牺牲在戍边一线的烈士陈祥榕,在他的日记中写下了“清澈的爱,只为中国”的战斗口号。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但有人却打起了歪主意。多个商家从2月20日起申请将“清澈的爱”注册为商标。3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关于依法驳回“清澈的爱”等17件商标注册申请的通告》。通告称,自2月20日以来,“清澈的爱”被个别企业和自然人当做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图谋不当利益,代理机构提供不法服务,亵渎了英烈的精神,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极易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谴责,并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规定,快速果断地对第53747825号“清澈的爱”等17件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
被驳回的商标商标抢注到英烈的头上了?这不仅违反了《商标法》明确规定的商标“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还挑战了《英雄烈士保护法》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的规定。这门灰色生意再一次地刷新了下限。商标抢注到底是怎样的一门生意呢?《商标法》的一般原则是“注册在先”:谁先注册商标,法律保护谁,谁先注册就是谁的。商标的“先注册先得”机制本来是为鼓励创新,倒逼企业维护自身品牌,但是却被一些人滥用,把和自己八竿子打不着的名字先抢注下来,塞进口袋里,这就走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反面。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申请撤销。这方面,知识产权部门也应主动激活相关撤销条款,让抢注到的商标因为不使用而保不住,让这些“知识产权流氓”没有生存空间。《商标法》第十条则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相关知产专家介绍,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