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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Chat ID sdjiancha Intro 检务公开,新闻信息发布 公诉,以国家的名义 系列作品之二 在上期的节目中,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向您介绍了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过程中,拥有的抗诉权。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更好的加强诉讼监督,检察机关还拥有其他诸多权力,比如: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的案件,有权不再将案件移送法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诉讼程序。 在本期节目中,面对一名检测报告中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的犯罪嫌疑人,检察官启用“绝对不起诉”权,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该案被评为山东省公诉部门2016年度优秀诉讼监督案件。 为什么他没喝酒,血液酒精含量却超过醉驾标准? 2015年9月25日晚,如织的车流组成炫目的灯带,装点着青岛这个沿海城市繁华的夜景。19时许,位于长江路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一辆小型客车与一行人相撞。交警到达现场后,按照规定将双方带至医院,并提取了肇事司机李正武的血样。李正武的血样中被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3.9mg/100ml,属醉酒状态。很快,公安机关以李正武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在井然有序的进行中。承办此案的公诉人董蕙竹在审阅卷宗时发现,有两组证据对李正武是否醉驾这一基本事实的认定不仅无法相互印证,而且存在极大差异。 事情要从案发后三日说起。9月28日,李正武的血样被送至某刑事科学技术室进行检验。10月13日,技术室出具乙醇检验报告,意见为李正武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3.9mg/100ml。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车辆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乙醇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则属于醉酒驾车。 董蕙竹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按照本案案卷中的证据显示,李正武的血液乙醇含量已经属于醉酒驾驶的标准了。一般情况下,应该按照刑事案件提起公诉。但恰恰是在对证据的审核中,我认为存在着疑点。 疑点存在于两组指向性截然不同的证据。其一是公安机关送交的李正武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报告。出具报告的单位十分权威,科学性不容置疑。然而在得知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测结果后,李正武完全不肯接受。他一再强调:“我没有喝酒”,并要求进行复检。 酒驾司机在酒醒后百般抵赖的现象并不罕见。为了客观公正,也为了让李正武心服口服,在第一份血液样本检测报告出具两天后,即10月15日,他的血液样本被送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科进行复检。10月23日,该技术部门出具的检验意见显示,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7mg/100ml。这份结果再次证实,李正武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 但是,面对由不同检测机构出具的两次检测结果,李正武依旧矢口否认。他说,自己真的没有喝酒,连酒瓶都没有碰过。因此,他怀疑,是不是送检的血液样本和别人的弄混了?抱着这种怀疑,11月2日,李正武以血样不是自己的为由,申请作DNA检验。很快,检验结果证明,这份血液样本的的确确是属于李正武的。 就这样,尽管李正武反复辩解,但在检测结果面前,一切都显得格外苍白。交警部门对李正武做出因醉驾承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书。至此,第一份证据完整的证明,李正武属于醉驾。 而另一组证据,是案发当天与李正武一同用餐的朋友的证言。她证明,自己与李正武从当天早晨就在一起。直到案发,李正武一直没有饮酒。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董蕙竹: 如果是一般的酒后驾驶,在接受了血液乙醇检测后,面对客观的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会承认犯罪事实。但是在这个案件中,肇事司机李正武始终否认自己喝过酒。 面对事故认定书,李正武仍然坚称自己没有喝酒,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拒不接受。那么,事实究竟是怎样的呢? 公诉人在对李正武依法讯问时,李正武含着泪低声辩解着:我没有喝酒,我50多岁的人了,这辈子从来都不喝酒。对于公诉人董蕙竹来说,该案的压力并不是来自李正武的质疑,而是她本人对于该案的思考和对证据的审慎。 就在董蕙竹进一步深挖案件的时候,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一天,她刚刚上班,检察院里来了一大群人。 “检察官同志啊,我们是来作证的。”一位年过花甲的老人说。原来,得知李正武的事情,他的村支书和十名老邻居专程从村里赶来。“这个人我认识了一辈子,他从来不喝酒。就连当年结婚那天都没喝过。像老李这样的人,怎么会酒驾呢?” 临走前,这十一名证人留下了一份李正武从不饮酒的书面证明。望着这张证明后面十一个暗红色的手印,董蕙竹陷入了沉思。一方面是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和合法的采血过程,另一方面是拒不承认喝酒的李正武和证明其从不饮酒的两份证据。真相究竟是怎样的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董蕙竹: 我们认为,证实李正武醉酒驾驶的证据链条尚需进一步论证。就证人证言来说,由于证人可能存在记忆偏差、掺杂私人情感,证言的效力要远远低于运用科学技术做出的专业性鉴定意见。 面对这一切,董蕙竹陷入了沉思。为慎重起见,公安机关两次对李正伟的血样进行检测,结果是可信的。但是证据无法相互印证,问题究竟出在哪儿呢?一天,董蕙竹在与法医探讨这个问题时,一个想法出现在她的脑海:李正武血液中的酒精来源是否会有多种可能呢?为了还原案件的真相,也为了采集到更为权威严谨的数据,检察官马不停蹄的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将案发时提取的李正武的血样送至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血样中的乙醇来源进行进一步检测。