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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这3种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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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Rdaily消息:近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开关于征求《浙江省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意见的公告。公告指出,经济专业人员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经济师。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知识产权专业的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直接申报正高级经济师:

 

(一)在“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或担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职务3年以上;或在中企联“中国企业500强”、省企联“浙江省百强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3年以上。

 

(二)在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的营利企业,或在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领域中年销售收入达到50亿元以上的营利企业,或在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隐形冠军”“单项冠军”企业中连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3年以上。

 

(三)主持完成的重点行业规划、重大行业标准、重要政策规章、重大研究(项目)报告等代表性成果,在经济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并由3名经济领域知名正高级专家举荐。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意见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8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省人力社保厅。

 

联系电话:0571-87056712

传    真:0571-87056712

电子邮箱: 15322314@qq.com

邮寄地址:杭州市省府路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技处,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26日

 

浙江省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和发挥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畅通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更好地培养造就“经营管理大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数字经济、工业经济、农业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商业经济、运输经济、旅游经济、文化经济、工商管理、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等工作的在职在岗经济专业人员申报经济专业正高级职称的评价。

 

第三条  经济专业人员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经济师。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正高级经济师(金融)、正高级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是聘任正高级经济师职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正高级经济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为一至四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优秀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廉洁奉公,身体健康,积极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条  申报人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高级经济师职务满5年。

 

具有其他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因岗位变动,现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须先转评高级经济师。转评后,聘任高级经济师职务须满1年,且转聘前后实际聘任高级职称时间累计相加满5年。

 

第七条  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评聘结合等要求:

 

(一)申报人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二)申报人应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习。

(三)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正高级经济师,应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要求。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直接申报正高级经济师:

 

(一)在“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或担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职务3年以上;或在中企联“中国企业500强”、省企联“浙江省百强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3年以上。

 

(二)在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的营利企业,或在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领域中年销售收入达到50亿元以上的营利企业,或在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隐形冠军”“单项冠军”企业中连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3年以上。

 

(三)主持完成的重点行业规划、重大行业标准、重要政策规章、重大研究(项目)报告等代表性成果,在经济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并由3名经济领域知名正高级专家举荐。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与决策服务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国内外经济管理前沿的学识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全面了解掌握国内外最新宏观经济政策,最新经济管理方法和经济发展趋势。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能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评估经济项目和活动方案。

 

(四)能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或本行业(地区、部门)经营管理提供决策服务。

 

(五)能够指导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专业能力水平。

 

第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与经历

 

任高级经济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或较大规模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班子成员分管经营管理工作4年以上。

 

(二)主持大型企业或较大规模事业单位重要经济职能部门(战略规划、生产运行、市场开发、投资改造、人力资源、法律实务等)工作5年以上。

 

(三)从事大中型企业或较大规模事业单位的中外投融资、改制重组、兼并联合、管理创新等经济实务工作5年以上,并主持完成本单位重大经济和管理项目3项以上,达到预期目标。

 

(四)从事应用经济研究(咨询、分析)工作5年以上,并为主完成(排名前3)国家级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课题3项,且应用情况较好。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高级经济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三项以上:

 

(一)主持经营大中型企业期间,连续5年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

 

(二)主持经营大中型企业期间,近3年平均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或平均缴税达到5000万元,或平均新增就业1000人,承担良好的社会责任。

 

(三)主持制定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改制改革方案、大型投融资决策、管理创新方案等,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增加收入1亿元以上或利润1000万元以上。

 

(四)主持过总价值1亿元以上经济项目的咨询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或主持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政策规章、行业标准规范等,经设区市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

 

(五)作为负责人,在战略规划、生产运行、资产重组、金融创新、品牌建设、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实务管理、节能环保、降本增效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得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肯定。

 

(六)独立撰写较高水平经济分析报告或政策建议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并被政府决策采纳;或主持完成的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七)积极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近5年作为特邀专家在高层次有影响的经济论坛、学术年会、研讨会或报告会上专题演讲3次以上。

 

(八)主持完成的经济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合著的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全国核心期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为省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审议的需要增加面试或实地考核的环节。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省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厅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发放电子证书。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均为担任高级经济师职务后(直接申报人员为近5年)取得,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和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一)本条件所称大中型企业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进行认定。隐形冠军企业是指在某个细分行业或市场占据领先地位,拥有核心竞争力和明确战略,其产品、服务难以被超越和模仿的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是指长期专注于某些特定细分产业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的企业。

 

(二)“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浙江省百强企业”,为申报评审时近3年榜单。

 

(三)“主持”是指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及排名第一的完成人;“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四)公开发行的期刊是指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全国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的期刊。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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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编辑:知识产权界-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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