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黄花春:教育不能有体罚,但绝对不能没有惩戒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崇左市高级中学英语教师黄花春建议加快教育惩戒立法。黄花春表示对教师惩戒权的呼吁由来已久。早在2009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但黄花春遗憾地说,这一规定并未让教师在批评学生时的“身板”硬起来。
最近几十年受西方教育理念的影响,“爱的教育”席卷整个教育界,赏识教育成为主流,相比之下,“棍棒底下出好学生”的教育理念,则显得又粗暴又落后了。
黄花春说,很多90后、00后学生都是独生子女,家长们在家里对他们宠爱有加,倘若孩子在学校受了一点委屈,那都是要闹到学校去的。
一些老师对惩戒学生的“度”把握失当,动辄成了体罚,这就让很多学生家长更有理由频繁干预学校正常教学活动。而学校为妥善平息家长们的怨气,必然要对老师们施加压力,这就让老师们在惩戒学生一事上更加畏手畏脚。
黄花春表示,这不仅让有些孩子错失了受教育的机会,同时也让某些孩子无端受到困扰,甚至成为校园欺凌的受害者。
我国的《教育法》对教师的批评权、惩戒权以及对体罚的界定都比较笼统,让教师无所适从。现今的教育实践中,老师们要么不敢行使教育惩戒权,要么滥用教育惩戒权。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现有的法律对教育惩戒权尚无具体的规定,因此老师们对学生实施惩戒,其方式和程度取决于老师们个人对此事的认知水平,以及其所面临的家长群体和学校领导的约束,并无固定章法可循。
黄花春表示,教育管理部门经常说管理办法中建议适当惩戒。“什么叫适当惩戒?教师批评完学生,没出任何事故,就是适当的;否则,就是不适当的,”黄春花说。中小学教师甚至因此被戏称为“高危职业”。此话虽是戏言,却也道出了教师在批评、惩戒学生时的尴尬境地。
因此,黄花春建议有关部门对教育惩戒权进行法理层面和实践层面的详细研究,既在法律上合理定位教育惩戒权,又在实际操作中给广大老师们以有益的参考和遵循,并在《教育法》、《教师法》中补充教育惩戒的相关条例,赋予教师完善的教育惩戒权,让老师们能够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而灵活地使用包括赏识和惩戒在内的各种方式,来促进学生们的健康成长。
来源:中国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