- 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首次明文提出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


- 2012年,教育部正式启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工作,开启为期4年的“修法”历程;


- 2016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从管理、实施等方面完善了民办教育法律;


- 2017年8月14日,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为“新民促法”的落地提供了部门协同基础;


- 2017年9月1日,“新民促法”正式实施,民办教育正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12002年12月以前:摸索阶段


民办教育诞生于上世纪80年代,以民办高等教育为最早“试水者”,随后民办职业类学校、民办学历制学校以及幼儿园陆续出现,其背后是政策与消费需求的双向拉动所致。


国家政策上,1993年和1997年,国务院分别颁布《中国教育发展和改革纲要》以及《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期诞生了中国最早一批如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如汇佳、碧桂园等。


消费需求上,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以及“6+1”家庭结构(6个大人1个孩子)的形成,教育投资逐渐成为家庭消费结构中最重要的一环,高质量的教育服务刺激了培训类机构以及民办学校的诞生。


而在《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颁布前,民办教育的管理、实施依据主要源于《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部分省份开始尝试自行拟定民办教育条例,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6月1日发布的《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


截至2002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尚未有民办教育相关数据的统计,根据2001年《面向21世纪民办学校教育国际研讨会》相关报道,截至1997年,全国私立中小学有3508所,中等职业学校1725所,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20余所。


民办教育在野蛮生长,而在发展上还处于初创阶段。有专家指出,虽有相关条例指示,但在实施过程上各省配套政策措施并不齐备,规范性不强,尚需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评估体系。


22002年-2010年:《民促法》从颁布到修法


历经四次审议,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最终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次年3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其中规定:

1.民办教育办学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2.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招生权(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方式等);


3.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三个重点规定体现了政府对民办教育基本层面的鼓励,以法律保证了民办教育的地位,同时保证公立学校作为国家主体教育成分。


200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也首次将民办教育列为分类统计目标之一,数据显示,截至2003年,全国各类民办教育总量约为7.02万,其中民办幼儿园5.55万所,民办小学、初中、高中总量分别为5676、3651以及2679所


截至2010年,全国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总量达已达11.90万,在校生3392.96万人。其中在K12教育阶段,民办幼儿园数量依旧领先,总量超过10万所,民办高中数量最少,在当年的统计结果中,也是唯一呈现“负增长”的民办学校类型。



随着国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高净值人群不断壮大,出国热使得国际课程大受欢迎,民办学校因其招生人数、招生范围的灵活性赢得了更多的市场发展空间,民办学校的国际化教育尝试也在这一阶段开展,结合新学说调查研究,2000年至2010年新增民办国际化学校为133所。


发展的同时,民办学校在管理、社会认同上依然存在问题。如民办教育的身份不清、社会负面形象过多、生源的不正当竞争、民办学校教师待遇过低等。

《民促法》的修订与完善,也被提上日程。


32010年-2016年:《民促法》在曲折中完成最终审议


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97位代表首次提出修订“民促法”的议案,民办教师待遇低、津贴少、退休之后的“养老难”成为当时民办教育发展的最大困境。同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正式颁布,其中第二十章六十二条规定明确指出,『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需要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


而除2013年6月,在《关于修改<中华人名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中提及对民促法中校长年龄要求规定的修改,《民促法》自颁布以来再无其他变动。从2010年“修法”提出到2016正式修改,《民促法》也经历了“三次被拒”。


2015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九次委员长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暂不交付表决,待进一步完善后,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


2016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呼声较高的民促法修法无缘“三审”,其原因在于:分类办法实施前已存在的资产界定以及民办教育过渡期的争论


最终,2016年11月,《民促法》三审落槌并将于次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年12月,教育部等部门下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作为配套条例。


42016年至今:《民促法》实施前的完善


相较于“原民促法”,“新民促法”将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明确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同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可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新法”在厘清民办学校法律属性的同时进一步为资本运作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为民办学校、国际学校的发展给出了明确管理指标


可以说,教育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使得民办教育的力量逐渐被大家所认可。根据201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10万所,招生1640.28万人次,在校生达4825.47万人。其中,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小学、初中)约1.1万所、非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园、高中)民办学校约15.7万所。


从新法确立到正式落地,各省《民促法》的实施条例成为这段时间内的“热点”,自今年6月起,包括吉林、湖南、河北、广东、河南等地相继发布“民促法实施意见”,收费公示及逐渐市场化、分类管理办法以及过渡期的时间规定成为各省“意见稿”中的核心信息。


2017年8月14日,距离“新民促法”实施半个月,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同意建立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该制度由教育部牵头成立,由人力资源保障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在内的14个政府部门组成。这一制度的建立,也是新法落地之际,更好地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支持性政策措施。


前景预测:


9月1日将是“新民促法”实施的开始,而就目前各省在实施条例上的进展来看,新法的落地仍存在困难与不确定性。


作为落实新民促法的重要机制,民办教育部际联席会议的成立意味着民办教育行业对多部门职责协调合作的需求。


在国际学校行业资深专家杨飞看来,『民办教育行业的发展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范围,新民促法的推行自然也需要土地、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的协调,只靠教育一个部门的推动,新法不能有效实施。而从国家到地方,各地政府也要进行如此的部门联动,可以说工作任务很重,新民促法的推行实施有一定难度。』


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吴冠雄律师认为『这种做法印证了新民促法实施的困难所在,把立法过程中没有解决的问题直接交给各省地方自行解决,不见得顺利,仍需要政府层面的管理协调』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联席会议的建立和入席部门则体现了中国民办教育事业“起步阶段”的特点。此次入席部门涵盖教育发展、税务、土地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职能上满足了民办教育、民办学校的基本建设和发展要素。可以说,这些部门的协调联动重点在于“基本保障”。


资深教育行业记者郑勇提出,此次入席部门没有提到工信部与科技部,反映出联席会议的建立主要在于对民办教育既有状况的管理、改善。


『民办教育涉及的范围非常宽泛,所以需要一个协同管理机制,联席会议的建立是一个管理“从严”信号。工信部、科技部此次没能入席,说明联席会议的协调机制还不涉及信息化、教育科技等方面。民办教育的管理暂时也不会涉及新兴科技的内容,更多强调了基础的办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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