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我国首次对“碰瓷”作出明确界定

资料图

10月14日公安部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两高一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首次对“碰瓷”行为作出准确界定: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指导意见》明确了惩治“碰瓷”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等问题。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介绍,《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分类予以明确。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类,一类是敲诈勒索类。

李文胜介绍,近年来,“碰瓷”违法犯罪案件频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某地办理的一起“碰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林某等多人共同谋划,故意与被害人发生碰撞,假装倒地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动物血挤在耳朵里假装受伤流血,骗取对方赔偿金。又如犯罪嫌疑人薛某等十余人事先在饭店周围物色酒驾目标车辆,并故意驾车与之发生剐蹭交通事故,以告发酒驾为由迫使目标车辆司机选择赔钱私了。“碰瓷”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和安全感,而且还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致使一些群众遇有老人倒地等情形不敢救助,有必要予以严惩。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表示,下一步,公安部将依法严厉打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接到此类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立即指派民警赶到现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妥善保护案发现场,控制行为人。

公检法机关将“碰瓷”违法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之一。公安部积极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近日以“两高一部”名义联合印发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公检法部门间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突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

孙茂利表示,实践中“碰瓷”手法多样,涉及刑法中的多个罪名,在一些案件的定性处理上,各地各部门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容易造成分歧。《指导意见》规定了对“碰瓷”违法犯罪活动的定性处理,在对以往办案实践总结的基础上,既规定了通过“碰瓷”实施敲诈、诈骗等常见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又明确了实施“碰瓷”所衍生违法犯罪的定性处理,包括实施“碰瓷”行为所实施的抢劫、抢夺、盗窃、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为的定性处罚。

据介绍,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性质恶劣,手法也隐蔽多样,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秩序。

“图片碰瓷”:危害图片版权交易环境 

当前图片版权行业乱象较为严重,图片网站或代理公司“天价索赔”甚至“敲诈勒索”式的套路维权营销模式频频出现,有些公司专门以起诉或赔偿来牟利。

专家认为,这类公司依赖“碰瓷”大赚诉讼费的商业模式必定走不远,究其本质,这种披着“版权保护”的外衣大肆吸金的行为已极大危害图片版权交易环境,亟待相关部门加以重拳整治。

网约车“碰瓷”:400多起 长春一诈骗团伙被抓

派出所民警通过走访某地多家保险公司,共收集相关涉案车辆在多地400多起赔付记录,涉案金额45万余元。

经过信息研判,专案组民警发现此类案件具有犯罪形式新、隐蔽性强等特点,作案时间多选择在交通高峰期,作案地点多选择在转盘环岛周围,作案人员多为驾驶技术成熟的网约车司机,作案工具均为从租赁公司租用的网约车。

正牌机构屡遭“碰瓷”:“代理维权”套路深

“惊天黑幕”、“骗局大曝光”、“亏损内幕揭晓”、“惨痛经历自述”……如此骇人听闻的描述和形容,究竟是投资者发自肺腑的倾诉,还是别有用心者的恶意渲染?

在百度搜索引擎上,无论是头部券商、大型期货公司,还是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均有大量维权信息映入眼帘。据业内人士介绍,这样的现象自2019年兴起,今年上半年以来数量明显增加。

香烟“碰瓷”:致敬“天眼”?

一包叫“天眼”的香烟在市场上悄然流行。让人不禁好奇,这究竟纯属巧合,还是跨界联姻?

某烟草公司将“天眼”中文商标收入麾下;且据媒体报道,该烟草公司在使用“天眼”元素及商标时未和国家天文台做过任何沟通;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还为此发过律师函交涉,但并未得到相关方回应。这波操作,让人犹见“饿虎扑羊”“雁过拔毛”,碰瓷的成分无疑更大些。


来源:综合中国新闻网、新华网、广州日报、证券时报

推荐阅读



传播中国,影响世界

关注中国日报网微信公众号

觉得不错,请点个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