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倍罚款!两家机构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46.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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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Rdaily消息:近日,安徽、江苏发布了两则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信息。南京一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自2019年1月以来接受15家企业委托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撰写提交了137件专利申请文件,违法所得共计154172.6元。处罚结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4172.6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308345.2元,罚没款合计462517.8元。池州一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专利业务服务合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代理事项4件,并收取专利代理费用。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计5000元。
决定书文号:苏专代案字〔2021〕4号
违法行为类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当事人:南京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980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19年1月以来接受15家企业委托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撰写提交了137件专利申请文件,违法所得共计154172.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二十七条。
处罚结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4172.6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308345.2元,罚没款合计462517.8元。
决定机关: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决定日期:2021-09-07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池州市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池州市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Y2U(1-1)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陆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1〕2号
案件名称:池州市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擅自从事专利代理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2020年12月,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专利业务服务合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代理事项4件,并收取专利代理费用。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计5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二) 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之规定。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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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识产权界综合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编辑:知识产权界-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