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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可视情况罚站、面壁……中小学教师实施惩戒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 特别关注

面对犯了错的学生,老师时常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如何定义惩戒与体罚?这其中的分寸如何拿捏?学生犯错了管不管?不管,孩子意识不到错误,不能改正;管了担心学生家长和学校不理解,引起麻烦……

关于教师惩戒权的话题一直以来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今天,一则新闻刷屏了老师的朋友圈,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


“教育惩戒”是教师“法定职权”


今天,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师可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况,对学生进行点名批评,限制外出集体活动,不超过一周的停学、停课等。



《规则》界定了教育惩戒的概念,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从轻到重,惩戒权划分三类


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况,《规则》将教育惩戒权分为了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三类。


一般惩戒:书面检查、面壁思过等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 点名批评
  • 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 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 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 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
  • 课后留校教导
  • 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此外,意见稿指出,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暂时隔离。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应当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要求家长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

较重惩戒:德育训导、家长陪读等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并应当通知家长:

  • 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 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
  • 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 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 要求家长到校陪读
  • 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严重惩戒:纪律处分、限期转学等

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 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
  • 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 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
  • 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
  • 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生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因违法、轻微犯罪行为但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建议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强制措施:暂扣危险品、报告公安部门等

教师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或者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予以制止、暂扣并通知家长,情况严重的,应当报告学校。暂扣的违规物品应当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违法、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教师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违规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或者对其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学生行为损害公共财物或者他人物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明令禁止:侮辱人格,“连坐”惩戒等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 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 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 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
  • 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学校校规校纪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执行。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帮扶,注重惩戒与教育效果的统一。
据了解,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2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 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字样。
  •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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