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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主题典型案例 | 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杭州司法 2024-0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实施以来,通过一年实践,杭州市司法局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了46个民法典主题典型案例。案例会陆续在“杭州司法”微信公众号进行推送,供广大读者学习、参考,持续推动规则意识、契约精神真正深入人心,成为自觉行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高水平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至9月,孙某以人民币3.4万元左右的价格,将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来的4万余条自然人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案外人刘某等人,刘某等人在没有任何金融活动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买来的个人信息向不特定人员拨打电话,虚假宣传外汇期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同年9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原下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线索智能办案平台,从办理的刘某等人集资诈骗案中发现上述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公益诉讼重大线索,进而依托电子数据实验室对孙某非法贩卖的信息数量、信息性质等进行证据固定,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同步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工作。经过严密审查,认定孙某的行为已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处于被诈骗的风险中,侵害了社会公共信息安全和公共利益。2020年11月24日,拱墅区检察院经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后,依法以孙某为被告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拱墅区检察院认为,虽然孙某侵害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载明,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符合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以及能够填补法律空白且不存在不应当适用情形等特定条件时,可以适用民法典。因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有更为详尽规定,其第一百十一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八条等规定明确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故本案适用民法典追究孙某的民事侵权责任,更有利于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同时,对被告孙某进行法庭教育,阐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促使其认错悔过。法官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由孙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34000元,专门用于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并在《浙江法制报》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孙某已于期限内及时履行全部赔偿和公开道歉的义务。案件被中央电视台、人民网、新华网、《检察日报》等媒体集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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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2021年1月1日,我国首部民法典正式实施。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检察机关聚焦民法典与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有益尝试。

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趋于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格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民法典的出台极大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与国家数据安全。在本案中,检察机关以民法典的精神内核为参照,首次适用民法典提出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促使法律落地见效,使违法者受到应有惩治,并对非法买卖个人信息行为产生警示、威慑。

同时,坚持公益保护导向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新需求,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开展有益探索。在办理这起刑事与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的案件中,检察机关突破传统理念下“先刑后民”的实践惯例,从个人信息侵权损害制止的紧迫性、被害人权利救济的及时性出发,采取“刑民并行”的思路,在同步调查查清民事侵权事实的前提下,先行提出民事公益诉讼,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促使侵权人及时履行公益损害赔偿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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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千零三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来源:市局普治处、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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