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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机构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近3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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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深圳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34.155万元。天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代理专利申请业务11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922.09元;2.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22383.14元。罚没款合计37305.23元。



深圳市X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市X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深圳市X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决定文书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粤市监北办罚〔2022〕001 号

违法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资质,于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间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签订专利代理委托合同10份,获违法所得170775元。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类别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罚款:17.0775(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可确定金额:17.0775(万元),不确定金额:

罚款金额(万元):17.077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7.0775

处罚决定日期2022-08-01

执法主体名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市监执罚〔2022〕61号 天津X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2〕61号


当事人:天津X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XX00P

住所:天津市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邱XX


2022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对天津X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2022年6月16日,对法定代表人邱XX行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2022年6月23日调查终结。


经查,自2019年4月至2021年6月间,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接受4家企业委托,代理专利申请业务11件。违法所得14922.0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专利代理协议书复印件、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复印件、违法所得计算表。


本委于2022年6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2〕95号)。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委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的规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专利代理监管工作规程(试行)》中从轻或减轻处罚内容中的第二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922.09元;2.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22383.14元。罚没款合计37305.23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委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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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识产权界综合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编辑:知识产权界-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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