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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妈妈卢女士因在前往美国生子途中被遣返,于是将提供海外生子咨询服务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多倍赔偿。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月子中心向卢女士退还首付款和机票款共计3.3万余元,驳回卢女士其他诉求。

海外生子被遣返 起诉月子中心

2016年9月,卢女士与一家海外月子中心咨询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卢女士向月子中心支付了定金和签证服务费。月子中心在10月份为卢女士预约了两次面签但均遭拒签,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后卢女士与月子中心另行签订了《塞班生子服务委托书》,并当天支付定金,先前已给付的定金转入该委托书的定金中。

10月底,卢女士在其父陪同下飞往塞班,但到达塞班岛后卢女士被拒绝入境,并被遣返。卢女士认为,月子中心在知晓自己的真实情况后仍承诺可顺利入境塞班、教唆其办理虚假在职证明及孕周证明、隐瞒办理医疗签证需先行预约医生的事实构成欺诈,需赔偿三倍已付款项。

此外,卢女士还认为月子中心服务存在缺陷,在其已经怀孕36周情况下还安排其搭乘飞机加之存在遣返可能,导致其存在人身危险性。卢女士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月子中心对收取的合同费用开具发票;退还已收取的费用3万余元;赔偿飞机票、保险费等11.8万余元,支付加倍赔偿金9.9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公开道歉。

法院判月子中心退款

庭审中,被告月子中心则认为自身行为不构成欺诈,且其提供的咨询服务不存在缺陷,已经依约履行,拒签风险及遣返风险在签约前便告知卢女士,故仅同意退还定金及卢女士的机票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委托书中注明了无法顺利入境塞班的相应后果即为退还首付款及机票款,因此月子中心不存在隐瞒拒签及遣返风险的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月子中心存在教唆其开具虚假证明的行为,孕妇是否可搭乘飞机尚需专业判断,月子中心不存在欺诈行为。月子中心的主要合同义务是针对卢女士生产后的母子照顾等。现其被遣返,月子中心的主要服务义务并未履行,就已履行的培训指导、代订机票酒店的服务内容并不存在缺陷。卢女士所强调的月子中心安排其搭乘飞机,导致其具有极高的人身危险性,但其对合同履行地点明知,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怀有身孕的情况下,选择境外生子,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最终,法院判决月子中心向卢女士退还首付款和机票款共计3.3万余元。

法官提醒称海外生子应慎重

本案法官表示,在我国,月子中心一般提供的均为赴海外生子的一系列咨询及海外预订的服务。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范围里没有“协助海外生子”这一经营项目。但咨询及预订服务在我国并非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项目,我国法律也未有明文规定禁止公民在另一个主权国家生育子女。若月子中心提供的咨询及预订等业务属于其工商备案的经营范围,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接受海外生子咨询服务的公民大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约行为原则上为双方在了解合同内容后的自愿行为,即便签约后发现该公司口碑不好,恶评较多,但仅以宣传与口碑不符,不足以证明提供服务的公司存有欺诈行为,无法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若是在接受服务过程中,认为提供的服务存有瑕疵,比如本案中所述的面对拒签或遣返问题等,则需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来往函件沟通等具体情况确定。本案因合同明确告知了拒签及遣返风险并约定了相应的处理意见,双方签字确认后即应遵守合同约定,月子中心不构成欺诈。但若其提供的服务确与合同约定不符,比如入境后发生无人接机事宜等,月子中心也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则应退还消费者相应的费用。

法官提醒,借旅游之名前往海外生子可能面临各种法律风险及安全风险,拒签、遣返、隐性收费等隐患重重,加之权利一旦受侵害,因侵害行为可能发生在海外,权利救济也较难实现,因此需要慎重选择、理性消费。


来源:北京青年报,作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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