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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宪法,了解国务院机构的产生和职权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让我们一起了解国务院:
01
总理和副总理如何产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02
国务院是什么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03
国务院由哪些人员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04
国务院行使哪些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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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来源:中国日报网(编辑:吴艳鹏 富文佳 王旭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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