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砍人案引法律概念争议 正当防卫到底咋界定?
连日来,发生在江苏昆山街头的一起刑事案件成为舆论焦点。当事双方冲突过程中的“反杀”引发网友、媒体乃至法律界关于“正当防卫”话题的争议。那么,到底如何区分防卫的“正当”与“过当”?
图片来源: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
事件回顾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顺帆路与震川路交叉口,两男子因行车冲突动刀。
警方通报和监控视频显示:被一辆进入自行车道抢道的汽车逼停后,电动车司机于某某已经将车推至人行道。双方理论时,刘某某忽然从汽车上跑过来,殴打于某某至倒地,并追打至于某某原先站立处十来米的位置。
这还没完,刘某某竟然回车取出长刃凶器将于某某砍伤,接着刀脱手落地,于某某愤而抢先捡刀并回砍刘某某数次,后者不治身亡。
正方——就是正当防卫!
观点1:别拿着显微镜看防卫过程
事情已经过去好几天了,但对于某某的防卫是否得当的争论依然在舆论中发酵:
中国新闻网微博截图
对于正当防卫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给出界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于某某的防卫究竟合理吗?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陈秋实律师认为,其防卫措施在正当防卫的范围之内。陈秋实指出,于某某在防卫过程中,最初夺刀的行为肯定属于正当防卫。
但对于后续的持刀追击,并最终将其砍倒的行为,陈秋实认为于某某依然在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他解释:“整个案件是一个连贯的动作,我们不该拿着显微镜去看整个行为过程,也不该把一个连续的案件分成几段来观察。”
(资料图 张斌 摄)
观点2:刀落地了就能认定侵害结束?
针对于某某案件引发的热议,目前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于某某的追击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二是刀掉在地上是否就意味着侵害结束?
对此,陈秋实提出,于某某在整个危险情境中不可能完全理性,一刀下去也无法思考是否会致命,甚至无法衡量对方是否已经停止伤害。
对于类似的刑事案件,陈秋实认为,可借鉴西方国家的“无过错不退让”原则。他解释:“这一原则就是在受害一方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他能为自身安全进行防卫,并有反击的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也认为,于某某的防范措施并无不妥。在阮齐林看来,宝马车强行进入非机动车道,已然违反交通法。其次,从当事人角度考虑,于某某夺刀后不安感仍然存在,不排除刘某某会继续找工具打斗。
(资料图 刘贤 摄)
反方——防卫过当!
观点1:该出手时才能出手
正当防卫要看“出手”时机
对于于某某的防卫措施是否过当的争论,律师们也众说纷纭。
赵绍华律师提出,于某某的杀人行为确实属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此,赵绍华也认为,当事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确很难进行准确防卫。“关于正当防卫的界定难点在于,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若当事人的防卫发生在侵害之前,则属于假想防卫。若侵害已经过去,就属于事后防卫。”
中国新闻网微博截图
观点2:该住手时须住手
合理的防卫要止步于对方停止侵害
认为于某某防卫过当的,还有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
包华说,正当防卫应有限度,即制止对方的侵害行为,使自己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防卫只要发生了效果便可,若继续延伸就属于过当行为。
就本案而言,包华认为,于某某抢过刀,将对方逼退之前的行为,均属正当防卫。但当对方驱离时还追着砍,那可能构成故意伤害。
这样的规定对受害人而言,是否太过苛责?在赵绍华看来,《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有明显的时间判别,这一点的确难以衡量。因此,赵律师建议对正当防卫的标准适当放宽。
(资料图 安源 摄)
无限防卫、特殊防卫又是什么概念?
对本次案件,有网友提出,于某某的情况应该属于“无限防卫”。
何为无限防卫?根据《刑法》第21条第三款的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缪因知在媒体刊文指出,这里的第三款被称为“无限防卫条款”,其本意是,“只要你严重危及我人身安全,你不杀我,我也可以杀你”。
但在实际操作中,“无限防卫”几乎成了“僵尸条款”。
缪因知称,无限防卫之所以很难判决,很大程度上源于人民法院既要求防卫人有外科手术式的精准,只造成最小的合理伤害,又把防卫人视为“武林高手”,仿佛一刀在手,就立刻面对数人亦足以自保。
除了“无限防卫”之外,还有一种说法是“特殊防卫”。
陈秋实律师解释,特殊防卫在《刑法》中并未专门提及,属于法律原则。其含义是指,在面对杀人、行凶、抢劫、强奸等暴力型犯罪时,即便对方并没有强烈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受害人致对方死地也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陈秋实解释说:“如在一起强奸案件中,即便凶犯没有意思要杀死对方,受害者在反抗中将其杀死,就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这就属于特殊防卫的范畴。”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