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环境日 我们在行动(一)
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
我们怀化法院这么做
溆浦、会同、靖州、中方法院集中审理一批环境资源类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向某宗带着电鱼设备(电瓶、变压器、带电线竹竿、鱼篓等)在溆浦县深子湖镇溆水河支流四都河贺家冲村“蛤蟆洞”河段使用电捕鱼,电得鲫鱼、泥鳅、白鱼共计500余克,当晚23时许,向某宗被森林公安干警现场查获。2020年5月19日,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聘请溆浦县农业农村局、溆浦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认定:向某宗捕鱼的水域为禁渔区,捕鱼的方法为禁渔方法。2020年5月21日,向某宗在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办案人员的组织下,在电鱼水域放流了300尾3寸以上的青、草、鲢鱼种。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初,被告人谭某枚购买会同县金竹镇石其村谭庄金“将介冲”山场的杉树。2018年9月,谭某枚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将谭庄金“将介冲”山场的杉树砍伐71株,立木蓄积为20.73立方米,并加工成杉条出售。
会同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计立木蓄积20.7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谭某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对谭某枚滥伐林木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予以追缴。同时,会同县司法局经调查后建议对谭某枚适用社区矫正。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会同法院对被告人谭某枚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梁某林、杨某斌、杨某鹏三人共同出资一百万资金合伙经营靖州县某木材有限责任公司,共负盈亏。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三被告人多次收购张某胜、张某来(已判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且无木材运输证等合法证书的情况下滥伐的无证杉原木、松原木,并将收购的杉原木和松原木分别加工成杉枋、杉板、杉条和松板、松枋、指接板与其它材加工后混在一起销售到江苏省等地,并从中营利。经鉴定,三被告人非法收购的杉原木、松原木立木蓄积共达575.1057立方米。
靖州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林、杨某斌、杨某鹏合伙以营利为目的,违反森林法规,明知收购的木材无《木材运输证》,系滥伐的林木仍予收购,立木蓄积达575.1057立方米,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林、杨某斌、杨某鹏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协作,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同时,靖州县司法局经调查后建议对三名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结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靖州法院对被告人梁某林、杨某斌、杨某鹏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人共同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中方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