而这份检测报告,将对该案的事实认定起到关键作用。 2016年2月4日,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所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也就是说,其血样确实达到醉酒标准。但是,所送血液中未检出乙醇代谢物乙基葡萄糖醛酸苷成分,即李正武血样中所含乙醇非饮酒所致。 实际上,人体饮酒后进入血液,在身体当中会产生乙醇代谢物,叫做乙基葡萄糖醛酸苷成分。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董蕙竹: 乙醇进入人体后可在体内产生乙基葡萄糖醛酸苷,该成分是乙醇在人体内的特征代谢产物,在人体内清除时间比乙醇长,在乙醇清除结束后十小时左右,仍可被检出。在上海方面给出的鉴定意见中 ,没有检测出这种物质,也就是说,李正武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并非饮酒所致。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具备国家级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证据应当采信。 据此,案件有了重大进展。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结论应当予以采信,但是如何解释李正武血样中的乙醇含量呢?除了本人饮酒以外,还有什么因素能够导致被送检的血液样本中含有乙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董蕙竹: 鉴定专家认为,刨除犯罪嫌疑人饮酒的可能,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被送检的血液样本中同样可能存在乙醇。其一,在采血过程中,如果采用酒精或者挥发性有机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有可能导致检材因受到消毒乙醇污染,进而导致鉴定结果不准确。其二,外源性添加。其三,样本的采样时间和检测时间存在间隔,导致血液腐败从而产生乙醇。 在本案中,血液提取表中记载,医务人员并非使用酒精消毒而是使用碘伏,因此不存在第一种可能。而通过审查采血过程,外源性添加的可能也不存在。那么是不是第三种可能呢? 董蕙竹对证据进行了进一步严谨的审查,她发现抽血时间为2015年9月25日,而开始检测时间为2015年10月8日。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存,并立即送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验。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董蕙竹: 案发当时天气很热,在没有用任何低温冷藏手段予以保存的情况下,血液很有可能腐败进而产生乙醇。 综合以上证据,公诉人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出具的乙醇鉴定意见和司法部上海鉴定中心出具的不含乙醇代谢物的鉴定意见,并不是相反证据,而是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案件的基本事实。 乙醇代谢物的结论与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共同印证了李正武未饮酒的事实,应当认定本案属于没有犯罪事实的绝对不起诉。经检委会研究决定,检察院对李正武做出了法定不起诉处理。 2016年3月23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告,宣读了对李正武的不起诉决定。在现场,他们邀请了政协委员、群众予以旁听,并对群众进行了法律解释,说明了情况。论证充分,有理有据,公安机关也在检察宣告阶段当场表示不复议、复核。 宣读完毕后,李正武泣不成声。刑事处罚,对于当时已经五十多岁的他来说,实在太过沉重。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董蕙竹: 他在公开宣告后说,其实,他心里已经做了接受处理的打算了。案件做了不起诉决定后,他握着我的手说,根本没有想到会有这个结果。他觉得,这一生,是永远抬不起头了。我相信这个结果对很多人来说,都能引起思考。 而对法定的证据种类的一种——鉴定意见,公诉人有着这样的看法。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董蕙竹: 鉴定意见因为其专业性,办案人员往往会忽视对其的认真审查。但是,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种类,不再具有“鉴定结论”的效力,而要像其他证据一样,在证明力和证据能力方面经受审查过程。因为鉴定经过提取、保存、鉴定多个环节,一环出现问题,就可能导致最终结果出现偏差。本案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 案子了结了,但是,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疏漏却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董蕙竹: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执法部门没有第一时间对肇事人进行酒精吹气检测,错失采集证据的关键时间;在本案中也没有按照规范意见送检和保存。因此综合全案案情,我们提出了发出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检察建议;另一方面,我们从执法过程和采血过程两个方面向有关部门发送了检察建议。 背负惩罚和罪责,对于一个普通公民来说,不仅意味着财产、名誉的受损,甚至命运都可能因此发生不可逆转的改变。这个案子留给检察官的是更深层次的思考。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董蕙竹: 作为检察机关的一员,公诉人应当将审查案件作为审判的前置程序,以严格的证据标准审查案件,不能允许案件出现一丝瑕疵。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诉讼监督工作更具权威,也更有价值。 (注:本案中除办案人员外,其余皆为化名,图片部分源自网络) 播音|王蓉蓉 撰稿|王蓉蓉  程莉莉 视频|王加军 制作|胡啸  刘璠 监制|徐安江 往期精选 【周末故事】|FM:“加我微信,小窗私聊” 【周末故事】FM:来自“地狱”的搭讪 【周末故事】FM : 包容真的可以杜绝犯罪吗 【周末故事】FM:越是单纯,就越能激起他们强烈的犯罪欲望 【周末故事】FM : 他本不是魔鬼 【周末故事】FM:抽脂第二天,她死了 Reward 长按二维码向我转账 受苹果公司新规定影响,微信 iOS 版的赞赏功能被关闭,可通过二维码转账支持公众号。 Scan QR Code via WeChat to follow Official Ac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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