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国旗法》 加强依法爱国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14亿中国人人心空前凝聚,爱国热情空前高涨,一系列盛大庆典也是一次爱国主义的集中教育。
爱国是最深沉的情感,是每个中国人应尽的崇高道德义务。那爱国还有法律依据吗?
有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就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大会:升旗仪式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爱护国旗是爱国的重要体现。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09年经过修正)。
《国旗法》规定了: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升挂国旗的要求,比如: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等。
所以,无论是爱国还是爱护国旗,在我国都是有法可依的。建设法治国家,也要提倡依法爱国。
9月2日,香港多所学校在开学典礼举行隆重的升旗仪式。
而现实中,少数商家以爱国的名义在广告中使用国旗图案,一些公共场所悬挂破损的国旗,这些都是违法行为。如果出现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依法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需要指出的是,国旗法也是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国旗及国徽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
今天,在香港这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上,我们看到,竟然有暴徒公然做出侮辱国旗的事情,这不仅是在践踏国家民族尊严,被任何文明社会所不能容忍,而且是在法治社会里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惩。
延伸阅读:
据香港《大公报》10月16日消息,有暴徒上月在沙田公然损毁、践踏国旗,其中一名涉案青年当晚被捕,被控一项侮辱国旗罪。该青年昨在沙田法院认罪,求情时称后悔求获轻判。裁判官先索取感化报告,强调仍可能判监。被告续准保释至10月29日候判。本案是近月多宗侮辱国旗案中,首宗定罪案件。
来源:中国日报网, 作者:吴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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